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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客食品: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日期:2022-01-17  益客食品其他公告   益客食品: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20220117.pdf

//正文核心内容

股票简称:益客食品 股票代码:301116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Yike Food Group Co.,Ltd

(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太行山路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二年一月


特别提示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客食品”、“本公司”、“公
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价格 11.40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0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41.01 倍,高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T-4 日)发布的“C13 农副食品加工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29.93 倍,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0 年扣非后静态市盈率的算术平均值 36.27 倍,
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本次发行后,
公司总股本为448,979,593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票数量为40,452,955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9.0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第四节 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动物疫情及其他自然灾害风险

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覆盖肉禽行业产业链多个环节,禽类动物疫情是公司生产经营中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禽流感等动物疫情对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1)若未来公司周边地区或全国范围内发生较为严重的动物疫情,发生疫情区域内的禽类将被销毁,原材料供应不足或原材料质量受损,原材料价格将大幅波动;(2)大规模疫情的出现将会降低终端消费者对禽肉的购买欲望,导致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减少;(3)若公司自有的下属养殖场发生动物疫情,公司的自养种禽将被销毁,公司将遭受资产损失。

此外,若发生诸如恶劣气候变化、虫灾等重大自然灾害致使农业大量减
产,将导致饲料生产、禽类养殖等成本大幅上升,公司采购成本增加;暴雨、暴雪、冰雹等恶劣天气将对道路运输带来不便,使物料、产品运输成本增加。
(二)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安全工作历来是肉食品加工企业的重中之重,近年来国家颁布《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者的社会责任和风险控制及约束措施,加大处罚违法者的力度。公司虽建立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和标准,但若因质量控制不力、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质量问题,将可能对公司的声誉和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生产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及粪便、污泥等少量固体废弃物等。除公司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外,公司的日常业务依赖养殖户作为屠宰板块最主要的原材料供应来源。若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政策发生调整,对养殖、屠宰行业的环保要求进一步提高,将增加公司及养殖户在环保设施购建、支付排污费用等运营费用方面的生产成本,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影响。

2013 年国务院颁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确划定了禁止养殖区域,在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均限期自行搬迁或关闭。如果未来当地政府对土地
规划进行进一步调整并重新划定禁养区,则公司养殖户的养殖场将面临限期搬迁或关闭的风险,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产品及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鸭产品、鸡产品、饲料、鸭苗、鸡苗、熟食及调理品,主要原材料包括毛鸭、毛鸡等,公司的产品及原材料覆盖禽类养殖行业产业链的多个环节,其市场价格随着产业链各个环节的供需情况发生变化,呈现一定的波动性。

我国禽类养殖行业的规模化养殖程度较低,在小规模养殖户占饲养群体的主要部分、规模化养殖程度尚需提升的市场结构背景下,容易造成市场供给水平的大幅波动,因此造成鸭产品、鸡产品、鸭苗、鸡苗等产品的价格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同时,由于所处产业链的环节不同,公司的主要原材料毛鸭、毛鸡的价格也随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公司产品、原材料价格虽存在一定的联动效应,但价格传导时间、变化的幅度等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会对公司的盈利水平造成一定影响。

(五)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受供求关系变化及饲料价格、疫情等因素影响,禽类行业的景气度呈现一定的波动性特征。近年来,公司虽然经营规模不断扩张,但受行业波动的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也呈现一定的波动,特别是行业从上涨周期向下降周期的轮换过程中,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大幅下降,且在相对低谷期间处于较低水平。以 2018-2020
年为例,2018 年和 2019 年为上行周期,尤其是 2019 年,行业需求量大,高毛
利调动了养殖户的积极性,短期内刺激了行业产能增加,2020 年因行业周期轮换,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19 年度降低 65.59%。
报告期各期,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99.05 亿元、155.54 亿元、143.92 亿元
和 77.24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1.43 亿元、
3.63 亿元、1.25 亿元 0.23 亿元;从行业周期阶段性变化角度来看,2019 年为上
行周期,行业整体经营业绩较好,高毛利调动了养殖户的积极性,短期内刺激了行业产能增加,2020 年度因行业周期轮换,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较 2019 年度降低 65.59%,2021 年 1-6 月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 67.08%。由于公司所处行业供需关系阶段性发生变化,在下行周期中,公司的业绩下降较大。

