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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日期:2021-09-18  深圳机场其他公告   深圳机场: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9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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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参与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签署深圳机场卫星厅广告媒体经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两项关联交易议案的相关材料,在分别全面了解上述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参与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公司拟出资 20,000 万元与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智链深国际智慧物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远致瑞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方向为智慧机场产业链、智能物流产业链及其配套产业。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有利于公司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源优势和投资管理经验,积极布局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协同性的优质标的,优化公司产业结构,获取新的利润增长点,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综合实力。本次交易是各合作方经友好协商,遵循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我们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签署深圳机场卫星厅广告媒体经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为有效实现卫星厅广告资源价值,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机场广告有限公司拟与深圳机场雅仕维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卫星厅广告经营合同,深圳机场雅仕维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经营费。广告经营费分为基本经营费和广告媒体资源使用费两个部分计收。广告经营费标准综合考量卫星厅广告媒体投资成本及广告媒
体资源价值进行确定,定价政策能够符合公允性原则。前期已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平台广泛征集了意向方,资源价值已经过市场充分发现,且广告媒体资源使用费按照“底价”与“收入提成”两者取高的方式计收,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公司利益。

机场雅仕维目前为公司T3航站楼及GTC广告资源运营主体,在机场广告资源经营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将有助于卫星厅广告资源价值的有效实现。卫星厅广告资源采取的是授权经营模式,广告媒体资源仍归公司所有,同时设定了明确的退出机制,因此本合同的履行不会影响本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也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对机场雅仕维形成依赖。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上述关联交易不形成被机场雅仕维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我们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贺云、沈维涛、赵波

2021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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