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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医疗: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修订稿)

日期:2024-01-03  华康医疗其他公告   华康医疗: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修订稿)-20240103.pdf

//正文核心内容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

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一号宏泰大厦 21 楼 邮编:430077

The 21st floor, Hongtai Building, No. 1 HuanleAvenue, Hongshan District, Wuhan city, Hubei Province, China

电话/Tel: (+86)(027) 87301319 传真/Fax: (+86)(027) 87265677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023 鄂国浩法意 GHWH112-08 号
致: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出具了《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2023 鄂国浩法意GHWH112-01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2023 鄂国浩法意 GHWH113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3 鄂国浩法意 GHWH112-02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3 鄂国浩法意 GHWH112-03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3 鄂国浩法意 GHWH112-04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23 鄂国浩法意 GHWH112-05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2023 鄂国浩法意GHWH112-06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和《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2023 鄂国浩法意 GHWH112-07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因发行人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本所律师对相关情况补充调查,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上述法律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上述法律文件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正文

第一部分 相关重大事项更新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

1.2023年4月21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7人,参加会议的董事7人,该次董事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进行了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该次董事会还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述议案。

2.2023年5月16日,发行人召开了2022年度股东大会,参加该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61,512.4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504%。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3.2023年8月16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7人,参加会议的董事7人,该次董事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进行了审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事项(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4.2023年12月22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6人,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该次董事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进行了审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事项(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上述董事会对本次可转债发行规模及募集资金用途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内容如下:

①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5,000.00万元(含本
数),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
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②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75,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序 总投资额 拟以募集资
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万元) 金投入金额
(万元)

1 智慧医疗物联网云平台升级项目 华康医疗 5,026.63 4,903.22

光谷人民医院医疗专项 16,983.96 14,000.00
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

洁净医疗专项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浦

2 工程建设项目 东校区工程(标段二) 华康医疗

科研集群工艺增加(安 16,024.83 14,000.00
装+装饰装修工程)专业

分包工程

3 洁净医疗配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湖北菲戈 13,189.94 11,051.54


耗材物流仓储 鄂西分仓 湖北菲戈 5,473.88 4,595.12
4 配送中心建设 特

项目 鄂东分仓 华康医疗 5,332.88 4,450.12

5 补充营运资金 - 22,000.00 22,000.00

合计 84,032.12 75,000.00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
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置换本次发行前已投入使用的自筹资金。

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

发行人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已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可转债方案及相关文件修订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决议等文件,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已经依法就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及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2023年5月16日发行人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23年8月16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2023年12月22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及《武汉华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人民币7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以下项目:

序 总投资额 拟以募集资
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万元) 金投入金额
(万元)

1 智慧医疗物联网云平台升级项目 华康医疗 5,026.63 4,903.22

光谷人民医院医疗专项 16,983.96 14,000.00
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

洁净医疗专项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浦

2 工程建设项目 东校区工程(标段二) 华康医疗

科研集群工艺增加(安 16,024.83 14,000.00
装+装饰装修工程)专业

分包工程

3 洁净医疗配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湖北菲戈 13,189.94 11,051.54


耗材物流仓储 鄂西分仓 湖北菲戈 5,473.88 4,595.12
4 配送中心建设 特

项目 鄂东分仓 华康医疗 5,332.88 4,450.12

5 补充营运资金 - 22,000.00 22,000.00

合计 84,032.12 75,000.00

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上述项目募集资金金额,则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本所律师查验后确认,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并且系用于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一致;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不存在进行财务性投资(包括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或者直接、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公司的情况。