(六)未全员缴纳社会保险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已为大部分员工缴纳了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及新农保、新农合,但尚有部分农村户口员工未缴纳新农合或新农保,部分城镇户口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员工结构中以农村户籍员工为主。农村户籍员工主要为生产一线员工,该等员工流动性较强,对当期收入敏感度较
高,因此参加社会保险的意愿不强。公司存在员工后期对公司法定义务未履行而进行追溯的风险。

(七)“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

2020 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交通运输受限和餐饮等集中性场所停止营业等情形对公司的原材料供应、开工率、销售规模和产品市场价格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随着多项保民生保供应和支持企业复工政策的相继出台和实施,截至 2020 年一季度末,公司采购、生产已基本恢复至正常水平。尽管“新冠肺炎”疫情在国内的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但若疫情在局部地区或其他国家持续蔓延、在全球范围内疫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依然会对宏观经济形势及消费需求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对公司未来几年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不确定性。

(八)业绩下滑风险

2020 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对居民日常消费及对禽肉产业链各环节市场价格的影响,同时叠加禽苗市场行情的周期性波动影响,公司 2020 年的经营业绩较 2019 年有所下滑,其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
2019 年的 3.63 亿元下降至 2020 年的 1.25 亿元,降幅为 65.59%。2021 年 1-6 月,
受鸡产品板块盈利能力下降影响,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0 年同期下降 67.08%。


受各环节供需关系变化影响,禽肉产业链不同环节的市场价格仍然存在周期性波动。公司的产品及原材料覆盖禽类养殖行业产业链的多个环节,市场价格的变化使得公司的业绩仍然存在波动或者下滑的风险。

(九)盈利预测风险

公司编制了 2021 年度盈利预测报告,致同对此出具了“致同专字(2021)第371A017021 号”《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度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公司预测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1,594,623.70万元,较2020年增长10.80%,
预测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0,585.62 万元,较 2020 年下降 26.58%。
尽管公司 2021 年度盈利预测的编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是由于:(1)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2)国家宏观经济、行业形势和市场行情具有不确定性;(3)国家相关行业及产业政策具有不确定性;(4)其它不可抗力的因素,公司 2021 年度的实际经营成果可能与盈利预测存在一定差异。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800 号”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益客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益客食品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益客食品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55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公开发行 44,897,960 股,其中无流通
限制及锁定安排 40,452,955 股,将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
“益客食品”,证券代码为“301116”。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1 月 18 日

(三)股票简称:益客食品

(四)股票代码:30111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48,979,593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4,897,960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0,452,955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08,526,638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754,385 股,占本次发行总规模的 3.91%,战略配售对象为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发行人和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战略配售方面,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量为 2,690,620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1%,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9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占发行后股本比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 例(%)

益客农牧 314,772,806 70.11% 2025 年 1 月 18 日

央企产业投资基金 18,367,347 4.09% 2023 年 1 月 18 日

青岛运生 12,711,864 2.83% 2023 年 1 月 18 日

中证投资 12,232,653 2.72% 2023 年 1 月 18 日

宿迁久德 9,718,610 2.16% 2025 年 1 月 18 日
首次 宿迁丰泽 2025 年 1 月 18 日
公开 7,987,360 1.78%

发前 广州立创 7,346,939 1.64% 2023 年 1 月 18 日

已发 金石坤享 6,134,694 1.37% 2023 年 1 月 18 日
行股 云南和源 2023 年 1 月 18 日
份 5,084,745 1.13%

杭州毕易食 3,813,559 0.85% 2023 年 1 月 18 日

新余抱朴 2,360,796 0.53% 2023 年 1 月 18 日

杭州毕瑞驰 1,779,663 0.40% 2023 年 1 月 18 日

宿迁鸿著 1,770,597 0.39% 2023 年 1 月 18 日

小计 404,081,633 90.00% -

首次 中信证券益客食品员工参与创业板 2023 年 1 月 18 日
公开 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754,385 0.39%

发行

战略 小计

配售 1,754,385 0.39% -

股份

网下发行股份-限售部分 2,690,620 0.60% 2022 年 7 月 18 日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 股东名称 占发行后股本比 (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 例(%)

首次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部分 24,191,455 5.39% 2022 年 1 月 18 日
公开 网上发行股份 16,261,500 3.62% 2022 年 1 月 18 日
发行
网上

