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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利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日期:2023-12-09  飞利信其他公告   飞利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20231209.pdf

//正文核心内容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经审核,拟聘任为公司 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本次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是基于公司发展的合理变更,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以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并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增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会议所涉及的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吴明进女士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审阅吴明进女士的个人履历,认为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素质,能够胜任相应岗位职责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董事辞职增补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补选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独立董事:李荣、王汉坡、张明照
2023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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