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公告 > *ST银河: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ST银河: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日期:2023-06-02  银河退其他公告   *ST银河: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30602.pdf

//正文核心内容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 银河 公告编号:2023-048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 号)主要内容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刘克洋、黄健、卢元洪、屈国俊:



经查,我局发现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 银河)存在以

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



2021 年 3 月 15 日,*ST 银河全资子公司北海星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关联方

国御温泉度假小镇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共同成立河北御星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

协议。2021 年 4 月 9 日,*ST 银河完成 2,400 万元出资。



2021 年 6 月 8 日、18 日,*ST 银河关联方国御温泉度假小镇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借款协议出借资金 240 万元。2021 年 11 月 30 日、12 月 5 日,国御温泉度假小

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提供会展、会议及酒店住宿服务,对前述 240 万借款进行冲抵。

2022 年 1 月 11 日,*ST 银河关联方苏州瀚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协议取得

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对*ST 银河债权。2022 年 1 月 12 日,*ST 银

河就前述债权债务转让事项与苏州瀚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2022 年 1 月至 8 月,*ST 银河陆续向苏州瀚展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及其委托收款方划转 10,415 万元,用于偿付债务。



针对上述关联交易,*ST 银河未按规定覆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2019 年以来,*ST 银河未对部分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违反了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 号)第六条、《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 号)第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ST 银河还在部分成本费用会计核算、三会会议记录、印章管理等方面

存在不规范情形。



*ST 银河董事长刘克洋(时任董事会秘书)、总经理黄健、财务总监卢元洪、

时任总经理屈国俊,是*ST 银河相关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

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 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 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ST 银河、刘克洋、黄健、卢元洪、屈国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ST 银河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指施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完善内控机制,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本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2021 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中兴财光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 2022 年 5 月 6 日起已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11 条第(二)、

(三)项之终止上市条款。2022 年 5 月 5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拟

终止股票上市《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3】第 163 号)(详见公告《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先告知书>暨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深刻反省。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警示函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并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促进公司稳定发展和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 号)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免责声明:本页面内发布的信息,目的在于个人学习,与本页面立场无关。本页面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