网下 小计 43,143,575 9.61% -

发行
股份

合计 448,979,593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
券”、“保荐机构”)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基于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分别为 36,275.98 万元及
12,481.86 万元,公司选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款的第一项上市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因此,公司符合所选上市标准的要求。


第三节 本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本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Su YiKe Food Group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40,408.1633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田立余

成立日期: 2008 年 8 月 7 日

住所: 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太行山路 1 号

邮政编码: 223800

速冻食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肉制品(酱
卤肉制品)、调味品[半固态(酱)调味料(复合调味酱]
生产(待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
装食品批发与零售(待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蔬
菜制品(酱腌菜)(待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方便
食品[其他方便食品(方便菜肴)](待取得相应许可后
方可经营);冷藏调制食品生产与销售(待取得相应许
经营范围 可后方可经营);水产加工品[盐渍水产品]、蛋制品[再
制蛋类;其他蛋制品(其他类)]、蔬菜制品[酱腌菜制
品;食用菌制品(腌渍食用菌)]、炒货食品及坚果制
品[其他类(水煮花生、其他)]、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
品(其他);其他豆制品(其他)]生产与销售(待取得
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兽药批发、零售(不含兽用生
物制品)(待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肉鸡屠宰加
工、销售;生鲜鸡肉储藏、销售,饲料销售;自营和代
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禽类屠宰及加工、饲料生产及销售、商品代禽苗孵化及

主营业务

销售,以及熟食及调理品的生产与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所属行业 (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C 制造业”下的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行业代码:C13)

联系电话: 0527-88207929

传真号码: 0527-88207929

互联网地址: http://www.ecolovo.com/

电子信箱: ecolovo@ecolovo.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证券事务部

者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秘书及联系方

式: 刘家贵,0527-88207929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券的情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情

况如下:

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占发行前总 持有债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万股) 间接持股数(万股) (万股) 股本持股比 券情况
例(%)

通过益客农牧持有

16,053.41 万股,通

董事长、 2020.06.24 至 过宿迁久德持有

1 田立余 总经理 - 432.87 万股,通过宿 16,946.66 41.94 -
2023.06.23 迁丰泽持有 401.36

万股,通过宿迁鸿著

持有 59.01 万股


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占发行前总 持有债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万股) 间接持股数(万股) (万股) 股本持股比 券情况
例(%)

董事、副 通过益客农牧持有

陈洪永 总经理、 2020.06.24 至 1,573.86 万股,通过

2 - 宿迁久德持有 66.86 1,640.73 4.06 -
财务总监 2023.06.23

万股

通过益客农牧持有

公丽云 董事 2020.06.24 至 944.32 万股,通过宿

3 - 迁久德持有 27.50 万 971.82 2.41 -
2023.06.23



通过益客农牧持有

刘铸 董事 2020.06.24 至 786.93 万股,通过宿

4 - 迁丰泽持有 51.12 万 838.05 2.07 -
2023.06.23



董事、副

刘家贵 总经理、 2020.06.24 至 通过宿迁丰泽持有

5 董事会秘 - 51.12 万股 51.12 0.13 -
2023.06.23



通过益客农牧持有

邵元生 监事会主 2020.06.24 至 629.55 万股,通过宿

6 席 - 迁久德持有 15.74 万 645.29 1.60 -
2023.06.23



公司独立董事孙益文、金有元、韩冀东不存在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益客农牧持有发行人 314,772,806 股股份,占本

次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77.90%,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江苏益客农牧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0 年 7 月 21 日

注册资本 8,000 万元

实收资本 8,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田立余

注册地和主 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 10-748 号

要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对农业、畜牧业进行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对农业、畜牧业进行投资

出资人 出资比例

田立余 51.00%

管彦峰 5.00%

陈洪永 5.00%

王庆余 5.00%

王斌 3.00%

公丽云 3.00%

王维 2.50%

龚佃国 2.50%

刘铸 2.50%

王爱峰 2.50%

股权结构

许珂田 2.50%

李杰 2.00%

彭祥民 2.00%

刘征 2.00%

邵慧 2.00%

王传奎 2.00%

邵元生 2.00%

魏景涛 1.50%

赵西娟 1.00%

刘庆兵 1.00%

合计 100.00%

简要财务数 项目 总资产 净资产 净利润

据(万元) 2020.12.31/ 16,698.23 13,424.36 5,815.54

2020 年度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致同审计

2、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董事长兼总经理田立余先生。田立余先生通过益客农牧、宿迁丰泽、宿迁久德间接控制公司合计 82.28%的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田立余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 年 11 月出生,山东畜牧

