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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利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日期:2024-02-05  飞利信其他公告   飞利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40205.pdf

//正文核心内容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飞利信

股票代码: 300287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姓名: 杨振华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信大厦

信息披露义务人 2 姓名: 曹忻军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信大厦

信息披露义务人 3 姓名: 陈洪顺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信大厦

股权变动性质: 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增减,因陈洪顺先生不再与杨振华先
生、曹忻军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杨振华先生、曹忻
军先生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202402 版)》而履行
的信息披露义务

签署日期: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飞利信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录 ...... 2
第一节 释义......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4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6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7
第五节 前 6 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2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

公司、飞利信、上市公司 指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杨振华

姓名 杨振华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10108196407******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信大厦 12 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否

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2:曹忻军

姓名 曹忻军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10108197101******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信大厦 12 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否

地区的居留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 3:陈洪顺

姓名 陈洪顺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10101195412******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信大厦 12 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否

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三方早在公司股票上市前就形成了一
致行动关系。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三方作为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股东,在一致行动协议期间,各方对飞利信的相关重大事项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确保对公司实施共同、有效的控制,确保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有关承诺,未发生违反原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情形。

2024 年 2 月 2 日,上市至今的原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一陈洪顺先生因
年已 70 岁高龄及身体健康原因,与控股股东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协商一致,陈洪顺先生不再与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签署了《一致行动解除协议》。但杨振华先生和曹忻军先生之间仍将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因此,同日,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重新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202402 版)》,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发生变更。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公司股份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原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一陈洪顺先生年已 70 岁高
龄及身体健康原因,2024 年 2 月 2 日陈洪顺先生与控股股东杨振华先生、曹忻
军先生协商一致,陈洪顺先生不再与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所引起的,不涉及各自持股数量的变动。

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三方早在公司股票上市前就形成了一致行动关系。鉴于陈洪顺先生因个人已 70 岁高龄及身体健康原因,陈洪顺先生
已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辞去公司董事和审计委员职务,辞
职后不再担任公司职务,详情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
告《关于董事辞职增补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补选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3-067)。2024 年 2 月 2 日,陈洪顺先生与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共
同协商,其不再与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故三方签署了《一致行动解除协议》。陈洪顺先生与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于
2024 年 2 月 2 日解除,陈洪顺先生与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持有的股份不再
合并计算,各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变。杨振华先生和曹忻军先生之间仍将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并重新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因此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由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变更为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会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持股数量变动,系原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一陈洪顺先生因年已 70 岁高龄及身体健康原因,不再与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所引起的。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上市至今的原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一陈洪顺先生因年已 70 岁高龄
及身体健康原因,于 2024 年 2 月 2 日与控股股东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协商
一致,签署了《一致行动解除协议》。自此,陈洪顺先生不再与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两人与陈洪顺先生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但杨振华先生和曹忻军先生之间仍将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二) 一致行动关系变更导致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两人与陈洪顺先生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三人为
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 145,949,404 股,占公司总股本 10.17%,详情如
下表:

股东名字 任职情况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杨振华 董事长、总经理 83,071,009 5.79%

曹忻军 董事、副总经理、财 31,411,510 2.19%

务总监

陈洪顺 无 31,466,885 2.19%

合计 —— 145,949,404 10.17%

2024 年 2 月 2 日陈洪顺先生与控股股东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协商一致

签署了《一致行动解除协议》,陈洪顺先生不再与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保
持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两人与陈洪顺先生之间的一致
行动关系后,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保持不变,杨振华先生、曹忻军
先生两人与陈洪顺先生之间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再合并计算。但杨振华先生和

曹忻军先生之间仍将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杨振华先生和曹忻军先生两人之间的持股数仍将合并计算,两人合计持有公司 7.98%的股份。由此,公司的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由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变更为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洪顺先生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一。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受限情况如下:

姓名 持股数 限售股份(股) 无限售流通股 质押股份数 冻结股份数量
份(股) 量

杨振华 83,071,009 62,303,257 20,767,752 0 17,269,656

曹忻军 31,411,510 23,558,632 7,852,878 0 0

陈洪顺 31,466,885 31,466,885 0 0 0

合计 145,949,404 117,328,774 28,620,630 0 17,269,656

注: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7.98%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及职务详见本节相关内容。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 6 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前 6 个月内,存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买卖飞利信股票的情形,详情如下:

股东姓名 增持方式 增持期间 均价(元) 增持股数 增持股份占 备注

(股) 总股本比例

杨振华 集中竞价 2023.9.7- 3.98 1,800 0.00% 公告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披露

2023.9.11

合计 1,800 0.00% 上述公告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重要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杨振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

曹忻军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洪顺

签署日期:2024 年 2 月 2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一致行动协议(202402 版)》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飞利信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人:吴明进

