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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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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改选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的,新选委员于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可对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独立董事委员因触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导致审计委员会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 独立董事委员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三)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四) 主持委员会工作;

(五) 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六) 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七) 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 公司内部控制的相关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书面通知全体成员,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和信息。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及会务工作由证券部负责安排。会议通知中应当明确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通知发出时间等内容。审计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及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行使有关职权(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授权权限、授权期限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审计委员会委员职责,董事会可以根据本规则有关规定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须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证券部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做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有与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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