兽医职业学院中专学历,清华大学农牧专业 EMBA 研修。1992 年至 1997 年先
后任平邑县牧工商联合企业公司质检员、车间主任、厂长;1997 年至 2004 年先后任山东六和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生产经理、总经理、集团肉食事业部副总经理;2004 年至 2017 年任山东联航董事。现任益客农牧董事长、宿迁久德执行事务合伙人、宿迁丰泽执行事务合伙人、益和宠物董事、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二)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益客农牧持有公司 31,477.2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11%。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田立余,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16,946.66万股,合计持股比例为 37.74%,具体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除宿迁丰泽、宿迁久德为员工持股平台外,不存在其他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或制度安排。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员工持股平台的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来源 入股时间

宿迁丰泽 7,987,360 1.98 增资 2011 年 12 月

宿迁久德 9,718,610 2.41 增资 2011 年 12 月

(1)宿迁丰泽

宿迁丰泽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发行前,宿迁丰泽持有公司 7,987,360
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总股本的 1.98%,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宿迁丰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3005884201019

执行事务合伙人 田立余

注册地 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太行山路 1 号

合伙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 2011 年 12 月 23 日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宿迁丰泽的合伙人份额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田立余 普通合伙人 510.00 50.25%

2 刘铸 有限合伙人 65.00 6.40%

3 王斌 有限合伙人 65.00 6.40%

4 王庆余 有限合伙人 65.00 6.40%

5 刘家贵 有限合伙人 65.00 6.40%

6 李杰 有限合伙人 35.00 3.45%

7 王维 有限合伙人 35.00 3.45%

8 王兆山 有限合伙人 30.00 2.96%

9 王汉玉 有限合伙人 30.00 2.96%

10 刘庆兵 有限合伙人 30.00 2.96%

11 能昌波 有限合伙人 20.00 1.97%

12 唐守军 有限合伙人 20.00 1.97%

13 靳富锋 有限合伙人 15.00 1.48%

14 钟海兴 有限合伙人 15.00 1.48%

15 赵西娟 有限合伙人 15.00 1.48%

合计 1,015.00 100.00%

(2)宿迁久德

宿迁久德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发行前,宿迁久德持有公司 9,718,610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总股本的 2.41%,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宿迁久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300588420072X


执行事务合伙人 田立余

注册地 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太行山路 1 号

合伙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 2011 年 12 月 23 日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宿迁久德的合伙人份额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田立余 普通合伙人 550.00 44.54%

2 陈洪永 有限合伙人 85.00 6.88%

3 管彦峰 有限合伙人 65.00 5.26%

4 许珂田 有限合伙人 65.00 5.26%

5 刘征 有限合伙人 50.00 4.05%

6 彭庆军 有限合伙人 35.00 2.83%

7 公丽云 有限合伙人 35.00 2.83%

8 房怀强 有限合伙人 30.00 2.43%

9 张少华 有限合伙人 30.00 2.43%

10 龚佃国 有限合伙人 30.00 2.43%

11 邵慧 有限合伙人 30.00 2.43%

12 王爱峰 有限合伙人 30.00 2.43%

13 闫守玲 有限合伙人 20.00 1.62%

14 能昌盛 有限合伙人 20.00 1.62%

15 王发亮 有限合伙人 20.00 1.62%

16 陈鸿杰 有限合伙人 20.00 1.62%

17 魏景涛 有限合伙人 20.00 1.62%

18 彭祥民 有限合伙人 20.00 1.62%

19 王薄钧 有限合伙人 20.00 1.62%

20 杨丽 有限合伙人 20.00 1.62%

21 王传奎 有限合伙人 20.00 1.62%

22 邵元生 有限合伙人 20.00 1.62%

合计 1,235.00 100.00%


宿迁丰泽、宿迁久德在本次发行前就所持股份做出了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的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404,081,633 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44,897,960 股,占本次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 10.00%,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发行前持股结构 发行后持股结构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益客农牧 314,772,806 314,772,806 70.1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77.90% 36 个月

央企产业 18,367,347 18,367,347 4.0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投资基金 4.55% 12 个月

青岛运生 12,711,864 12,711,864 2.8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15% 12 个月

中证投资 12,232,653 12,232,653 2.7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03% 12 个月

宿迁久德 9,718,610 9,718,610 2.1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2.41% 36 个月