第二部分 历次问询回复更新

一、《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75,717.57 万元、85,343.55 万元、
118,009.76 万元和 23,965.52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5,260.48 万元、8,136.15 万元、
10,248.87 万元和-1,730.95 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8,464.87万元、4,459.27 万元、-34,209.79 万元和-20,574.96 万元,净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趋势不一致。发行人医疗净化系统集成业务的销售占比在2021 年以来均维持在 80%以上,报告期内,该项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2.70%、37.32%、38.64%和 28.23%,最近三年呈持续上升趋势,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较高,合计分别为
59,505.87 万元、84,848.86 万元、133,874.68 万元和 131,893.92 万元,期后回款
比例分别为 45.93%、42.81%、13.17%和 4.00%,坏账准备余额分别为 9,446.95
万元、12,270.25 万元、17,133.13 万元和 16,621.16 万元。2020-2022 年度,发行
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1.30、1.19、1.09,逐年下降。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账龄在 1-2 年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占比较高,分别为 25.26%、20.13%、22.44%和 23.5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2,058.82 万元、14,988.32万元、26,575.74 万元和 30,843.37 万元,主要为医疗净化系统集成项目的合同履约成本,报告期各期末均占 75%以上,发行人未对合同履约成本计提跌价准备。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发生额分别为 5,650.33 万元、7,338.61 万元、11,236.01万元和 3,393.16 万元,销售费用率分别为 7.42%、8.53%、9.45%和 14.13%,逐期上升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根据申报文件,2022 年 12 月 30 日,发行人与武汉大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签订《武汉大悦城 T2 写字楼整售意向协议书》,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按照该意向协议书约定支付 10%诚意金 4,286.60 万元,剩余 90%款项尚未支付。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部分重要资质将于一年内到期,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情况、发行人技术优势、医疗净化系统集成业务的获客方式、成本费用变化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医疗净化系统集成业务毛利率持续上升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中各项目的变动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最近三年持续下降以及与净利润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 2023 年第一季度亏损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事项是否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确认政策是否发生变化,应收账款增幅超过主营业务收入增幅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及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一致,期后回款的计算口径,期后回款比例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亏损合同,未对合同履约成本计提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5)结合报告期内销售费用主要明细项目变动情况,说明销售费用逐期上升、销售费用及销售费用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涉及商业贿赂;(6)结合《武汉大悦城 T2 写字楼整售意向协议书》的主要条款,说明发行人的付款安排和具体资金来源,该项付款承诺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潜在影响;结合已有房屋及建筑物的使用情况、人均办公空间等,说明发行人购买武汉大悦城 T2 写字楼的具体用途,会否出现闲置,是否涉及新增投资性房地产;(7)发行人相关资质的延期申请情况,是否存在不能续期的风险以及对发行人开展业务及业绩的影响;(8)发行人建设项目选择分包供应商的流程和标准,分包供应商是否具有必要资质、认证,施工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总包合同的约定,是否存在因不满足相关要求被处罚的情况;发行人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发行人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相关业务合同当事方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划分的约定情况;(9)结合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业务内容,说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及本次智慧医疗物联网云平台升级项目是否为客户提供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如是,请说明是否取得相应资质及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10)结合相关财务报表科目的具体情况,说明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及类
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相关要求。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5)(6)(7)(8)相关的风险。

请保荐人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2)(3)
(4)(5)(6)(10)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5)(7)(8)(9)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结合报告期内销售费用主要明细项目变动情况,说明销售费用逐期上升、销售费用及销售费用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涉及商业贿赂

1.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变动与公司收入增长匹配情况
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及占营业收入比重及增长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3 年 1-9 月 2022 年度

项目 占比 占比

金额 (%) 增长率 金额 (%) 增长率

销售费用 12,715.16 11.10 45.74% 11,236.01 9.45 53.11%

管理费用 12,577.72 10.98 46.15% 12,599.08 10.60 60.40%

研发费用 6,229.54 5.44 56.35% 5,446.78 4.58 59.22%

合计 31,522.42 27.52 47.89% 29,281.87 24.63 57.31%

收入金额 114,510.58 100.00 47.03% 118,890.25 100.00 38.12%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项目 占比 占比

金额 (%) 增长率 金额 (%) 增长率

销售费用 7,338.61 8.53 29.88% 5,650.33 7.42 -

管理费用 7,854.74 9.12 23.63% 6,353.43 8.34 -

研发费用 3,421.00 3.97 18.66% 2,882.94 3.78 -

合计 18,614.35 21.62 25.04% 14,886.70 19.54 -

收入金额 86,080.61 100.00 12.99% 76,182.10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三项期间费用合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9.54%、21.62%、
24.63%和 27.52%,呈不断增长趋势。其中 2021 年和 2022 年三项期间费用相比
上年增长率高于收入规模增长幅度,具体分析如下:

(1)销售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3 年 1-9 月 2022 年度

占营业 占营

项目 收入比 增长率 业收 增长率
金额 例 (%) 金额 入比 (%)
(%) 例

(%)

职工薪酬 5,840.52 5.10 51.62 5,360.80 4.51 51.06

广告宣传费 1,492.33 1.30 74.52 1,051.03 0.88 147.87

业务招待费 1,911.03 1.67 46.53 1,627.71 1.37 71.14

差旅费 878.81 0.77 50.96 817.85 0.69 2.27

投标费用 424.67 0.37 -20.01 756.78 0.64 77.32

售后维保费 771.40 0.67 46.78 651.74 0.55 31.37

其他 1,396.41 1.22 29.91 970.1 0.82 40.17

合计 12,715.16 11.10 45.74 11,236.01 9.45 53.11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占营业 占营

项目 收入比 增长率 业收 增长率
金额 例 (%) 金额 入比 (%)
(%) 例

(%)

职工薪酬 3,548.78 4.12 43.05 2,480.73 3.26 -

广告宣传费 424.02 0.49 -3.41 438.98 0.58 -

业务招待费 951.09 1.10 64.21 579.20 0.76 -

差旅费 799.72 0.93 35.30 591.05 0.78 -

投标费用 426.79 0.50 10.30 386.93 0.51 -

售后维保费 496.11 0.58 63.68 303.10 0.40 -

其他 692.09 0.80 -20.48 870.33 1.14 -

合计 7,338.61 8.53 29.88 5,650.33 7.42 -

公司销售费用与营业收入均呈增长趋势,但增长幅度存在一定差异,2021 年
度、2022 年度,公司销售费用增长率高于收入增长幅度,主要由于随着业务规模
的快速增加,职工薪酬、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投标费用和售后维保费均有所增加,但公司开拓业务并实现收入需要一定的周期,销售费用相关明细项目变动原因参见本回复报告之“问题 1”之“五(二)报告期内销售费用主要明细项目变动情况及销售费用逐期上升原因及合理性”。

(2)管理费用

2021 年管理费用相比上年增长较快,主要由于:(1)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
壮大,管理人员有所增加,职工薪酬随之上涨;(2)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
执行新租赁准则,随着公司业务规模增长及人员增加,租赁的办公场地有所增加,从而导致使用权资产对应的折旧及摊销费大幅增加。

2022 年管理费用相比 2021 年末大幅增加,主要系当期管理人员薪酬持续增
加并确认了股份支付费用,以及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各项付现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均有所上涨。

(3)研发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增长率均高于收入增长率,主要系公司高度重视自主研发能力,研发人员人数和薪酬逐年提高,研发直接投入有所增加所致。

2023 年 1-9 月,除研发费用增长率高于收入规模增长幅度外,公司销售费
用、管理费用相比上年同期增长率与收入规模增长幅度基本持平。

2..报告期内销售费用主要明细项目变动情况及销售费用逐期上升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主要由销售人员职工薪酬、广告宣传费、投标费用、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和售后维保费等构成,主要明细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3 年 1-9 月 2022 年度

项目 占营业收 增长率 占营业收 增长率
金额 入比例 (%) 金额 入比例 (%)
(%) (%)

职工薪酬 5,840.52 5.10 51.62 5,360.80 4.51 51.06

广告宣传费 1,492.33 1.30 74.52 1,051.03 0.88 147.87


业务招待费 1,911.03 1.67 46.53 1,627.71 1.37 71.14

差旅费 878.81 0.77 50.96 817.85 0.69 2.27

投标费用 424.67 0.37 -20.01 756.78 0.64 77.32

售后维保费 771.40 0.67 46.78 651.74 0.55 31.37

其他 1,396.41 1.22 29.91 970.10 0.82 40.17

合计 12,715.16 11.10 45.74 11,236.01 9.45 53.11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项目 占营业收 增长率 占营业收 增长率
金额 入比例 (%) 金额 入比例 (%)
(%) (%)

