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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汇:北京志霖(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4-02-19  *ST名家其他公告   名家汇:北京志霖(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0219.pdf

//正文核心内容

北京志霖(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二月


北京志霖(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志霖(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2024 年 1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年 2月 19 日召开 2024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 1 月 24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
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和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周一)下午 15:0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道
10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 栋 A座 18层召开。

3、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2月 19 日(周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服务系统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计 11 人,代表公司股份 232,019,4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555%,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3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55,257,0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2.320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6,762,3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1.0355%。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9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700,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96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495,0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652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7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05,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171%。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现场表决票当场清点,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予以公布,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关于补选范智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30,605,901 股

1.02.候选人:《关于补选周家槺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30,428,201 股

1.03.候选人:《关于补选李海荣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230,561,101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关于补选范智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2,287,208 股

1.02.候选人:《关于补选周家槺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2,109,508 股

1.03.候选人:《关于补选李海荣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2,242,408 股

提案 2.00 《关于确定董事 2023 年综合薪酬及 2024 年基本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653,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832%;
反对 1,49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972%;弃权 105,6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2,097,2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2962%;反对 1,49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330%;弃权 10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08%。

提案 3.00 《关于确定监事 2023 年综合薪酬及 2024 年基本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0,415,9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089%;
反对 1,49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56%;弃权 105,6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 12,097,2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8.2962%;反对 1,49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330%;弃权 10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70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志霖(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_____________

曾迪

经办律师:

王铖灏

经办律师:

李乾

北京志霖(深圳)律师事务所
2024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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