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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锐德: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日期:2023-12-23  特锐德其他公告   特锐德: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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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

行。原则上会议召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如遇紧急情况,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

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

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委员会可以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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