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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伟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日期:2022-04-27  退市新亿其他公告   上交所: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伟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2204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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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44 号

───────────────

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伟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退市

新亿, A 股证券代码: 600145;

黄 伟,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雷 刚,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庞建东,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刘 鹏,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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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刚,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李 勇,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陶维平,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程兴平,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刘名旭,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

事;

郑 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

事;

李季鹏,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

事;

深圳市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

新疆万源汇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臧忠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刘 川,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

事;

钱 江,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王江海,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韩双印,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

事;

谢豫新,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

事;

买买提•黄建国,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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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丁 航,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张成江,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周朝阳,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卡司木江•吾斯曼,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

任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 4 号)、《市场

禁入决定书》(〔 2022〕 2 号) 和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 2021〕 3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 2021〕 2 号)

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相

关方在承诺履行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

行为。

(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虚增 2018 年营业收入 1,338.54 万元,利润总额 129.11

万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100%、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5.24%;

虚增 2019 年度营业收入 578.86 万元、营业外收入 7,590 万元,

利润总额 7,931.21 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利润额占当年披露营

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 55.76%、 253.99%。追溯调整后,公司 2018

年、 2019 年连续两年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 2019 年由盈转

亏,公司 2018 年、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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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增保理业务营业外收入。 2019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子

公司深圳市阳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云科技)受公司委托,

与深圳德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福保理)签订《保理

合同》,合同约定将公司享有的 2.38 亿元债权作价 2.66 亿元转

让给德福保理,德福保理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阳云科

技指定的账户支付 7,600 万元,其余款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内付清。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子公司深圳市艾美达易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艾美达易)为受托收款人。 12 月 17 日,德福保理

向深圳市百盛易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易威)出具委托

付款函,要求其向阳云科技指定的收款人艾美达易支付 7,600 万

元。 2019 年 12 月 20-24 日期间,黑龙江黑科恒泊汉麻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黑科汉麻)利用 400 万元及后续经过 20 余次周

转循环后的款项,通过 27 笔转账交易交付给百盛易威合计

7,590.30 万元;百盛易威在收到上述 27 笔款项后,随即通过 28

笔转账交易支付给公司子公司艾美达易合计 7,590.10 万元;艾

美达易在收到上述 28 笔款项后,随即通过 28 笔转账交易支付其

子公司新疆恒博金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博金盛)合

计 7,590 万元;恒博金盛在收到上述 28 笔款项后,随即通过 29

笔转账交易支付给黑科汉麻。公司根据艾美达易收到的保理资金

7,590 万元,确认了营业外收入 7,590 万元。

经查, 2019 年 12 月上旬,黑科汉麻法定代表人刘柏龄代表

阳云科技与德福保理方尤明才接洽,介绍了公司委托阳云科技代

为处理相关债务催收事宜的情况,并出具了相关委托书、法院判

决书等资料,希望能与德福保理合作。经商议,阳云科技与德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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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签署了保理合同。德福保理与阳云科技签署上述保理合同并

非真实受让合同中的标的债权,德福保理不承担实际付款义务也

不负责债务催收,首期保理资金由公司安排,并在收到后立即转

出,该笔保理资金起源于黑科汉麻 400 万元款项,经过百盛易威、

艾美达易、恒博金盛周转后,又流回黑科汉麻,公司实际并未收

到任何保理资金,该保理业务为虚假交易。公司上述虚构保理的

行为,导致 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外收入 7,590 万元,虚增

利润 7,590 万元。

2.虚增贸易收入。 2018 年 5 月 7 日,公司子公司新疆亿源

汇金商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源汇金)与鄯阿信商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信商贸)签订《工矿产品订货合同》,约

定亿源汇金向阿信商贸销售铁精矿。同日,亿源汇金与吐鲁番思

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北投资)签订《工矿产品订货合同》,

约定亿源汇金向思北投资采购铁精矿。 2018 年年度报告中,亿

源汇金 根据与阿信商贸 签订的销售合同 ,确认营业收入

1,338.54 万元; 根据与思北投资签订的采购合同,确认营业成

本 1,209.43 万元。 2019 年年度报告中,亿源汇金根据与阿信商

贸签订的销售合同,确认营业收入 212.66 万元; 根据与思北投

资签订的采购合同,确认营业成本 214.45 万元,在销售费用中

确认了运费 23.09 万元。

经查,阿信商贸、思北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贺军,系公司实

际控制人黄伟的好友。亿源汇金在与阿信商贸、思北投资的贸易

业务过程中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不承担风险和享有收益,没

有取得相关贸易结算的结算单、过磅单等有效单据。相关资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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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信商贸、亿源汇金、思北投资之间循环形成闭环,并未使经济

