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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方: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23年12月)

日期:2023-12-14  *ST长方其他公告   *ST长方: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0231214.pdf

//正文核心内容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重大资产的
处置行为,加强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增强重大资产处置的风险意识,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处置包括以下行为:

(一) 购买(收购)、出售资产;

(二) 置换资产(或股权);

(三) 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 赠与或受赠资产;

(五) 债权或债务重组。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或动力,或者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第二章 审批决策权限

第三条 公司资产处置(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
大会审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条 公司资产处置(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
会审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不足 50%;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不足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不足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不足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不足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资产处置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规则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三条或者第四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条 资产处置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应按交易前的口径计算资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


第三章 审批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其他人员均可提出资
产处置建议。

第八条 公司指定财务部为资产处置建议的受理部门。

第九条 资产处置建议应以书面方式提交,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标的资产的状况;

(二) 处置资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四) 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资产处置对公司盈利情况的影响。

第十条 财务部对收到的资产处置建议作初步审查和整理后,及时向公司董
事长及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资产处置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决策。

属于董事会批准的资产处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会批准权限的资产处置,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达到股东大会的权限标准,若资产处置标的为股权,公
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处置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若资产处置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资产处置虽未达到股东大会权限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资产处置行为的进展最早触及如下时点之一时,及时履
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时。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 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 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不
足”、“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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