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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日期:2022-08-25  退市新亿其他公告   上交所: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202208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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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10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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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退市

新亿, A 股证券代码: 600145;

陈丽红,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代董事

长。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2 年 3 月 2 日,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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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公司 2018 年、 2019 年年度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及公司披露

公告,公司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的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9.5.6 条规定, 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

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 应当向本所申请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停牌,及时披露有关内容, 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

违法类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 但经监管督促,公司拒绝履

行上述义务,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公司股票停牌,也未履行相关风

险提示信息披露义务。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明确知悉公司已经实际触

及相关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情况下,经监管督促仍

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未依规申请股票停牌,也未及时披露可能被

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特别风险,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获知

有关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重大风险,严重

影响投资者知情权,损害市场正常秩序。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 《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 第 9.5.6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代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陈丽红

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同时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 未勤勉尽责,对公司未能依规申请公司股票停牌并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陈丽红的相关行为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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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人申辩理由

陈丽红在异议回复中提出, 其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从未参与

过将其选举为董事长(代)的董事会会议,也未曾在相应的董事

会决议上签字。其从未接到任何关于其出任公司董事长(代)的

通知或书面任命文件。 因此, 其对担任董事长(代)的事实毫不

知情。其也从未在公司履行过董事长(代)的职责,也未享有过

任何董事长(代)的权利。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陈丽红提出的异议理由,本所认为: 根据公司 2021 年

10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第三次问询函回复公

告,董事陈丽红代替黄伟(原董事长)作为公司临时负责人、主

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具备履职所需的工作经验及任职条件,其任职

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后,公司

披露的多份董事会决议公告显示, 相关董事会议均由陈丽红主

持,表明其实际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职责。 直至 2022 年 3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董事长(代)陈丽红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履

行公司董事长(代)职务并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代)职务的公

告。陈丽红在异议回复中未能就公司公告内容提供相反证据并有

效证明其未实际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 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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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

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

任代董事长陈丽红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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