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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杨振
华、曹忻军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24〕第 35 号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杨振华、曹忻军:
根据北京证监局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杨振华、曹忻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
决定》(〔 2024〕 47 号) 查明的事实, 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 2019 年至 2022 年年报中未正确核算、列报和披露
上海同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海宝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
司、上海盈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三家检测场受托经营业务
相关的合同义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
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是 2018 年至 2020 年年报中未正确列报和披露对北京
飞利信泽渊基金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泽渊基金)
的投资。 2018 年母公司单体报表中对泽渊基金的投资成本未
按认缴义务进行披露。 2020 年母公司单体报表中进行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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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未追溯调整母公司单体报表的期初余额和比较报表。不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六条及《企
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二条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
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5.1.1 条的规定。 杨振华作为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曹
忻军作为你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4.2.2 条、 第 5.1.2 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
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
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