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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锐德: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日期:2022-01-17  特锐德其他公告   特锐德: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2201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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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01 证券简称:特锐德 公告编号:2022-002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特锐德”)于2021年12月27日收到贵部下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53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关注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研究、落实并回复。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2021 年 12 月 17 日晚,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同意对公司 2016-2020 年度、2021 年第一季度、2021 年半年度、2021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查并说明如下事项:

1.公告显示,前期公司部分新能源汽车以长期租赁的形式出租给承租方,由于当年车辆未办理过户,公司按照经营租赁进行账务处理,现判断车辆实质控制权已转移给承租方,且承租方能够主导车辆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因此将相关账务处理由经营租赁调整为销售收入。

(1)请补充披露相关租赁业务 2017 年至今具体开展情况,包括车辆运营收支、
租赁收入、折旧及损失计提等,以及运营过程中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的具体合同条款,包括保险合同、投融资合同等,并结合相关情况说明公司在车辆未办理过户的情况下认为车辆实质控制权已转移给承租方的依据及合理性;请结合前述回答、租赁合同具体条款、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具体论证相关新能源汽车作为动产所涉及的主要权利、义务的归属情况,并列明相关法律及合同依据。请公司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相关租赁业务开展情况

(一)具体业务开展情况


2015 年起在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的带动下,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迅速,
公司充电运营业务在车充并举的经营战略驱动下进入新能源汽车销售和运营市场,特来电部分子公司取得汽车经销资格和运营资质,并与多家新能源汽车厂家展开合作。2017 年度后,伴随充电运营业务的迅猛发展,公司更加注重聚焦充电桩相关业务的发展,逐步退出新能源汽车销售市场,同时采用销售、以租代售(现判断为销售)、转为固定资产对外经营租赁、转为固定资产自用等多种方式消化和处置留存的新能源汽车。

会计差错调整前新能源车涉及的相关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1-6月

车辆买卖收入 33,936.50 10,626.15 12,060.80 1,421.07 6,095.83

车辆租赁收入 1,654.01 3,791.09 4,618.18 3,029.34 1,071.53

其中:传统租赁收入 1,652.64 3,670.05 3,492.57 1,165.31 189.90

其中:以租代售的租赁业务收入 1.38 121.04 1,125.61 1,864.03 881.62

1、与该业务相关的历史租赁收入、折旧等相关情况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部分车辆通过以租代售的形式出租给承租方,公司误
判断按照经营租赁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每年计“租赁收入”并计提车辆折旧。上述车辆由承租方进行运营或使用,公司不涉及运营收支。上述车辆会计差错调整前的租赁收入、折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1-6月

租赁收入 1.38 121.04 1,125.61 1,864.03 881.62

折旧 - 81.41 1,319.25 2,344.79 1,334.00

自 2019 年起公司以租代售业务的租赁收入无法覆盖折旧成本的原因:公司以租
代售业务大部分发生在 2019 年度,涉及到的车辆基本为 2016 年购买的吉利帝豪车型,2018 年下半年随着市场的变化,其他品牌的新能源汽车逐步进入市场,车辆电池更新换代加快,导致公司该业务所涉车辆的市场价值明显下降。公司为快速退出新能源汽车销售市场,尽快回笼资金,通过多种方式盘活新能源汽车库存,降低资产贬值风险,公司对涉及车辆采用一次性收取全部租金或分期收取固定租金的租赁模式进行处理。差错更正前,大部分车辆一次性收款后分期递延确认收入,少量车辆分期收款并确认收入,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折旧年限计提折旧费用,因同一车辆租赁收款
的总金额小于该资产的账面价值,故导致该类业务分期的租赁总收入无法覆盖总的折旧成本。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公司该项新能源车业务 2017、2018 年度不存在减值迹象,
无需计提资产减值,2019-2021 年 1-6 月公司按照经营租赁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毛利分别为-193.64 万元、-480.76 万元、-452.38 万元,由于亏损金额较小,未能引起财务人员足够的重视,故未考虑对该部分车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将该类以租代售业务调整为销售处理,所涉车辆减值损失已反映在当期销售盈亏中。

2、相关租赁新能源车的具体情况

项目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合计

1-6月

车辆总数(台) 5 209 1,255 47 32 1,548

一次收款 车辆(台) 3 190 1,250 47 31 1,521
的车辆 金额(万元) 15.43 1,511.74 9,372.89 135.25 91.25 11,126.57

分期收款 车辆(台) 2 19 5 0 1 27

的车辆 金额(万元) 24.80 191.54 43.81 0.00 12.77 272.92

注:上述金额为以租代售业务合同约定收款金额。

截至目前累计已完成过户车辆 644 辆,过户时均未收取任何对价。剩余未过户的
车辆将按合同约定预计在 2022 年度基本完成无对价过户手续。

(二)租赁合同具体条款

根据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的协议,如下无特殊说明,公司在协议中为甲方,承租方为乙方。根据签署的《新能源汽车租赁协议》、《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统称为“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有关承租方(乙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约定如下:

(1)租金支付方式 大部分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少部分分期支付

(2)承租方的权益 承租方拥有车辆完整使用权、收益权

车辆过户前发生的相关保险费、审验费、过户费、维修保养费及
(3)租赁期费用或损失 车辆使用中发生的全部税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缴纳,车辆如有违
章,承租方需自行处理与担责。

车辆交付承租方后,车辆的充电费、充电服务费、停车费、过路
过桥费、维修保养费、保险费、年审等车辆使用费用均由承租方
(4)承租方的责任 自行承担,但甲方应当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如因缴纳不及时
或未缴纳而造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出租方不承担车辆在租赁期间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包


括对第三方或其他经济纠纷等损责负连带责任;

车辆交付后至过户给承租方前,车辆所有损坏,均由承租方自行

承担损失;

(1)部分协议中约定过户条款:承租方足额付款后该车辆所有

(5)过户约定 权归承租方;

(2)部分协议中未约定过户条款,但双方协商确认租赁期满后

将对标的车辆的所有权转移。

3、保险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租赁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以下统称为“保险合同”),保单上记载被保险人和车辆行驶证车主为公司。通过保险合同约定可知,租赁车辆所有权人为公司。