职工薪酬 3,548.78 4.12 43.05 2,480.73 3.26 -

广告宣传费 424.02 0.49 -3.41 438.98 0.58 -

业务招待费 951.09 1.10 64.21 579.20 0.76 -

差旅费 799.72 0.93 35.30 591.05 0.78 -

投标费用 426.79 0.50 10.30 386.93 0.51 -

售后维保费 496.11 0.58 63.68 303.10 0.40 -

其他 692.09 0.80 -20.48 870.33 1.14 -

合计 7,338.61 8.53 29.88 5,650.33 7.42 -

注:2023 年 1-9 月增长率为较上年同期增长率;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金额分别为 5,650.33 万元、7,338.61 万元、11,236.01
万元和 12,715.16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42%、8.53%、9.45%和11.10%,销售费用率逐年上升主要与销售人员大幅增加导致的职工薪酬大幅上升相关,剔除职工薪酬后,公司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16%、4.40%、4.94%和 6.00%,2023 年 1-9 月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较高,主要由于受季节性影响,2023 年 1-9 月收入占比较低,销售费用率有所提高。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主要明细项目变动情况分析如下:

(1)职工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销售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分别为 2,480.73 万元、3,548.78万元、5,360.80万元和5,840.52万元,分别较上年增长43.05%、51.06%和51.62%。公司职工薪酬增长较快主要系公司为抓住行业发展带来的业务机会,加强了营销网点建设以及营销和售后服务团队的建设和人才储备,报告期内新设营销及运维
中心 14 处,销售人员也大幅增加。报告期各期,公司销售人员数量及薪酬情况如下:

2023 年 1-9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


项目 人数 增速 人数/ 增速 人数/ 增速 人数/金
/金额 (% 金额 (% 金额 (% 额

) ) )

平均人数 503 40.90 373 48.61 251 34.95 186
销售 (人)

费用 薪酬金额 5,840.52 51.62 5,360.80 51.06 3,548.78 43.05 2,480.73
(万元)

注:职工薪酬为期间费用明细中的职工薪酬,平均人数为各月加权平均数。

(2)广告宣传费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销售费用的广告宣传费分别为 438.98 万元、424.02 万
元、1,051.03 万元和 1,492.33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0.58%、0.49%、0.88%和 1.30%。公司广告宣传费主要为参加展会及印刷宣传资料等费用支出,报告期内,公司为树立品牌形象和扩大行业影响,逐步增加了参展规模及展会邀请人数,已成为全国医院建设大会首席战略合作伙伴,与广告宣传费支出增长趋势一致。2022 年广告宣传费大幅增加,主要系当年展会在武汉举办,公司展台规模和参加人数大幅增加,接待的来访人员亦大幅增加;此外,公司于 2022 年在创业板上市,发生的媒体宣传等费用支出也较高,上述因素综合影响导致 2022 年广告
宣传费大幅增加。2023 年 1-9 月广告宣传费大幅增加,主要系 2023 年上半年公
司在成都参加了大型展会,并成为全国医院建设大会首席战略合作伙伴。

(3)业务招待费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销售费用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579.20万元、951.09 万元、
1,627.71 万元和 1,911.03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0.76%、1.10%、1.37%和1.67%,逐年上升,主要由于:(1)随着销售人员数量的快速上升,业务招待费金额及占收入的比例不断增加;(2)医疗净化系统集成项目具有专业性较强、投资额较大等特点,需结合客户定制化需求进行方案设计和实施,意向客户一般会提前实地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及考察项目质量,相关招待支出较多。报告期内,业务招待费支出随着业务规模扩大相应增长,公司各期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与医疗

净化系统集成项目业务规模情况如下:

2023 年 1-9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项目 金额 增速 金额 增速 金额 增速 金额

(%) (%) (%)