3、联系电话:010-62053775

4、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信大厦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签字):

杨振华 曹忻军 陈洪顺

日期:2024 年 2 月 2 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 上 市 公 司 北京市

称 公司 所在地

股票简称 飞利信 股票代码 300287

信息披露义 信 息 披 露

务人姓名 杨振华 义 务 人 注 不适用

册地

拥有权益的 增加□ 减少 □

股份数量变 不变,但一致行动人发生 有 无 一 致 有? 无 □

化 变化? 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 信 息 披 露

务人是否为 义 务 人 是

上市公司第 是? 否□ 否 为 上 市 是? 否□

一大股东 公 司 实 际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
权益变动方 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式(可多选)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其他 ? 被司法拍卖

信息披露义
务人披露前
拥有权益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通过一致行股份数量及 动关系,合计持有飞利信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145,949,404 股,占公司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 10.17%。
已发行股份
比例
本次权益变
动后,信息披
露义务人拥 本次权益变动后,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通过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权益的股 股(人民币普通股)114,482,519 股,占公司总股本 7.98%。
份数量及变
动比例


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两人与陈洪顺先生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于
在上市公司 2024 年 2 月 2 日解除,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各自持
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 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陈洪顺先生持股数量不再合并计算。但杨振华的时间及方 先生和曹忻军先生之间仍将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两人的持股数仍式

将合并计算。

是否已充分
披露资金来 不适用


是□ 否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拟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会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
于未来 12 个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月内继续增

持 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 是? 否 □

在二级市场
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侵害上 是□ 否?

市公司和股
东权益的问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 是 □ 否 ?

负债,未解除
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
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
动是否需取 不适用
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 不适用
批准


附表二: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 上 市 公 司 北京市

称 公司 所在地

股票简称 飞利信 股票代码 300287

信息披露义 信 息 披 露

务人姓名 曹忻军 义 务 人 注 不适用

册地

拥有权益的 增加□ 减少 □

股份数量变 不变,但一致行动人发生 有 无 一 致 有? 无 □

化 变化? 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 信 息 披 露

务人是否为 义 务 人 是

上市公司第 是□ 否? 否 为 上 市 是? 否□

一大股东 公 司 实 际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
权益变动方 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式(可多选)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其他 ? 被司法拍卖

信息披露义
务人披露前
拥有权益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通过一致行股份数量及 动关系,合计持有飞利信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145,949,404 股,占公司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 10.17%。
已发行股份
比例
本次权益变
动后,信息披
露义务人拥 本次权益变动后,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通过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权益的股 股(人民币普通股)114,482,519 股,占公司总股本 7.98%。
份数量及变
动比例


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两人与陈洪顺先生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于
在上市公司 2024 年 2 月 2 日解除,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各自持
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 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陈洪顺先生持股数量不再合并计算。但杨振华的时间及方 先生和曹忻军先生之间仍将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两人的持股数仍式

将合并计算。

是否已充分
披露资金来 不适用


是□ 否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拟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会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
于未来 12 个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月内继续增

持 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 是? 否 □

在二级市场
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侵害上 是□ 否?

市公司和股
东权益的问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 是 □ 否 ?

负债,未解除
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
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
动是否需取 不适用
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 不适用
批准


附表三: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 上 市 公 司 北京市

称 公司 所在地

股票简称 飞利信 股票代码 300287

信息披露义 信 息 披 露

务人姓名 陈洪顺 义 务 人 注 不适用

册地

拥有权益的 增加□ 减少 □

股份数量变 不变,但一致行动人发生 有 无 一 致 有□ 无 ?

化 变化? 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 信 息 披 露

务人是否为 义 务 人 是

上市公司第 是□ 否? 否 为 上 市 是□否?

一大股东 公 司 实 际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
权益变动方 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式(可多选)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其他 ? 被司法拍卖

信息披露义
务人披露前
拥有权益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通过一致行股份数量及 动关系,合计持有飞利信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145,949,404 股,占公司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 10.17%。
已发行股份
比例
本次权益变
动后,信息披
露义务人拥 本次权益变动后,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通过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权益的股 股(人民币普通股)114,482,519 股,占公司总股本 7.98%。
份数量及变
动比例
在上市公司 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两人与陈洪顺先生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于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 2024 年 2 月 2 日解除,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各自持
的时间及方 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陈洪顺先生持股数量不再合并计算。


是否已充分
披露资金来 不适用


是□ 否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拟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会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
于未来 12 个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月内继续增

持 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 是? 否 □

在二级市场
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侵害上 是□ 否?

市公司和股
东权益的问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 是 □ 否 ?

负债,未解除
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
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
动是否需取 不适用
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 不适用
批准


本页无正文,为附表《简式权益变动书》的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签字):

杨振华 曹忻军 陈洪顺

2024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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