宿迁丰泽 7,987,360 7,987,360 1.7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98% 36 个月

广州立创 7,346,939 7,346,939 1.6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82% 12 个月

金石坤享 6,134,694 6,134,694 1.3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52% 12 个月

云南和源 5,084,745 5,084,745 1.1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6% 12 个月

杭州毕易 3,813,559 3,813,559 0.8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食 0.94% 12 个月

新余抱朴 2,360,796 0.58% 2,360,796 0.5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杭州毕瑞 1,779,663 0.44% 1,779,663 0.4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驰 12 个月

宿迁鸿著 1,770,597 0.44% 1,770,597 0.3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发行前持股结构 发行后持股结构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中信证券

益客食品

员工参与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创业板战 - - 1,754,385 0.39% 12 个月

略配售集

合资产管

理计划

网下比例 - - 2,690,620 0.6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限售股份 6 个月

小计 404,081,633 100.00% 408,526,638 90.99%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期 - - 40,452,955 9.01% 无限售期限

股份

小计 - - 40,452,955 9.01% -

合计 404,081,633 100.00% 448,979,593 100.00%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38,197 户,公司前 10 名股
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益客农牧 31,477.28 70.1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央企产业投资基金 1,836.73 4.0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3 青岛运生 1,271.19 2.8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4 中证投资 1,223.27 2.7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5 宿迁久德 971.86 2.1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6 宿迁丰泽 798.74 1.7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7 广州立创 734.69 1.6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8 金石坤享 613.47 1.3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9 云南和源 508.47 1.1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0 杭州毕易食 381.36 0.8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合计 39,817.06 88.68% -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信证券益客食品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益客食品员工资管计划”),益客食品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拟认购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比例为 10.00%,总投资规模不超过 2,000 万元。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754,385 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3.91%,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结果具体情况如下:

战略投资者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

益客食品员工资管计划 1,754,385 19,999,989.00 12 个月

具体名称:中信证券益客食品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 年 8 月 30 日

募集资金规模:2,000 万元

管理人:中信证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益客食品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实际缴纳金额等具体情况如下:

缴纳金额 资管计划 高级管理人 是否为发行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元) 份额持有 员/核心员工 人董监高
比例

董事、副总经 高级管理人

1 陈洪永 理、财务总监 500 25.00% 员、核心员 是



董事、副总经 高级管理人

2 刘家贵 理、董事会秘书 500 25.00% 员、核心员 是



3 公丽云 董事、公共事务 500 25.00% 核心员工 是

部总经理

江苏众客食品股

4 王传奎 份有限公司副总 500 25.00% 核心员工 否

经理、财务总监

合计 2,000 100.00% -- --

益客食品员工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 4,489.796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1.40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1)36.9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1.9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1.0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5.5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78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价格为 11.40 元/股,不高于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 11.4068 元/股,故保荐机构子公司不参与跟投,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初始参与跟投的股票数量 224.4898 万股将全部回拨至网下发行。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75.4385 万股,与初始预计认购股数的差额 273.5411 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综上,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仅有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75.4385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3.91%。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 498.0309 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3,551.1075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总量的82.31%;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763.2500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总量的17.69%。

根据《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10,607.35539倍,超过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部分后本次发行股份的20.0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862.90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688.2075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62.31%;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626.1500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37.69%。回拨机制
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200856861%。

根据《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6,229,149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32,351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26,882,075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包销,保荐机构包销股份数量为32,351 股,包销金额为 368,801.40 元,保荐机构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07%。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51,183.6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4,422.33 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出具了“致
同验字(2022)第 371C000019 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 6,761.34 万元。根据“致同验字(2022)第 371C000019 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增值税)

承销保荐费 4,594.34

律师费 55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1,132.08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19.81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65.11

合计 6,761.34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1.51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44,422.33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4.10 元/股(按 2021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32 元/股(以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报告期内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1)第371A024290 号)。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2021 年 1-9 月的
财务数据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致同审字(2021)第 371A024563 号),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 2021 年 1-9 月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及
2021 年全年盈利预测情况相关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审计报告基准日后的相关财务信息”及“重大事项提示”之“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监管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1116020029300666667

2 工行菏泽鄄城支行营业室 1609002829200275379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百家湖支 8110501012701865363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城支行 10460601040046953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1 年 12 月 27 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
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5 层