(三)相关业务的具体分析

具体到公司本次新能源汽车租赁业务,根据公司签订的《新能源汽车租赁协议》、《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以及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的车辆保险单等文件(前述文件统称为“租赁协议”),具体分析如下:

1、租金金额

传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租赁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租金构成中并未包含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剩余价值,仅对应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的使用价值。因此,传统租金的价格往往大幅度低于租赁物本身的价值。而公司收取承租人的车辆租金价格等于或接近车辆本身的市场价值,且大部分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少部分分期支付。

公司所涉车辆价值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合计

1-6月

以租代售车辆租金总额 34.38 1,467.77 8,258.53 119.69 92.06 10,097.49

账面价值 54.82 1,664.33 11,582.09 338.00 199.23 13,838.48

市场价值 44.01 1,539.21 8,808.32 207.96 113.27 10,712.78

注:上述以租代售车辆租金总额为调整后当期以租代售车辆收入金额。

通过上表可知,公司收取承租人的车辆租金价格较为接近车辆本身的市场价值。公司涉及到的车辆均为 2016 年购买,2018 年下半年随着市场的变化,其他品牌的新能源汽车逐步进入市场,车辆电池更新换代加快,导致所涉车辆市场价值明显下降,公司担心库存新能源汽车进一步贬值,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公司在处理部分新能

2、所有权转移条款或意思表示

公司该类业务的签订合同名称虽基本为《新能源汽车租赁协议》、《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等,但部分协议在条款中明确承租方足额付款后车辆所有权归承租方。部分租赁协议虽未书面明确所有权转移条款,但公司与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均已达成以租代售的意思表示,并协商确认了对标的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如确认:“转让租赁协议项下车辆的所有权为双方签订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租赁期满后公司将车辆产权无偿过户至承租方名下。”

故租赁协议有关于承租方支付租金累计达到一定数额或达到一定期限后产权归承租人或办理过户的约定。

3、费用和风险承担

租赁协议有“乙方享有车辆完整使用、收益权”、“乙方自行负责缴纳车辆保险及处理车辆违章”、“车辆交付乙方后,车辆的充电费、充电服务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维修保养费、保险费、年审等车辆使用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车辆在租赁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等类似约定,租赁车辆相关费用和风险、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赔偿等均一律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而不论承租方是否存在过错。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涉及新能源汽车租赁业务签订的协议虽然名为租赁协议,但实际上包含了承租方对车辆所有权(处分权)的期待,具有买卖的意思表示,符合以租代售业务特征,本质为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一次性付款)买卖合同,待租赁协议约定的关于产权转移或办理过户的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后,车辆所有权(处分权)将转移至承租方。

(四)公司本次业务下新能源汽车作为动产所涉及的主要权利、义务的归属情况
公司本次租赁业务中,以租代售业务下,根据租赁协议约定,公司作为新能源汽车的所有权人,其将车辆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转移至承租人享有,自车辆交付承租人之日起,承租人已合法占有、使用该租赁车辆并享有车辆收益权利,同时承租方自行承担占有、使用车辆产生的风险和费用,虽公司作为租赁车辆的出卖人保留了车辆处分权,但租赁车辆已由承租方实质控制和所有。

另,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等文件,在租赁期满后或乙方足额付款后车辆所有权(处分权)将转移至承租方。


律师回复:

一、相关租赁业务具体开展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本次账务调整涉及的车辆租赁业务,该类业务下的车
辆为 2016 年公司购入的新能源汽车,并于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由公司(通过
子公司,下同)通过以租代售的形式出租给承租方,由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相关车辆租赁协议,此类业务不涉及投融资情形。上述车辆由承租方进行运营或占有使用,公司不涉及运营收支。

二、公司本次租赁业务性质分析

关于以租代售,我国法律中并无“以租代售”这一概念。对于近年来市场上存在的以租代售业务模式,结合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裁判倾向,以租代售合同通常被认定为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一次性付款)买卖合同。我们认为,以租代售业务主要有以下特征:1、租金金额不同于传统租赁业务下的市场租金金额,该金额往往远高于市场租金金额,且租期内收取的租金金额总价应与租赁物价值相同或基本接近;2、业务合同中有关于承租方支付租金累计达到一定数额或达到一定期限后产权归承租人或办理过户的约定;3、业务合同中约定租赁物使用相关费用和风险、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赔偿等一律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而不考虑承租方是否存在过错。司法审判实践中通常根据上述特征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断租赁业务是否构成以租代售。

传统车辆租赁业务和以租代售业务存在如下共同之处:自车辆交付承租人之日起,车辆控制、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均由承租方享有,且出租方作为车辆所有权人通常保留车辆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如公司本次租赁业务协议中约定“出租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出租车辆予以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设定担保”等。但传统车辆租赁业务和以租代售业务仍存在明显不同之处,具体到公司本次新能源汽车租赁业务,根据公司提供的《新能源汽车租赁协议》、《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以及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的确认文件、车辆保险单等文件(前述文件统称为“租赁协议”),具体分析如下:

1、传统车辆租赁业务中租期内收取的租金总价往往远低于车辆本身的价值。而公司本次业务下租赁协议约定的公司收取承租人的车辆租金总价等于或接近车辆本身的价值,租金支付方式多为一次性支付,部分为分期付款方式。

2、传统车辆租赁业务中通常并无关于租赁期限届满转移产权或符合一定条件后
转移产权的约定,协议往往存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应交还租赁车辆的约定。而公司本次业务下部分协议约定承租方足额付款后该车辆所有权归承租方,另有部分协议,公司与承租人协商确认租赁期满后车辆产权无偿过户至承租方。

