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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利信: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日期:2024-03-08  飞利信其他公告   飞利信: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20240308.pdf

//正文核心内容


证券代码:300287 证券简称:飞利信 公告编号:2024-004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 生昨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华、曹忻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 〕4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华、曹忻军: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2019年至2022年年报中未正确核算、列报和披露上海同江机动车检测有限 公司、上海宝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海盈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三家检测场 受托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义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2.2018年至2020年年报中未正确列报和披露对北京飞利信泽渊基金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泽渊基金)的投资。2018年母公司单体报表中对泽渊基金 的投资成本未按认缴义务进行披露。2020年母公司单体报表中进行了更正,但未 追溯调整母公司单体报表的期初余额和比较报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 第六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 二条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振华、财务总监曹忻军未能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及《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财务核算、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强化对外投资管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北京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尽快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牢固树立规范意识,落实规范运作;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提升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振华、曹忻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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