利益流入亿源汇金。 亿源汇金与阿信商贸的销售合同不具有商业

实质,不符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公司上述行为导致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338.54 万元、营业成本 1,209.43 万

元,虚增利润 129.11 万元; 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212.66

万元、营业成本 214.45 万元、销售费用 23.09 万元,虚增利润

-24.88 万元。

3.违规确认物业费收入。 2019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子公司

喀什韩真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韩真源)与公司孙公司

喀什鼎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源)签订《物业管

理委托合同》,约定将喀什开源市场委托鼎盛源提供物业管理服

务,由鼎盛源负责向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费等费用,委托管理期

限为 10 年, 自 2019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9 年 11 月 17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鼎盛源与喀什宏腾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宏腾达)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 2019 年度开源市场物业由

宏腾达代鼎盛源经营管理,相关物业费由宏腾达代为收取,收入

归鼎盛源所有,物业收入发票由宏腾达直接向商户开具,代管理

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鼎盛

源根据上述合同、协议及宏腾达向商户开局的发票,确认营业收

入 229.70 万元,未确认对应的营业成本。

经查,鼎盛源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设立,设立前无确认收入

的主体资格; 2019 年 11 月 18 日,鼎盛源才具有开源市场的物

业管理权,此前无权委托宏腾达代管开源市场。 2019 年开源市

场实际由宏腾达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相应的收入和成本都由宏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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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确认。截至 2019 年审计报告出具日, 宏腾达未将 2019 年度开

源市场的物业费划转至鼎盛源。鼎盛源既未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

务、未确认物业服务成本,也未实际获得相关现金流入,其确认

营业收入 229.70 万元不符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公司上述

行为导致 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229.70 万元,虚增利润

229.70 万元。

4.虚构抵账租金收入。 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

晟置业)与韩真源、公司 3 方签署《租金抵账协议》,协议约定

公司子公司韩真源将位于喀什开源市场内的 7,583.2 平方米的

房产出租给宏晟置业,以抵偿公司欠宏晟置业的款项。租赁期限

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年租金金额为 1,364,974 元。

租金支付方式为抵偿公司欠宏晟置业的款项, 3 方欠款互抵变更

为公司欠韩真源 1,364,974 元。 合同签订当月, 韩真源向宏晟置

业开具房屋租赁发票。 2019 年, 韩真源向宏晟置业开具房屋租

赁发票,确认租赁收入 1,364,974 元。

经查,《租金抵账协议》为 2020 年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倒签,

协议与其他出租合同存在明显区别,只约定了租赁房产的面积,

未约定租赁的房产楼层、商铺号等具体信息。宏晟置业既未实际

租赁开源市场房产,也未对相关房产进行管理转租或收到转租租

金, 且宏晟置业负责人不认可相关债务已抵销。公司上述行为导

致 2019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36.50 万元,虚增利润 136.50

万元。

(二)未披露重大债务情况

2015 年 12 月 7 日,公司因破产重整事项停牌。 2015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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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1 日,公司公告的《重整计划(草案)》确认的负债总额为

23.07 亿元,并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确认。上述负债金额与公司在 2014 年年度报告和 2015 年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的负债金额存在重大差异。 其中, 包含对许长奎、陈

晓东、宗雷鸣、天津市力源祥燃料有限公司、天津市创捷投资有

限公司 5 笔法院裁定债务,合计金额 8 亿元。上述 5 笔债务单笔

金额较大,其中 4 笔大额未披露债务发生于 2010 年 6-10 月。公

司未在临时报告和 2010 年至 2014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存在

重大遗漏。

(三)存在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且未披露

公司与新疆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万水

源)、和田县万水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田万水源)、

民丰县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丰万水源)、上海

源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源迪)、深圳市快成达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快成达)之间构成关联关系,崔强是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其中,公司及新疆万水源、和田万水源、民

丰万水源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黄伟;上海源迪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 9.6%;深圳快成达与新疆万水源、民丰万水源于 2016 年发

生多笔资金往来,并由公司时任监事李勇代理深圳快成达申请贷

款,崔强为深圳快成达时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控股股东万源汇金

的间接股东。 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5 月,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存