3、传统车辆租赁业务中车辆保险通常由出租方负责购买,车辆相关费用、风险、损失、责任等原则上由承租方承担,但非因承租方过错导致的除外,如意外事故、恶劣天气等非承租方责任导致的事故导致的车辆费用、风险、损失、责任等,往往由出租方承担。而公司租赁协议约定“乙方自行负责缴纳车辆保险”、“车辆交付后至过户给乙方前,车辆所有损坏,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车辆交付乙方后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交通事故、对第三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及风险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以及“公安交通部门和保险公司对事故结案后的赔偿金由甲方负责退还乙方,但免赔和不予赔偿部分均由乙方承担”、“车辆发生损坏时,如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将车辆修复至可使用状态,乙方应承担补足责任”等承租方自行承担与车辆有关的全部风险、损失、责任等,而不论承租方是否存在过错。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涉及新能源汽车租赁业务签订的协议虽然名为租赁协议,但实际上包含了承租方对车辆所有权的期待,与传统车辆租赁业务不同,具有买卖的意思表示,符合以租代售业务特征,本质为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一次性付款)买卖合同,待租赁协议约定的关于产权转移或办理过户的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后,车辆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将转移至承租方,所有权完全转移承租方所有。

三、本次业务下新能源汽车作为动产所涉及的主要权利、义务的归属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定,动产物权包含动产所有权,其设立和转让原则上以交付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新能源汽车作为动产,登记并非所有权变动法定生效要件,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允许当事人就标的
物所有权的转移时点在交付之外,进行特别约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不经交付即发生移转,又可以约定即使交付,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甚至其他约定。
具体到公司本次新能源汽车租赁业务中,公司本次所涉业务性质为以租代售,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等文件,在满足租赁期满后或乙方足额付款等条件后车辆所有权将转移至承租方,本质为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一次性付款)买卖合同。

而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之规定,在所有权转移时,若合同相对方已经合法占有动产,为了简化交易程序,提高交易效率,无需再次进行现实交付,所有权将自约定的民事行为生效时发生转移。具体到公司本次新能源汽车租赁业务中,承租方在业务协议约定的所有权转让前,已经合法占有车辆,此种情形下,待租赁协议约定的关于产权转移或办理过户的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后,车辆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将转移至承租方,所有权完全转移承租方所有,而不论届时租赁车辆是否登记至承租方名下。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租赁业务实质为以租代售业务,该等业务项下的租赁合同本质为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一次性付款)买卖合同,自车辆交付承租方时车辆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转移至承租方,所有权与控制权发生分离,待租赁协议约定的关于产权转移或办理过户的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后,车辆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将转移至承租方,所有权完全转移承租方所有。

(2)请补充披露相关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具体条款,并结合合同条款和相关会计准则,分别说明前期将相关事项按照经营性租赁进行财务处理以及本次调整为销售收入的理由和依据,本次判断和前次判断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进行追溯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2017-2020 年度,公司分别与多个客户签订《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向客户提供
新能源车辆租赁服务,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期限 3-5 年,自交接日起算

(2)租金支付方式 大部分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少部分分期支付

(3)承租方的权益 承租方拥有车辆完整使用权、收益权

车辆过户前发生的相关保险费、过户费、维修保养费及车辆

(4)租赁期费用或损失 使用中发生的全部税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缴纳,车辆若发生

违章、事故、丢失等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1)部分协议中约定过户条款:承租方足额付款后该车辆

(5)过户约定 所有权归承租方;

(2)部分协议中未约定过户条款,但双方协商确认租赁期

满后将对标的车辆的所有权转移。

因该类业务的合同名称为《新能源汽车租赁协议》、《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并且公司也存在部分传统经营租赁业务,公司财务人员未能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深入分析和区分,也未及时和经办该类车辆以租代售业务的销售部门充分沟通该类交易的目的,导致仅依据租赁合同名称及部分相关条款误定性该类交易为经营租赁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将一次性收到的租金确认为递延收益-租金收入,按照租赁准则分期确认租赁收入,并计提折旧费用计入营业成本。

公司所涉车辆的后续过户工作主要由销售部门负责,2020 年 600 多辆车辆过户情
况未及时传达至财 务部门,且 由于租出车 辆已通过协议 约定丢失损 失由承租方 承担,公司财务部门在定期固定资产盘点时未予关注,导致未发现上述会计处理的错误。临近 2021 年底,公司新能源汽车业务部门就新能源汽车的固定资产持有及租赁收入情况向管理层做专项汇报过程中发现公司该类车辆的管理现状和财务部门的归集存在一定的差异,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租赁合同和车辆的登记关系立即展开了全面排查。经自查发现,上述租赁车辆自租赁开始日已交付给承租方使用,租赁款除 27 辆车采用分期收款外,其他均一次性收款,部分车辆租赁期届满后,公司采用零价格转让给承租人并完成过户手续,剩余车辆在租赁期满后办理过户手续时公司亦不会向承租方收取任何对价。因此,虽然公司上述租赁车辆在签订租赁并交付后,因协议中约定的关于产权转移或办理过户的条件并未完全成就而暂时保留了车辆的所有权(处分权),但实质上公司对租赁车辆的控制权在车辆交付之日已经转让给承租方,与租赁汽车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均归承租方承担或所有,承租方能够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已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

根据证监会会计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9)》对“案例 6-11
以租赁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入问题”的分析,公司认为尽管该交易的法律形式是租赁合同,其业务实质是商品销售,因此公司将该业务账务处理由经营租赁追溯调整为商品销售。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1、获取了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新能源汽车租赁协议》、《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并查阅了主要合同条款;

2、访谈公司总经理、业务总监、律师及其他经办人员,对公司该项业务进行了解、判断;

3、检查公司租赁业务的账务处理,并检查了相关收款、交接手续等。

(二)核查意见

2017-2020年度年报财务审计时,鉴于以租代售方式销售新能源汽车收入占追溯调整前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01%、0.13%、0.17%、0.25%,2019年度该业务收款9,388.95万元,占当年度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比例分别为0.63%、1.39%、1.56%,占比均很小,新能源汽车的租赁业务并非公司的主要业务。因此,相关审计人员未将该业务作为重点审计事项予以关注,未详细查看相关合同条款,导致未能准确判断该项业务的实质,故未能发现企业错误的账务处理。

