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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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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023 鄂国浩法意 GHWH112-08 号
致: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出具了《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2023 鄂国浩法意GHWH112-01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2023 鄂国浩法意 GHWH113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3 鄂国浩法意 GHWH112-02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3 鄂国浩法意 GHWH112-03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3 鄂国浩法意 GHWH112-04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23 鄂国浩法意 GHWH112-05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2023 鄂国浩法意GHWH112-06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和《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2023 鄂国浩法意 GHWH112-07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因发行人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本所律师对相关情况补充调查,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上述法律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上述法律文件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
1.2023年4月21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7人,参加会议的董事7人,该次董事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进行了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该次董事会还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述议案。
2.2023年5月16日,发行人召开了2022年度股东大会,参加该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61,512.4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504%。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
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3.2023年8月16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7人,参加会议的董事7人,该次董事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进行了审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事项(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4.2023年12月22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6人,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该次董事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进行了审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事项(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上述董事会对本次可转债发行规模及募集资金用途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内容如下:
①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5,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
度范围内确定。
②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75,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序 总投资额 拟以募集资
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万元) 金投入金额
(万元)
1 智慧医疗物联网云平台升级项目 华康医疗 5,026.63 4,903.22
光谷人民医院医疗专项设 16,983.96 14,000.00
计施工总承包项目
2 洁净医疗专项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浦东 华康医疗
工程建设项目 校区工程(标段二)科研 16,024.83 14,000.00
集群工艺增加(安装+装饰
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工程
3 洁净医疗配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湖北菲戈特 13,189.94 11,051.54
耗材物流仓储 鄂西分仓 湖北菲戈特 5,473.88 4,595.12
4 配送中心建设 鄂东分仓 华康医疗
项目 5,332.88 4,450.12
5 补充营运资金 - 22,000.00 22,000.00
合计 84,032.12 75,000.00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置换本次发行前已投入使用的自筹资金。
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
发行人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已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可转债方案及相关文件修订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决议等文件,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已经依法就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及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2023年5月16日发行人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23年8月16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2023年12月22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议及《武汉华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人民币7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以下项目:
序 总投资额 拟以募集资
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万元) 金投入金额
(万元)
1 智慧医疗物联网云平台升级项目 华康医疗 5,026.63 4,903.22
光谷人民医院医疗专项设 16,983.96 14,000.00
计施工总承包项目
2 洁净医疗专项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浦东 华康医疗
工程建设项目 校区工程(标段二)科研 16,024.83 14,000.00
集群工艺增加(安装+装饰
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工程
3 洁净医疗配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湖北菲戈特 13,189.94 11,051.54
耗材物流仓储 鄂西分仓 湖北菲戈特 5,473.88 4,595.12
4 配送中心建设 鄂东分仓 华康医疗
项目 5,332.88 4,450.12
5 补充营运资金 - 22,000.00 22,000.00
合计 84,032.12 75,000.00
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上述项目募集资金金额,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本所律师查验后确认,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并且系用于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一致;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不存在进行财务性投资(包括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或者直接、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公司的情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第二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夏 少 林 夏 少 林
刘 苑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