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按规定披露。

2016 年 1 月 25 日,公司与上海聚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聚赫)签订电解铜采购合同并支付预付款 5,95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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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2016 年 2 月 2 日,上海聚赫通过多个主体将 5,949 万元最

终转至新疆万水源、民丰万水源。新疆万水源、民丰万水源合计

占用公司资金 5,949 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9.83%。

2017 年 5 月 16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亿源汇金与乌鲁木齐鹏

程旭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旭工贸)签订铝合金门窗采购

合同。 2017 年 5 月 24 日,亿源汇金向鹏程旭工贸支付预付款 2.8

亿元。 2017 年 5 月 24-25 日,鹏程旭工贸向深圳快成达划转资

金 2.8 亿元。深圳快成达占用公司资金 2.8 亿元,占公司上一年

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45.45%。

2017 年 5 月 16 日,公司与新疆中酒时代酒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酒时代)签订红酒采购合同, 2017 年 6 月 19 日签订借

款合同。 2017 年 5 月 24 日至 7 月 20 日,公司通过预付款和借

款的形式向中酒时代转账 8043 万元。中酒时代将部分款项转给

陶旭,后转给李旭珍(黄伟配偶) 1050.94 万元、李勇 1001 万

元、崔强 1050.94 万元、新疆万水源 1480 万元。李旭珍、李勇、

崔强、新疆万水源合计占用公司资金 4582.88 万元,占公司上一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7.44%。

2016 年 1 月 12 日,乌鲁木齐震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震北商贸)以其与上海源迪签署的借款合同为由,向中信银行乌

鲁木齐分行申请对上海源迪开具 2 亿元 3 个月期银行承兑汇票。

经票据公司贴现后,其中 1.47 亿元由上海源迪用于支付公司重

整投资款,经办人为上海源迪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刘鹏。

2016 年 4 月 11 日, 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转银行贷款。 2016 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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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8 日,公司与震北商贸签订 3 份电解铜采购合同,并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支付预付款 1.38 亿元,用于支付震北商贸向中信银

行乌鲁木齐分行的贷款 2 亿元。上海源迪占用公司资金 1.38 亿

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2.81%。

2016 年 1 月 11 日,深圳市华嘉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深圳华嘉通)向公司控股股东万源汇金转账 3 亿元,万源汇金以

此支付对公司的重整投资款。 2017 年 2-3 月,公司分别与天津

市启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日照紫峰货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日照紫峰)、天津中宇乾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预付款 3 亿元,经多家公司贴现后,最终

2.965 亿元转至深圳华嘉通。万源汇金占用公司资金 2.965 亿元,

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48.13%。

(四)关联担保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2016 年 5 月 15 日,深圳快成达与深圳乾源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签订电子芯片购销合同。同月,深圳快成达以上述购销合同为

由向新疆天山农商行申请 3.132 亿元为期一年的银行贷款。公司

未按照规定履行公章使用审批流程,在未依法履行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向新疆天山农

商行提交了一份盖有公司公章和黄伟、庞建东 2 名董事签字的

《董事会决议(2016 年 5 月 19 日)》,并出具了一份盖有公司公

章和黄伟、庞建东、李旭珍、崔强签字的《不可撤销担保书》,

以公司在新疆天山农商行的金额为 3.48 亿元的两笔定期存单为

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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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要投资性房地产的调整开发事项未及时履行决策程

序及披露义务

2020 年 5 月 24 日,公司子公司韩真源与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签署《喀什市开源市场用地规划调整开发协议》。根据协议,韩

真源应当在 2020年 7月 24日前完成位于喀什市解放北路 358号、

吐曼河南侧的喀什开源市场(以下简称喀什开源市场)的拆迁平

整工作。若 2020 年 8 月 24 日前未拆除完毕,将视为韩真源放弃

开发该商住用地,喀什市自然资源局将收回喀什开源市场的土地

使用权。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披露的 2019 年年度报告,喀

什开源市场于 2019 年年末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账面

金额为 8.04 亿元,占公司总资产的 72%、占净资产的 130%, 2019

年度贡献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231 万元,占净利润的 180%, 2019

年贡献营业收入 825.56 万元,占比 79.52%,该资产对公司影响

重大。前述拆除事项将导致公司丧失主要经营性资产和营业收

入,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签署上述协议

应当根据规则要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但公司未及

时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才披露上述协议,并提示本次用地调整开发的不确

定性及对主营业务造成一定影响。公司同时披露了受疫情影响该

项目推进总体延迟、目前第一阶段拆迁工作已完成 70%等进展情

况。公司对相关重大事项及相关风险情况披露存在明显滞后。

(六)重整投资人未履行承诺

2017 年,公司分别与日照紫峰等 4 家公司发生采购合同关

系,签订《购销合同书》并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分别向 4 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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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货款共计 3.3 亿元。《 购销合同书》签订至今,上述 4 家公