经核查,虽然公司上述租赁车辆在签订租赁合同并交付后,因协议中约定的关于产权转移或办理过户的条件并未完全成就而暂时保留了车辆的所有权(处分权),但实质上公司对租赁车辆的控制权在车辆交付之日已经转让给承租方,与租赁汽车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均归承租方承担或所有,承租方能够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已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同时根据证监会会计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9)》对“案例6-11以租赁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入问题”的分析,尽管该交易的法律形式是租赁合同,其业务实质是商品销售,因此公司将该业务账务处理由经营租赁追溯调整为商品销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差错更正采用追溯调整法将以租代售业务由原分期确认租赁收入追溯调整为于租赁开始日一次性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符合公司该项业务的实际情况,能更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2.公告显示,公司 2017 年将部分充电场站出售给租赁公司并以经营性租赁方式
租回,且明确无回购计划,根据《租赁》准则的规定,该笔业务符合经营性租赁的条件,并且进行了相应的账务处理;目前,该项租赁合同即将到期,出租方计划出售该资产,公司拟在租赁期满后回购相关资产。公司认为回购资产导致该项业务已不符合最初的经营性租赁的条件,在业务模式调整后应按照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因此需调整 2017-2021 年的相关财务报表科目。

(1)请结合相关合同条款和企业会计准则,补充说明公司将拟回购相关资产作为追溯调整依据而非会计期后事项进行处理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

回复:

一、经营租赁主要合同条款

特来电 2017 年度销售充电场站给租赁公司,并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将出售资
产经营性租回用于公司经营。经营租赁合同主要条款:

(1)租赁物 充电站

(2)租赁期 48 个月,自 2017 年 12 月至2021 年 12月

(3)每期租金 8 期,每半年后付一次租金;每期租金 4,000万元,租金总额 3.2 亿元。

(4)保险 租赁物暂不办理投保手续,如确定投保应以出租人为第一受益人

①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用于本合同约定以外的
地点

(5)使用与维修 ②承租人承担维修保养费

③租赁期,租赁物验收安装调试保管使用维修等费用出租人不承担

①所有权归出租人,承租人不得出售、转让、处分;未经同意,不得
(6)所有权条款 转租、拆除;允许质押、抵押、留置等担保利益

②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改动,改动利益免费归属于出租人

(7)续租、购买与归还 租赁期满,承租人不购买不续租,立即归还出租人

二、2017 年租赁业务的判断基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准则(2006 年)》及应用指南关于租赁分类
的五个判断标准判断如下(符合其中之一即可判断为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判断标准 公司业务符合情况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 合同约定“租赁期满,承租人不购买不续租,立
移给承租人。 即归还出租人”,不符合该标准。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 合同约定“租赁期满,承租人不购买不续租,立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 即归还出租人”,不符合该标准。
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

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 公司租赁充电桩使用寿命 10年,合同约定租期 4
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75%以上)。 年,占资产可使用期的 40%,不符合该标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 公司依据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其租赁内含利率约为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 9.5%,按该折现率折算后占比约为 88.27%,不符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 合该标准。
值。(90%以上)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 充电站不属于专属资产,租赁期结束后出租人可
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自由处置该资产,不符合该标准。

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准则(2006 年)》规定: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三、交易的简要过程及目的

公司自步入新能源汽车充电领域以来,通过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引领行业的发展,首创汽车群智能充电系统,并自主研发了充电大数据云平台,打造充电生态网。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发展初期,因充电场地资源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业内普遍采取跑马圈地、硬件先行的策略以求获得先发优势并占据充足的市场空间。公司在早期发展过程中,为占据有发展潜力的建设场地,实现充电网络的全面布局,公司采用自产自投、自建自营的重资产发展模式,在充电站的建设和软硬件技术创新研发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由于 2017 年以前,新能源汽车产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保有量低,公司的充电业务收入规模难以覆盖充电业务成本,充电板块持续亏损,导致特来电基本无法直接向银行借款融资,现金流压力较大。

基于该情况,公司于 2017 上半年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充电业务轻资产运营的发展
战略。因出租方看好新能源汽车行业以及充电桩行业的发展前景,但自身缺乏充电站资产的运营经验,无法依靠自身运营充电站,因此,双方于 2017 年下半年达成合作,特来电将部分充电场站出售给租赁公司并以经营性租赁的方式租回。本次交易将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资产管理水平,盘活资产、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优化资产结构,增强现金流;同时,本次交易将结合特来电平台优势及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旨在探索新能源汽车充电生态网由重资产运营向轻资产运营转变的创新运营模式。

2021 年底,该项租赁合同即将到期,出租方为快速获得收益,计划出售该资产。
同时,经过多年的发展,新能源汽车及充电产业迎来了快速增长,特来电作为充电行业的引领者,为进一步巩固市场地位,持续拓展充电网规模,经双方多轮沟通协商,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公司于租赁期满后以 3,353.00 万元的价格回
购租赁资产。

四、租赁交易会计处理差错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依据合同的约定,该充电站资产的租赁将于 2021 年底到期,基于上述原因,双
方于 2021 年拟就回购充电站事项进行谈判,在测算成本收益过程中,公司财务人员 对原充电站销售合同、租赁合同条款及会计处理进行了重新复核,发现该业务发生时 选用的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不够谨慎。

(1)公司 2017 年业务发生时选取出租人内含利率的原因

《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准则(2006 年)》规定: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
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 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 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初始直接 费用

未担保余值是出租人对其租赁到期时出租资产的市场价值估计,且该数据的变动 对内含报酬率的测算影响较大。公司 2017 年初次接触该类售后回租业务,对整个业 务的收益与成本的测算方面没有经验,相关会计处理也没有经验。因此在征询取得了 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后,虽认为高于当时融资市场的资金成本但也处在可接受的范围 内,就直接采用该内含利率作为判断是否符合融资租赁的依据,未对该指标的测算数 据进行详细分析,亦未能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充分考虑。

根据合同约定条款,公司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占租赁开始日租赁 资产公允价值测算过程如下:

(1)租赁期及每期租金 租赁期为 48 个月,分 8 期付款(即每半年付款一次),每期租金 4,000
万元,租金总额 32,000 万元。

(2)折现率 公司通过询问出租方取得其 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公司增量借款利
租赁内含利率约为 9.50% 4.33% 率 5.66%

(3)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 26,230.83 万元 29,123.42 万元 28,327.86 万元
付款额现值
(4)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 根据充电站评估报告及与租赁公司签订的充电站销售合同,租赁开始
允价值 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 29,718.00 万元。

(5)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占租赁 88.27% 98.00% 95.32%

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6)融资租赁判断标准 2017 年中长期银 2017 年公司平均
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 公司依据出租方取得其租赁 行贷款利率(1 至 5 融 资 成 本 约 为
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 内含利率约为 9.50%,按该 年)为 4.33%(同 5.66%(增量借款
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 折 现 率折 算 后占 比约 为 期银行贷款利率), 利率),按该折现
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 88.27%,非常接近 90%,不 按该折现率折算后 率折算后占比约
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 符合该标准。 占比约为 98.00%, 为 95.32%,高于
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 高于 90%,符合该 90%,符合该标
产公允价值(90%以上) 标准。 准。

公司依据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内含利率计算出的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 付款额现值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接近 90%,如果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和 公司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计算的占比均超过 90%,则符合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
(2)复核测算出租人内含报酬率情况

复核时测算不同未担保余值下的出租人内含报酬率情况表如下:

资产的公允价值 每半年租金 预估未担保余值 内含报酬率测算值
(万元) (万元) (万元)

29,718.00 4,000.00 3,000.00 7.08%

29,718.00 4,000.00 3,353.00 7.49%

29,718.00 4,000.00 4,000.00 8.20%

29,718.00 4,000.00 5,000.00 9.27%

29,718.00 4,000.00 5,220.00 9.50%

29,718.00 4,000.00 6,000.00 10.29%

29,718.00 4,000.00 8,000.00 12.21%

29,718.00 4,000.00 10,000.00 13.98%

29,718.00 4,000.00 12,000.00 15.64%

注:上表未考虑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不包含可能发生的处置成本。

从上表可知,不考虑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的情况下,出租人内含报酬率为 9.5%
时,持有的到期资产预估出售价格约为 5,220.00 万元。若出租人市场出售预估价格为 8,000.00 万元时,出租人的收益率将超过 12%。

(3)租赁到期后公司回购价格的合理性

经公司 2021 年 11 月复核测算发现,若出租方以不低于 8,000.00 万元的价格销售
给第三方或公司继续以每半年 4,000.00 万元左右的租金租赁,出租方的收益率将远高 于金融租赁市场平均收益水平且大于最初获取的出租人内含报酬率 9.5%,公司在业务 初始谈判时对交易成本测算失误将使公司利益受到较大损失。

发现错误后,公司内部紧急讨论弥补方案,努力挽回损失,以争取公司利益最大 化。得知出租人为快速获得收益放弃继续持有的意图后,在公司的努力下双方经过多
轮谈判协商,出租方基于前期的租赁业务获取的租金收益较高,租赁与回购总体交易收益已基本实现,未来与公司长期战略合作的考虑,最终达成低于出租人原设定的未担保余值 5,220.00 万元的方式进行回购。

2021 年 11 月 16 日,特来电与出租方签订《经营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将上述租入
的 1,385 项充电桩资产回购,租赁期满后,公司按照 3,353.00 万元(含税)购买经营租赁合同中涉及的全部租赁物。

公司本次回购价格 3,353.00 万元低于出租人设定的未担保余值,且更低于该类资
产当前的市场公允价值。本次回购后,出租方该业务的整体预估收益率水平约为 7.49%,仍处于金融租赁行业正常收益区间(6-10%),保证了出租人和公司双方的利益。

(4)售后租回业务会计处理差错更正的合理性

因本次回购交易和前期租赁业务的交易本质上相关联,故公司重新评估整个交易的会计处理的恰当性。按照回购后整个租赁交易出租人 7.49%的内含报酬率计算的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已超过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90%,符合融资租赁标准(4)。

同时,公司认为上述资产始终为公司使用,资产状态和使用属性未发生任何改变,将该售后租回并再回购一系列交易作为一个整体,出售场站的售价与经营租赁支付的租金成本及回购价格的差额更正为公司本次业务的融资费用,租金成本变更为该资产的折旧费用,更能准确的反映该资产运营成本、资产价值及本次交易的业务实质。因此将该售后租回业务作为融资租赁处理更为恰当,并对其进行了追溯调整。

(2)对于相关充电场站出售回租交易,公司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回购计划,是否与交易对手方约定租赁期满的回购方案,公司年审会计师在前期年报审计工作中就相关事项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该交易履行的审批程序及与交易对手方的关系

公司本次出售资产并经营租回交易事项于2017年12月29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2月29日披露了《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8)。

公司未持有交易对手方股权,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与其亦不存在在产权、业务、
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公司董监高与其董监高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公司与交易对手方在2017年12月至今不存在关联关系。

2、该交易首次签署日无回购计划

公司在2017年下半年完成的相关充电场站出售回租的交易是双方市场谈判的结果,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回购计划,也未在2021年11月16日前与交易对手方约定租赁期届满的回购方案。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经营租赁合同》,查阅主要合同条款;

2、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网站的查询交易对手的基本情况;
3、访谈公司总经理、业务总监及其他经办人员,对是否存在回购计划进行核查;
4、根据合同条款及租赁准则,判断租赁业务的租赁分类;

5、取得管理层对期后事项的声明;

6、对租赁公司进行走访,确认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租赁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并向对方询问该租赁业务的内含利率;

7、向租赁公司函证租赁业务的主要条款及交易额与往来款项余额;

8、获取管理层和治理层在财务报表日后举行会议的纪要,及签署的《经营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二)核查意见