业务招待费(万元) 1,911.03 46.53 1,627.71 71.14 951.09 64.21 579.20

医疗净化系统集成项 273,952.60 32.64 246,948.66 52.35 162,093.78 21.69 133,196.96
目业务规模

注:医疗净化系统集成项目业务规模=本期医疗净化系统集成项目收入金额+各期末医

疗净化系统集成项目业务在手订单金额

从上表可见,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务发展,业务招待费与医疗净化系统集

成项目业务规模均呈增长趋势,其中 2021 年医疗净化系统集成项目业务规模增

长幅度远低于 2020 年,主要由于 2020 年公司中标较多应急项目,且受时间、空

间等限制因素影响2020年当年业务招待费相对较低。2021年随着业务逐步恢复,

公司扩展业务所需的接待活动恢复正常,业务招待费相应增长。2022 年及 2023

年 1-9 月医疗净化系统集成项目业务规模增速低于业务招待费的增速,主要由于

IPO 募投项目中营销及运维中心建设项目逐步投产,其中 2021 年新建 1 个、2022

年新建 11 个、2023 年 1-9 月新建了 3 个,预计未来还会新增 2-3 个,并于 2024

年 2 月投产完成。预计 2024 年投产完成。 2022 年及 2023 年 1-9 月区域营销中

心扩张较快,业务招待费增速较高,而公司开拓业务尚需一定的时间周期,业务

规模增长相较于业务招待费的增长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4)差旅费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销售费用的差旅费分别为 591.05 万元、799.72 万元、

817.85万元和878.81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0.78%、0.93%、0.69%和0.77%,

随着公司业务区域不断扩大,销售人员增加,销售人员差旅费金额逐年增长;同

时由于运营网点的不断增加,人员属地化服务增多,导致 2022 年、2023 年 1-9

月差旅费占比略有下降,具有合理性。

(5)投标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投标费用由中标服务费与其他投标费(包括中标项目

和未中标项目)构成,主要为医疗净化系统集成业务的中标服务费。报告期内投


标费用金额分别为 386.93 万元、426.79 万元、756.78 万元和 424.67 万元,医疗

净化系统集成业务的中标服务费占公司投标费用的比例分别为 86.89%、76.80%、
80.86%和 81.01%。

报告期内,公司医疗净化系统集成项目中标情况与中标服务费的波动情况如

下:

2023 年 1-9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较上年

项目 较上年 较上年

金额 同期增 金额 金额 金额
增长率 增长率

长率

医疗净化系统集

-

成项目中标金额 129,213.87 7.92% 164,926.14 101.11% 82,009.14 94,206.95
12.95%

(万元)
中标服务费(万

344.01 -27.87% 611.92 86.70% 327.77 -2.51% 336.20
元)

报告期内,医疗净化系统集成项目中标服务费分别为 336.20 万元、327.77 万

元、611.92 万元、344.01 万元,2020 年至 2022 年中标服务费的变动趋势与医疗

净化系统集成项目中标金额变动趋势相匹配,变动合理。2023 年 1-9 月中标服务

费较上年同比降低而医疗净化系统集成项目中标金额同比上升,主要系 2023 年

1-9 月期间中标的光谷人民医院医疗专项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相关服务费由院方

承担。

(6)售后维保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销售费用的售后维保费金额分别为 303.10 万元、496.11

万元、651.74 万元和 771.40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0.40%、0.58%、0.55%

和 0.67%。公司售后维保费按医疗净化系统集成业务收入金额的 6‰计提预计负

债,实际发生维保支出时冲减预计负债,当实际发生金额超过或低于计提的预计

负债时,补提或冲减售后维保费用。报告期内,公司售后维保费波动趋势与医疗

净化系统集成业务收入变动趋势基本匹配,变动合理。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主要明细的变动与公司业务情况相符,
具有合理性。

3.销售费用及销售费用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3 年 1-9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尚荣医疗 1,436.41 2,468.32 4,996.73 8,963.77

达实智能 25,083.15 33,109.03 31,059.28 26,586.94

港通医疗 3,420.63 4,612.92 3,994.84 3,817.18

和佳医疗 / 16,529.10 18,367.76 12,740.58

平均值 9,980.06 14,179.84 14,604.65 13,027.12

本公司 12,715.16 11,236.01 7,338.61 5,650.33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处于同行业中间水平,与公司业务规模相符。可比公司中,尚荣医疗销售费用逐年大幅下降,与其收入规模大幅下降趋势一致;发行人与达实智能、港通医疗销售费用均呈增长趋势,与各公司业务规模整体呈增长趋势相匹配。和佳医疗目前已退市,2021 年及 2022 年财务报表均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和佳医疗又对 2021 年报表数据进行了差错更正,和佳医疗财务报表数据不具有可比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如下:

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3 年 1-9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尚荣医疗 1.56% 1.93% 2.79% 3.95%

达实智能 9.19% 9.21% 9.82% 8.28%

港通医疗 7.88% 6.00% 5.86% 6.79%

和佳医疗 / 65.61% 28.94% 13.70%

平均值 6.21% 20.69% 11.85% 8.18%

本公司 11.10% 9.45% 8.53% 7.42%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率与达实智能较为接近,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2023 年 1-9 月,公司销售费用率较高,主要系本期销售人员数量有所增长,营销及运维中心房租也有所增加,且基于公立医院的资金来源受财政预算管理和对施工周期的要求,医疗净化系统集成项目多集中在第四季度交付
验收,导致 2023 年 1-9 月收入占比较低,拉高了公司销售费用率。

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具体比较如下:

(1)尚荣医疗

尚荣医疗主要业务为医疗设备及医疗耗材的生产与销售,尚荣医疗的销售费用率低于发行人,主要系职工薪酬、差旅费与业务招待费低于发行人。2020 年至2022 年,尚荣医疗的销售人员数量与人均薪酬均低于发行人,尚荣医疗计入销售费用的职工薪酬费用率分别为 0.78%、0.96%和 0.79%,远低于发行人的 3.26%、4.12%和 4.51%,导致总体销售费用率较低;尚荣医疗计入销售费用的差旅费率分别为 0.15%、0.19%和 0.20%,低于发行人的 0.78%、0.93%和 0.69%;计入销售费用的业务招待费率分别为 0.08%、0.18%和 0.15%,低于发行人的 0.76%、1.10%和 1.37%。尚荣医疗销售费用率较低,主要系尚荣医疗客户集中度较高,尚荣医疗 2020 年至 2022 年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5.83%、66.04%和 64.67%,而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38.45%、30.83%和 37.78%,总体低于尚荣医疗。2023 年 1-9 月,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主要系季节性波动因素影响,收入多集中在四季度确认所致。

(2)达实智能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与达实智能总体较为接近,2020-2021 年略低于达实智能。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发行人与达实智能计入销售费用的职工薪酬占营业收入比例均处于较高水平,2020 年至 2022 年,发行人计入销售费用的职工薪酬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3.26%、4.12%和 4.51%,达实智能相关占比分别为5.01%、6.29%和 5.92%,达实智能相对更高,从而导致其总体销售费用率略高于发行人。达实智能 2020 年至 2022 年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7.34%、22.84%和17.12%,低于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销售人员数量与人均薪酬均高于发行人。2022 年发行人销售费用率略高于达实智能,主要系达实智能业务规模趋于稳定,2022 年收入较 2021 年增长 6.6%,而发行人处于业务上升阶段,2022 年收入较 2021 年收入增长 38.12%,达实智能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占营业收入比较上年下降 0.37%,而发行人较上年上升 0.39%。

(3)港通医疗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率高于港通医疗,主要系发行人销售人员人数、人均薪酬、差旅费、招待费占比高于港通医疗。2020 年至 2022 年,港通医疗计入销售费用的职工薪酬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40%、2.25%和 2.30%,低于发行人的 3.26%、4.12%和 4.51%;计入销售费用的差旅费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0.83%、0.63%和 0.40%,低于发行人的 0.78%、0.93%和 0.69%;计入销售费用的业务招待费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0.59%、0.54%和 0.55%,低于发行人的 0.76%、1.10%和 1.37%。发行人与港通医疗销售费用率差异原因主要系发行人收入结构较港通医疗更为多元化,配备的销售人员更多,以及发行人报告期内为推广业务,加大了展会及其他宣传投入所致。

(4)和佳医疗

可比公司和佳医疗目前已退市,报告期内收入大幅下降,其销售费用率不具有可比性。

4.公司销售费用率与医疗行业公司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医疗行业公司平均销售费用率如下:

行业 2023 年 1-9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医疗耗材 20.29% 19.83% 17.44% 16.75%

医疗设备 19.12% 19.14% 20.16% 20.57%

化学制药 27.92% 28.78% 31.18% 33.52%

本公司销售费用率 11.10% 9.45% 8.53% 7.42%

数据来源:同花顺 ifind

公司所属行业为医疗净化系统行业,隶属于专业技术服务业,业务范围包括项目平面布局规划与设计、实施、定制化设备的研发生产、运维服务等多个方面,公司业务与医疗行业公司业务差异较大,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率分别为 7.42%、8.53%、9.45%和 11.10%,远低于医疗行业公司平均销售费用率,具备合理性。

5.是否涉及商业贿赂

(1)主管部门已出具了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已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没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被处罚的记录。

(2)网络检索不存在涉及商业贿赂的情形

①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行人住建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的案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情形被主管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形。

②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应收账款前五大单位的基本情况

名称 负责人/法定代表 登记状 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人 态 是否因商业贿赂被处罚

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李少平 正常 否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王玉生 正常 否

襄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鲲鹏 正常 否

奉节县中医院 李建军 正常 否

泰和县人民医院注 袁华墅 正常 是

注:2023 年 9 月 8 日,经中共泰和县委批准,泰和县纪委县监委对泰和县
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毛发明,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为他人在医院建设项目承接、款项拨付、医疗器械及药品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泰和县人民医院于 2022 年完工,项目正常推进。2023 年 1-9 月回款

2,939.28 元,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公司对泰和县人民医院应收账款(含合
同资产)余额为 4,126.68 万元,项目持续回款中,公司与泰和县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毛发明被查事宜无关。

经核查,发行人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前五大应收账款单位/负责人/法定代
表人不存在因与公司业务存在商业贿赂被处罚的情形。

③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账款前五大单位的基本情况

名称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登记状态 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是否因商业贿赂被处罚

武汉科技大学附属 王剑明 正常 否

天佑医院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 黄河 正常 否

属第一医院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 陈阳 正常 否

公司

优禾(北京)科技 杨万里 正常 否

文化有限公司

新沂市公共资源交 丁培武 正常 否

易中心

经核查,发行人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前五大其他应收账款单位/负责人/法
定代表人不存在因商业贿赂被处罚的情形。

(3)发行人制定了防止商业贿赂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发行人制定了《投标管理办法》、《员工行为规范》、《费用管理制度》等相关内控制度,明确规定了发行人投标工作的管理流程,明令禁止发行人员工以各种形式贿赂相关人员或索要贿赂,明确了费用支出管理办法,确保合法合规。相关制度规范了公司所有员工行为,防止发生损害公司、股东及员工利益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项销售费用均系经营过程中的真实费用,发行人主要客户为公立医院,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均包含廉洁条款,不涉及商业贿赂,相关内部控制得到有效执行。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涉及商业贿赂。


(二)发行人相关资质的延期申请情况,是否存在不能续期的风险以及对

发行人开展业务及业绩的影响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年11月6日发布公

告《对湖北省认定机构2023年认定报备的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备案的公

告》,华康医疗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审核,证书编号为:GR202342001148。

2023年12月11日,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发布《关于公示2023年

度上海市第三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上海菲歌特在公示名单

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续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海菲歌特已处于公示阶段,不存在不能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风险。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发行人已经按照要求进行资质延续申请,不存在不能续期的风险,预计不

会对发行人开展业务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发行人及子公司已经于一年内到期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情况如

下:



序 持证人 名称 编号 产品型号 证 有效期限
号 机





嵌入式灯具(嵌天花板式, 国

中国国家强 LED 模板用交流电子控制装 质

1 湖北菲 制性产品认 2018011001143457 置,①类,IP20,适宜直接 量 2023.12.24
戈特 证证书 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表面, 认

不能被隔热材料覆盖) 证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5 年。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的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申请办理。”