司未履行采购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也未返还预付货款。 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公告称,公司重整投资人深圳市易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楚投资)承诺,为上述 3.3 亿元债权的

回收提供担保,将其持有的 10,750 万股公司股份作为补偿公司

履约能力的保证,质押给公司持股 90%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艾美

达易科技有限公司; 还承诺自公司股票复牌后一年内帮助公司收

回其他应收款 3.3 亿元,如公司股票复牌后一年内未追回 3.3 亿

元的其他应收款项,则以拍卖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补偿; 同时,

若拍卖股份的金额不足 3.3 亿元, 公司控股股东万源汇金、实际

控制人黄伟承诺将对公司进行补足。根据承诺函,该承诺自公司

股票复牌之日起生效。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股票复牌,上述承诺已生效。 2021

年 5 月 28 日,公司公告称,尚未收回上述其他应收款,易楚投

资违反前期承诺,已解除承诺涉及的股份质押。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期补偿承诺到期,公司仍未收回 3.3 亿元应收款,占公司

净资产的 67.35%。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披露,截至目前,

易楚投资未按前期承诺拍卖所持股份补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黄伟也未履行补偿义务。

(七)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完成增持计划

2021 年 2 月 2 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

股份计划的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伟实际控制的公司深圳万

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在 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 0.5 亿

元、 不超过 1 亿元。 2 月 19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实际控制人

黄伟新增其控制的万源汇金为增持主体。 2021 年 8 月 20 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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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司披露的增持结果公告, 实际控制人黄伟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增持公司股份 33,841,218 股,占总股本的 2.27%,累计增持

金额 3680.49 万元,完成增持计划下限的 73.61%,未能在约定

期限内完成对公司股份的增持计划。

(八)部分董事对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不保证真实、准确、

完整,监事钱江未依规履职

2021 年 8 月 31 日,公司披露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关董

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时,

董事臧忠华、独立董事刘川对上述议案投票赞成,但不保证对公

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其中, 刘川称,“由于

本人没有实质性参与公司的经营及日常管理,无法对这次半年报

的真实性、准确性确认”。臧忠华称,“由于本人无法参与公司的

任何经营以及管理工作,无法对此次半年报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进行确认”。此外,时任监事钱江未参加监事会会议。 根

据 2021 年 3 月 12 日公司披露的公告,钱江因为个人原因申请辞

去职工监事职务。但钱江辞职后将导致监事会人数低于 3 人,低

于法定人数,根据相关规定,其应当在聘任新的监事前继续履行

监事的相关职责。

公司时任董事臧忠华、 时任独立董事刘川无法保证公司半年

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明确、充分、具体的意见并陈述理由,且其对半年度报告

相关议案投赞成票,与其无法保证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的行为不一致。时任监事钱江未参加监事会会议审议半年度报告

等相关议案,未履行其作为上市公司监事关于审核定期报告并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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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 2018 年、 2019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未披露重大

债务情况,未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关联担保未履

行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重要投资性房地产的调整开发事项未及

时履行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等违规行为。上述违规事项涉及金额

巨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情节严重。公司上述违

规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2005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七

十八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8 年修订)》第一条、第二条,《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

第 2.5 条、第 9.2 条、第 9.3 条、第 10.2.4 条、第 10.2.5 条、

第 10.2.6 条、第 11.12.5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黄伟决策并组织实施了财务报告虚假记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指使签署无商业实质的购销合同,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担保金

额共 11.332 亿元,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负有主要责任。

时任监事李勇知悉虚构保理业务、租金抵账协议事项,是财务报

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并参与、知悉重大关联

交易情况。时任董事长雷刚参与、知悉上述借款、担保事项,是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庞建东、刘鹏参与、知悉重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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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情况,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刘鹏、王江海、臧

忠华, 时任独立董事韩双印、谢豫新、刘川、买买提•黄建国,

时任监事陶维平、丁航、张成江、周朝阳, 时任总经理卡司木江

•吾斯曼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编制、审议

了 2018 年、 2019 年年度报告,并保证存在财务造假的年度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时任董事宋小刚, 时任监事陶维平、程