我们在年报审计中,对特来电2017年度销售充电场站给租赁公司,并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将出售资产经营性租回用于公司经营的业务进行了审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准则(2006年)》及应用指南关于租赁分类的判断标准对该租回业务进行了判断,公司该租赁不符合融资租赁五个判断标准,故将其判断为经营性租回。
原租赁准则规定: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我们在审计中判断是否为融资租赁判断标准(4)的过程中,通过企业取得了租赁公司的租赁内含利率,访谈租赁公司对该利率予以了确认,根据该项目的内含利率计算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88.27%,虽然低于上述标准90%但与90%非常接近。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充电桩市场还处于发展阶段,该行业还不成熟,获取该行业的相关数据比较困难,在测试指标非常接近的情况下,未对租赁公司提供的内含利率进行重新计算、详细分析及获取同行业数据进行对比,而将其作为直接获取的外部证据予以了采纳,存在一定的不谨慎。本次回购后,经我们核查,出租方该业务的整体收益率水平约为7.49%,处于金融租赁行业正常收益区间。按照7.49%的内含报酬率计算的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已超过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90%,符合融资租赁标准(4)。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上述资产始终为公司使用,资产状态和使用属性未发生任何改变,将该售后租回并再回购一系列交易作为一个整体,出售场站的售价与经营租赁支付的租金成本及回购价格的差额更正为公司本次业务的融资费用,租金成本变更为该资产的折旧费用,更能准确的反映该资产运营成本、资产价值及本次交易的业务实质。因此将该售后租回业务作为融资租赁处理更为恰当,并对其进行了追溯调整。
另外,在前期年报审计中,我们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没有发现公司存在回购计划,也没有发现公司存在与出租方约定租赁期满的回购方案。

3、公司称在对附带工程施工的 EPC、PC 类型项目的收入和成本自查中,发现
部分存在跨期情况,需调整 2016-2021 年的相关财务报表科目。

(1)公司连续 5 年以上存在跨期确认收入,请公司结合相关跨期事项的核查情
况,说明公司财务内控制度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成本调节利润的情形。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开展的 EPC 项目,由于部分项目工期较长、现场施工情况复杂,项目组未及
时将完整的现场相关单据及变更信息传递,在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完成的情况下,导致公司未充分估计项目发生的收入、成本,部分项目收入成本存在跨期现象。公司对异常项目进行了自查,为准确反映各期的项目情况,公司对前期跨期情况进行了调整。
公司开展的 PC 项目是为客户提供充电场站整体解决方案,合同规定公司提供充
电设备销售业务并提供施工服务。公司前期判断提供充电设备、施工服务为两项履约
义务,依据设备送货验收单、交货单等验收单据确认设备销售收入,在施工完成后,依据客户充电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验收材料确认施工收入。

通过公司自查发现:充电设备销售业务与施工服务两项履约义务具有高度关联性并且相互影响,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认为应将其作为一项履约义务更为合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相关规定,按照充电场站工程完工交付时,取得买方签署的充电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确认收入的原则进行了相应调整。

公司在 EPC 项目管理过程中,对项目组在项目成本相关单据传递的及时性、完整
性的监督执行上存在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在 PC 业务执行收入准则的过程中,存在对部分合同收入确认时点理解存在偏差的情况。

公司内控制度虽存在一定缺陷,由于公司于 2021 年第四季度对上述缺陷及时自
查并全部进行了整改,因此公司目前总体的财务内控制度基本是有效的。公司不存在主动采用跨期确认收入成本调节利润的情形。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1、了解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相关的内控控制,评价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允许的有效性;

2、获取公司主要项目的销售合同,检查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评价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3、获取营业收入明细,检查销售合同、设备送货验收单、交货单等签收单据和客户充电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支持性文件,结合公司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检查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况;

4、获取并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前后销售收入明细情况,关注是否存在销售异常波动情况;

5、取得资产负债表日后所有的销售退回记录,检查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6、结合对资产负债表日应收账款的函证程序,检查有无未取得对方认可的大额销售。

(二)核查意见

我们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对公司确认收入、成本的原始单据进行了抽查,特别是
收入确认时点依据的设备送货验收单、交货单等签收单据和客户充电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支持性文件,由于部分执业人员未严格对取得的所有相关单据与相应项目销售合同中约定履约义务条款进行核对,未识别部分提供充电场站整体解决方案的项目为单一履约义务,未按照取得客户充电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验收材料的时点确认该项目的销售收入,而是分别依据客户签收的设备送货验收单、交货单等验收单据确认了设备销售收入,依据客户充电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验收材料确认了施工收入,导致未发现设备销售收入的跨期。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6-2021 年公司内控制度虽存在一定缺陷,由于公司于 2021
年第四季度对上述缺陷及时自查并全部进行了整改,因此公司目前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基本是有效的。公司没有存在跨期确认收入成本调节利润的情形。

(2)请公司年审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在前期公司年报审查过程中,是否对临近期末的收入成本核算进行审慎判断,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履行截止性测试程序,并说明针对截止性测试履行的具体核查程序、依据、比例及结论。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1、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销售业务的业务模式,了解公司收入、成本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销售与收款循环、采购与付款循环和生产与仓储循环穿行测试,评价控制设计是否合理,并测试内控控制的有效性;

2、获取公司主要项目的销售合同,检查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评价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3、复核资产负债表日前后销售和发货水平,确定业务活动水平是否异常;

4、取得资产负债表日后所有的销售退回记录,检查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5、结合对资产负债表日应收账款的函证程序,检查有无未取得对方认可的大额销售;

6、获取公司各项目收入成本明细表,检查销售合同、设备送货验收单、交货单等验收单据和客户充电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支持性文件,结合公司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检查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况;

7、对公司主要项目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间接费用的构成变动合理性进行分
析,检查相关原始凭证,核查成本划分是否合理;

8、了解与成本估计、分配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内部控制设计是否合理、健全,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允许有效性;

9、了解公司主要生产流程和成本核算方法,检查公司成本核算方法是否一贯执行;

10、获取公司成本领料清单,结合对采购合同、领料单的检查,复核材料成本的归集是否准确,对原材料出入库执行截止测试;

11、对公司期末存货执行监盘程序。

年报审计过程中,我们对营业收入和成本执行截止测试,确认营业收入、成本是否计入正确会计期间,是否存在跨期确认的情形。主要的审计程序包括:

