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公告 > 特锐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特锐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日期:2023-12-23  特锐德其他公告   特锐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23.pdf

//正文核心内容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独立董事中

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

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要求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原则上会议召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如遇紧急情况,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例会和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现场会议方式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免责声明:本页面内发布的信息,目的在于个人学习,与本页面立场无关。本页面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