兴平, 时任独立董事刘名旭、郑明、李季鹏签署了公司 2016 年

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未及

时发现公司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担保及关联交易情况,

签字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前述责任人均未勤

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外,易楚投资、万源汇金及黄伟均未履行前期披露的有关

收回款项、补偿、增持股份等公开承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 条、第 2.23 条、第 11.12.1 条等相关规定。

时任董事臧忠华、独立董事刘川、时任监事钱江未依法依规

履行定期报告审议、审核义务,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第八十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对于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在异议回复及听证

中提出如下异议理由。

-16-

一是对于第一项违规,公司、黄伟、李勇提出,黄伟不存在

决策并组织实施虚增保理业务营业外收入的行为, 李勇不知悉虚

增保理业务营业外收入的情况。相关商贸交易存在商业实质,喀

什开源市场系由韩真源委托宏相关物业费及租金收入等,确认收

入并无不当。刘川、臧忠华、韩双印提出, 公司 2018 年、 2019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主要是涉及经营活动有关合同签订、发票

开具、款项收支等事宜,均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层经办,其

作为外部董事不参与经营,也无途径知晓;而公司已聘请专业的

审计机构,其基于对审计机构的信任,本身并不存在违规或重大

过失行为, 不应承担相关责任。韩双印还提出, 公司表决议案均

由董事会通过邮箱传送, 无详细介绍议案事项的相关信息资料。

虚假事项涉及经营活动大部分发生在其任职之前。对于韩真源股

权抵债权存在的重大瑕疵,其已实地考察,并在证监局立案问询

后将考察证据交证监局工作人员。

二是对于第二项、 第三项、 第四项违规,公司、黄伟、刘鹏、

李勇、庞建东提出,关于资金占用,公司与上海聚赫签订了采购

合同,属于有偿使用;公司与鹏程旭工贸、中酒时代、震北商贸

交易属于供应链金融,公司最终收回了钱款及利息;公司与深圳

华嘉通往来属于回收债务。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担保金额共计

11.322 亿元,其中已偿还 6 亿元现金用于破产重整;通过应收

账款回收喀什韩真源长期股权投资的方式追回应收欠款本息

5.86 亿元;截至目前, 公司账面尚余其他营收款金额 3.3 亿元,

已由公司第四大股东提供担保并承诺自公司复牌之日起一年内

偿还。不存在万源汇金、上海源迪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另外,

根据自查,公司上述交易均为日常交易行为,均签订相关协议。

-17-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一是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 4 号)、

《市场禁入决定书》( 〔 2022〕2 号)和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

政处罚决定书》( 〔 2021〕 3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 〔 2021〕 2

号)查明的事实,公司存在虚增保理业务营业外收入的违法行为,

黄伟决策并组织实施了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李勇知悉保理业

务事项,均未勤勉尽责; 同时,公司还存在未披露重大债务情况、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且未披露、违规关联担保的行为。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违规事实清楚、 性质恶劣、 情节严重。公司、

黄伟、李勇、刘鹏、庞建东否认相关违规行为存在的异议理由不

能成立。

二是刘川、臧忠华、韩双印作为时任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

定期报告审慎尽责地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在其任职期间,公司

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对该两年年度报

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相关责任人作为

独立董事并未对相关年度报告中存疑问题采取过主动、积极的核

查措施,在审议相关定期报告时仍然投赞成票并同意披露。对公

司提交审议的议案未主动要求提供详细信息,对相关事项未予以

充分关注和深入调查核实。相关责任人未能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

已经勤勉尽责,应当对任职期间相关违规行为承担责任。本所责

任划分时已经充分考虑了其任职期间、职责范围,非专业人员、

信任审计机构等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

-18-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

纪律处分决定: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实际控

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黄伟, 时任董事长雷刚,

时任董事庞建东、刘鹏、宋小刚,时任监事李勇、陶维平、程兴

平, 时任独立董事刘名旭、郑明、李季鹏, 公司股东深圳市易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新疆万源汇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予

以公开谴责, 公开认定黄伟、李勇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开认定庞建东、刘鹏 5 年内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对时任董事臧忠华, 时任

独立董事刘川, 时任监事钱江, 时任董事王江海, 时任独立董事

韩双印、谢豫新、买买提•黄建国, 时任监事丁航、张成江、周

朝阳, 时任总经理卡司木江•吾斯曼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

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

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

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

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

-19-

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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