1、营业收入截止测试

(1)通过从应收账款和收入明细账选取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后 15 天且金额大于 50
万元的凭证,与出库单和客户验收单据核对,同时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 15 天且金额大于 50 万元的客户签收单,与应收账款和收入明细账进行核对,以确定销售是否存在跨期现象;

(2)复核资产负债表日前后销售和发货水平,确定业务活动水平是否异常(如与正常水平相比),并考虑是否有必要追加截止程序;

(3)取得资产负债表日后所有的销售退回记录,检查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2、存货入库截止测试

(1)在存货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中选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 5 张的凭证,并与入
库单、购货发票等单据核对,以确定原材料入库被记录在正确的会计期间;同时在入库单中选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 5 张、金额 5 万元以上的凭据,与存货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进行核对,以确定存货入库被记录在正确的会计期间;

(2)检查入库记录编号是否与执行存货监盘程序中获取的截止性资料编号存在序列冲突。

3、存货出库截止测试:

(1)在存货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中选取有资产负债表日前后 5 张、金额 10 万元
以上的凭证,并与原材料领用单、出库单等单据核对,以确定存货出库被记录在正确的会计期间。同时,在原材料领用单、成品出库单中选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 5 张、金
额 10 万元以上的凭据,与存货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进行核对,以确定存货出库被记录在正确的会计期间;

(2)检查出库记录编号是否与执行存货监盘程序中获取的截止性资料编号存在序列冲突。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审计过程中我们已关注临近期末的收入成本的变化情况,已按照审计准则相关要求执行营业收入、存货出入库的截止测试,但由于个别执业人员对企业相关业务了解不全面、不透彻,造成上述跨期事项未被发现。

在以后对公司的审计过程中,我们将会加强对公司业务的充分、全面了解,充分识别公司不同业务流程以及相关的内部控制,更加严格的识别分析不同业务的合同条款;同时在审计过程中增强项目组人员间的沟通,特别是高级别项目组成员要对助理人员充分介绍公司的业务类型,便于助理人员对公司的账务处理作出准确判断;加强对执业人员的持续督导与培训,严格执行单位的三级复核制度,以保证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

4.公告显示,公司前期财务报表中存在未对履行售后质保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进行最佳估计数合理估计并计提相应的售后费用;未对部分随车销售赠送充电服务代金券业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做账务处理;未对公司给予客户免 SaaS 服务费在服务期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等众多会计差错。请结合相关会计差错更正具体情况,说明公司财务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公司年审会计师在年报审计过程中是否勤勉尽责,相关审计程序和结论是否适当、审慎。

请会计师自查并作出明确说明。

回复:

1、公司销售设备及充电场站,根据销售合同约定给予客户一定的质保期,在质保期内应履行售后质保义务,公司售后费用在实际发生时进行账务处理。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依据合同约定,应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合理估计,计提相应的售后费用。

2、公司 2019 年度销售新能源汽车,其中部分合同中约定销售车辆同时赠送代金
券 1 万元/辆,代金券用于支付充电服务费使用。公司在销售车辆时一次性按照售车价格全额确认车辆销售收入。公司在对不同销售合同履约义务进行了自查,在检查的过
程中发现存在部分合同履约义务未充分识别及理解有误的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公司销售车辆同时赠送代
金券系两项履约义务的销售交易,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可用于支付充电服务费的代金券应在使用完成时确认收入。

3、公司存在部分销售充电系统解决方案业务时给予客户免 SaaS 服务费的情况,
公司前期全额确认销售收入。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情况下,公司对不同销售合同履约义务进行了自查,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给予客户免 SaaS 服务费应作为销售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在该服务的期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上述合同的履约条款进行了重新梳理,经自查,由于公司部分财务人员对合同条款及会计准则理解不准确,从而导致会计处理错误。公司内控制度虽存在一定缺陷,由于公司于 2021 年第四季度对上述缺陷及时自查并全部进行了整改,因此公司目前总体的财务内控制度基本是有效的。

会计师回复:

(一)自查程序

1、了解、评估和测试与收入相关的内部控制;

2、查看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查阅合同中主要条款的约定,访谈财务负责人关于售后服务费、售车附送代金券及销售免 SaaS 服务费的相关会计处理;

3、检查历史实际发生的售后服务费及 SaaS 服务费的支出情况。

(二)自查意见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由于我们在销售合同抽样中存在抽样误差,导致未识别合同中的部分履约义务,未能发现公司不预提售后服务费、营业收入未扣除代金券服务及 SaaS 服务支出的会计差错。

在以后对公司的审计过程中,我们会加强对公司不同销售业务类型的识别,完善审计抽样程序:①科学设计审计样本,总体合同样本应涵盖所有业务类型的销售合同,避免将发生频率虽不高,但销售业务金额相对较大的合同未纳入总体样本的情况;②科学抽取合同样本,以使样本能够代表抽样总体的特征;③对重要销售业务类型单独制定抽样方案,抽取足够的合同样本数量,以充分识别样本,减少抽样误差。同时我

们会要求审计项目组经验较丰富的人员,要对其他成员进行及时的指导和监督,并加

强项目现场对助理人员审计程序执行情况的复核,避免因审计抽样执行不完善而未发

现会计差错的情况。

5.公告显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涉及多科目、多年份,对公司 2016-2020 年

度、2021 年第一季度、2021 年半年度、2021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产生影响。请补充

披露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所涉各事项对于子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特来电)2016 年至 2021 年第 3 季度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金额及比例,并结合相关更

正对特来电相应业务未来业绩的影响,说明公司是否存在通过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调

整、以及相关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调节特来电利润的情形。

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对特来电 2016 年至 2021 年前 3 季度主要财务数据及对未来业绩的影响

单位:万元

调整事项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Q3 2021 2022 2023

新能源汽车租 109.66 -46.45 -1,348.50 -151.00 644.20 629.64 549.54
赁转销售

BOT、PPP 项目 -47.18 -81.22 -173.76 -360.67 -257.53 -170.59 -376.76 -376.76 -376.76

场站经营租赁 -11,208.80 3,115.00 3,406.47 3,726.91 2,302.63 4,057.75 -254.17 -254.17
转融资租赁

