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公告 > *ST银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ST银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日期:2023-05-20  银河退其他公告   *ST银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230520.pdf

//正文核心内容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3-045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通知: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以公告形式发布。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5 月 19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 5月 19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广西北海市银河软件科技园综合办公楼会议室。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克洋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18 人,代表股份 483,328,4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3.94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62,685,4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3.88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3 人,代表股份 220,642,96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060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16 人,代表股份 90,424,362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8.22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882,30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80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12 人,代表股份 89,542,06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8.140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4,793,5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4.7854%;

反对 218,433,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1935%;弃权 101,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90,4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071%;反对 87,332,3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805%;弃权10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24%。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4,890,0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4.8054%;

反对 218,438,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1946%;弃权 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086,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138%;反对 87,337,3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861%;弃权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5,889,4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1.9090%;

反对 87,337,3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0700%;弃权 101,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85,4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016%;反对 87,337,3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861%;弃权10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24%。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了《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5,517,4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1.8320%;

反对 87,709,3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1469%;弃权 101,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13,4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902%;反对 87,709,3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974%;弃权10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24%。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五)审议并通过了《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5,823,0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1.8953%;

反对 87,358,7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0744%;弃权 146,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19,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282%;反对 87,358,7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097%;弃权14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21%。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8,278,2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5.5064%;

反对 214,903,5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4.4633%;弃权 146,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475,0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608%;反对 83,802,6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6771%;弃权14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21%。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5,888,4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1.9088%;

反对 87,278,0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0577%;弃权 161,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84,4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005%;反对 87,278,0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205%;弃权16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9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梁效威、赵继民两位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会议见证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免责声明:本页面内发布的信息,目的在于个人学习,与本页面立场无关。本页面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