因该产品型号老旧,发行人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提交了产品认证证书注销
申请,该产品在报告期内未形成收入,预计不会对发行人开展业务及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将于一年内到期的中
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型号老旧,发行人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提交了
产品认证证书注销申请,该产品在报告期内未形成收入,预计不会对发行人开展业务及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发行人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其他资质证书

发行人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其他资质证书正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有序进行相关延期申请工作。预计不会对发行人开展业务及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建设项目选择分包供应商的流程和标准,分包供应商是否具有必要资质、认证,施工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总包合同的约定,是否存在因不满足相关要求被处罚的情况;发行人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发行人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相关业务合同当事方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划分的约定情况

1.发行人建设项目选择分包供应商的流程和标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建设项目选择分包供应商的流程和标准未发生变化。

2.分包供应商的资质和认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分包供应商的资质和认证未发生变化。


3.施工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总包合同的规定,是否存在不满足相关要求被处罚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施工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总包合同的规定,是否存在不满足相关要求被处罚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说明、相关主管部门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施工分包违反法律法规及总包合同约定或未经客户同意而产生诉讼纠纷或潜在纠纷,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存在被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4. 发行人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发行人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的情形及发行人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控制措施未发生变化。

5.相关业务合同当事方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划分的约定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发包人、施工分包单位之间签订相关合同中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权利划分约定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应急主管部门已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没有违反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被处罚的记录。

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行人所在地应急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涉及安全责任事故的案件,不存在因安全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情形被主管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以及发行人财务支出等资料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安全责任事故及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专门、专业和规范化的选择分包供应商的流程和标准,分包供应商均具有必要资质、认证;发行人施工分包符合法律法规和总包合同的约定,不存在因不满足相关要求被处罚的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发行人建立了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相关业务合同中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划分也进行了明确约定;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安全责任事故及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四)结合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业务内容,说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及本次智慧医疗物联网云平台升级项目是否为客户提供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况;如是,请说明是否取得相应资质及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

1.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业务内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业务内容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为客户提供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不存在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形。

2.本次智慧医疗物联网云平台升级项目主要内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智慧医疗物联网云平台升级项目主要内容未发生变化。

3.是否取得相应资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自有网站均已履行ICP 备案手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运营的自有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主要系用于企业宣传及推广、企业内部管理、耗材产品销售等用途,不属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增值电信业务”的范围,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本次智慧医疗物联网云平台升级项目不存在为客户提供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的情形,发行人已具备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及认证,无需另行取得其他资质。

二、《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医疗净化系统项目订单。发行人采购的原材料主要包括净化空调、净化装饰材料、医疗器械及专用设备、电气系统、医用气体系统、信息化系统等。发行人医疗净化系统集成项目主要通过施工分包方式采购现场劳务用工。最近三年发行人向前五大施工分包供应商采

购金额分别为 9,323.51 万元、16,791.18 万元和 24,447.57 万元,占施工分包采购
总额的 92.21%、97.65%和 89.76%。

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销售费用中的广告宣传费分别为 438.98 万元、
424.02 万元、1,051.03 万元和 1,035.74 万元,业务招待费分别为 579.20 万元、
951.09 万元、1,627.71 万元和 1,178.06 万元,管理费用中的咨询服务费分别为
367.09 万元、334.35 万元、488.38 万元和 365.74 万元,业务招待费分别为 482.08
万元、641.93 万元、947.08 万元和 332.13 万元,呈逐年上升趋势。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通过招投标和其他方式获取订单的金额及比例,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2)发行人报告期内向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前五大施工分包供应商采购定价的依据,是否存在成立不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情形,是否存在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供应商,相关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及董监高、实际控制人等存在关联关系,结合主要原材料、施工分包市场价格分析说明采购公允性;(3)发行人报告期内广告宣传费、咨询服务费、业务招待费逐年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与相关业务规模的匹配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区分广告宣传费、咨询服务费,分别说明服务内容、支付对象选取标准、付费标准、主要支付对象成立时间以及与发行人的合作时间,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发行人离职员工作为主要股东的情形,是否实际履行相应义务或专为发行人营销服务而设立;(4)结合上述内容,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董监高、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能否有效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相关情况未发生变化。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第二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华康世纪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夏 少 林 夏 少 林

刘 苑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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