PC 项目 -35.14 -2,583.46 2,247.20 15.67 203.81 167.59

研发费用资本 -2,555.86 -1,922.65 -2,041.95 582.42 395.72 -70.55 -60.74
化转费用化

补计质保费用 -531.03 -1,202.32 274.12

其他事项 100.88 593.38 -700.67 449.15 -895.34 -1,098.10 -1,954.54

调整金额合计 53.69 -10,586.98 -927.92 -3,561.98 2,902.41 1,632.04 2,970.18 95.75 -142.13

调整前归母净 2,532.82 -10,790.69 -6,742.81 -3,950.28 -19,988.76 -16,783.34

利润

调整后归母净 2,586.51 -21,377.67 -7,670.73 -7,512.26 -17,086.35 -15,151.30

利润

调整比例(调整 2.08% -49.52% -12.10% -47.42% 16.99% 10.77%

金额/调整后)

2、差错更正涉及事项对特来电相应业务对 2021-2023 年的影响

(1)公司将新能源汽车的长期租赁业务由分期确认租赁收入调整为一次性确认销

售收入,该更正事项对2021~2023年各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影响分别为644.20万元、

629.64 万元、549.54 万元。


(2)2016-2017 年,公司在武汉、安庆承建了 BOT、PPP 项目,由固定资产重分
类为无形资产核算,该更正事项因折旧期和残值变化而对未来损益产生影响,对2021-2023 年各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影响为-376.76 万元。

(3)公司将充电站资产由经营租赁调整为融资租赁,因更正前回购资产原值与更正后融资租入资产原值的差异,形成的未来期间折旧计提差异,对 2021-2023 年各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影响分别为 4,057.75 万元、-254.17 万元、-254.17 万元。

(4)公司开展 EPC、PC 类型项目核查中发现部分存在跨期情况。该更正事项调整后对未来业绩不产生影响。

(5)公司将研发费用资本化调整为费用化,因冲减了研发转入的无形资产,在后续期间将会冲减该部分无形资产的摊销。根据公司历史研发投入情况及对未来投入预测,该更正事项对2021~2023年各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预计影响分别为395.72万元、-70.55 万元、-60.74 万元。

(6)公司提供充电解决方案过程中,约定给予部分客户一定的质保期,应计提相应的售后费用,公司对以前期间售后费用补充计提调整。该更正事项调整后对未来业绩不产生影响。

(7)除上述(1)~(6)事项之外,其他事项是偶发的、不具重复性的事项,预
计对 2021 年影响-1,954.54 万元,对 2022 年、2023 年业绩不产生影响。

3、特来电所属行业为新兴产业,公司在发展中不断摸索、积极创新,业务模式呈现复杂且多样化的特点,对财务核算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近三年,特来电战略方向更加明晰,业务发展迅猛,为更好地服务于公司战略和业务需要,公司对财务核算与管理、内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配合公司发展,公司拟于 2022 年初开展财务信息系统的全面切换升级,借此时机,公司对前期财务数据和核算规则进行了系统性地梳理和规范,在自查过程中,发现了上述会计差错。为了提供更加准确、真实的财务数据,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对于上述差错进行了更正,不存在故意通过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以及相关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调节特来电利润的情形。

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会计差错事项,我们履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关于公司新能源车以租代售业务

(1)询问新能源车租赁业务的相关人员;

(2)查阅公司新能源车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

(3)检查公司租赁业务的账务处理,并检查了相关收款、交接手续。

2、关于公司 BOT、PPP 项目

(1)询问公司经办 BOT、PPP 项目业务的经办人员,了解相关业务情况;

(2)检查公司签订的 BOT、PPP 项目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

(3)检查公司租赁业务的账务处理,及其处理的相关依据附件。

3、关于充电站资产经营租赁调整为融资租赁

相关核查程序见“2”中会计师回复

4、关于 EPC、PC 类型项目收入、成本跨期调整

(1)询问公司经办 EPC、PC 项目业务的部分相关人员,了解相关业务情况;
(2)检查公司签订的 EPC、PC 项目合同中主要条款的约定;

(3)检查公司收入确认的依据附件,并询问了相关财务人员,了解了产生跨期情况的具体原因;

(4)询问公司管理层关于财务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情况,分析与收入、成本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存在的缺陷。

5、关于研发费用资本化调整为费用化

(1)询问研发项目的不同层级的研发人员,了解公司研发项目特点及具体情况;
(2)查看公司研发项目的立项、评审、结项等相关资料文件;分析公司资本化时点是否存在不合理性;

(3)查看了公司研发费用的账务处理,并对研发项目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完整性、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复核,查验了支撑记录的原始单据(如:研发人员工时分配表、领料单、出库单等相关单据)。

6、关于计提销售费用

(1)抽查相关销售合同,分析了合同条款中关于质保期履约义务的情况;

(2)查验公司计提质保费用的明细计算表,对计算表中的数据来源进行了复核;
(3)重新计算售后质保金,以核实质保费用计提的准确性。

7、关于会计差错调整其他事项

(1)询问事项相关的业务及财务人员,了解的相关业务及账务处理情况;


(2)查看与账务处理相关的合同、计算表等原始单据,并对原始单据履行了分析、重新计算程序;

(3)询问公司管理层及财务负责人员,了解差错更正事项的产生的原因,更正的必要性、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为支持特来电发展,公司 2022 年初开展财务信息系统的全面切换升级,
借此时机,公司对前期财务数据和核算规则进行了系统性地梳理和规范,在自查过程中,发现了上述会计差错。为了提供更加准确、真实的财务数据,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对于上述差错进行了更正。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差错,不存在故意通过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以及相关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调节特来电利润的情形。

公司通过 2021 年本次全面自查,认识到部门内控管理存在一定的缺陷,财务人
员对会计准则的认知能力需要提高,并开展了多次内部和外部财务培训,强化公司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努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再次对本次调整事项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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