联系电话 010-60833018

传真 010-60833955

保荐代表人 梁勇、赵亮

联系人 徐焕杰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结论

作为益客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益客食品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益客食品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愿意推荐益客食品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梁勇、赵亮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梁勇: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有九牧王 IPO、喜临门 IPO、桃李面包 IPO、安正时尚
IPO、彩讯科技 IPO、金时科技 IPO、舒华体育 IPO、玉马遮阳 IPO、中科微至IPO、益客食品 IPO 以及海宁皮城再融资、贵人鸟再融资、天康生物再融资、隆平高科战略投资及再融资、新纶科技再融资、桃李面包再融资、桃李面包可
转债、惠达卫浴再融资、世运电路可转债、泰和新材重大资产重组、安奈儿再融资等。

赵亮: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了东软载波、天和防务、三诺生物、奥瑞金、白云电器、朗新科技、彩讯科技、睿创微纳、左江科技、斯达半导等 IPO 项目,歌尔声学、天康生物、全聚德等再融资项目,东软载波、新研股份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工作。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公司控股股东益客农牧承诺:

1、自益客食品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在益客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益客食品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本企业所持益客食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益客食品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7 月 18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益客食品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益客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益客食品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2、公司实际控制人田立余承诺:

1、自益客食品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益客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益客食品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益客食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益客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益客食品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益客食品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7 月 18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益客食品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益客食品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4、上述股份限售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益客食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者间接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益客食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益客食品股份。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其他持股 5%以上的机构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益客农牧外,公司无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除实际控制人田立余以外,公司其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洪永、刘铸、刘家贵、公丽云承诺:

1、自益客食品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益客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益客食品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益客食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益客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益客食品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益客食品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7 月 18 日)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益客食品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
长 6 个月;益客食品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4、上述股份限售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益客食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者间接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益客食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益客食品股份。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益客食品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邵元生承诺:

“1、自益客食品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益客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益客食品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限售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益客食品监事期间,每年直接或者间接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益客食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益客食品股份。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益客食品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其他股东

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宿迁久德、宿迁丰泽承诺:


1、自益客食品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在益客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益客食品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本企业所持益客食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益客食品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7 月 18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益客食品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益客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益客食品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公司其他股东央企产业投资基金、青岛运生、中证投资、广州立创、金石坤享、云南和源、杭州毕易食、新余抱朴、杭州毕瑞驰和宿迁鸿著承诺:

“自益客食品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益客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益客食品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开发行前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益客农牧,以及宿迁久德、宿迁丰泽承诺:

1、自益客食品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在益客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益客食品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本企业所持益客食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益客食品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7 月 18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益客食品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益客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益客食品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公司控股股东益客农牧,以及宿迁久德、宿迁丰泽就减持意向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本公司/本企业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1)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2)减持方式: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3)信息披露: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4)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公司/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三、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2019 年 10 月 11 日,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触发本预案的条件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将根据下述“(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稳定发行人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发行人董事会将在发行人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 5个工作日内制订或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发行人股价具体方案,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1、发行人回购股票的具体安排

发行人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等符合相关规定的交易方式回购发行人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回购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发行人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安排

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发行人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额不高于公司控股股东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分红和薪酬的合计值。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安排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发行人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资金额不高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发行人领取收入的 5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发行人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选举或聘任。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发行人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发行人股份将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发行人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发行人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发行人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本预案及相关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发行人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发行人、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发行人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三)未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若发行人已根据内部决策程序,通过了回购股份的具体议案,且具备实施条件,但无合理正当理由未能实际履行,且发行人控股股东未能积极履行督促义务的,则发行人将有权将与拟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发行人严格履行回购义务。

若发行人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涉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票,如发行人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承诺,则发行人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发行人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发行人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涉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承诺,则发行人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届满后对其从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津贴中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三、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 2019 年 10 月 11 日召开的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本
次发行前公司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发行人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发行人将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发行人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算。

3、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发行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发行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公司/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

“发行人在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审议时,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四)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中信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中信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及验资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致同为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依法出具相关文件,致同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因致同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评估机构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股份制改制出具的大正评报字(2017)第 169B 号《资产评估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机构为发行人股份制改制出具的大正评报字(2017)第 169B 号《资产评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六、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一)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考虑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进一步加强渠道建设、加快引进先进技术、管控费用以及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进度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等方式,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首先,在渠道建设方面,公司将通过保障产品品质持续扩大业务与收入规模,通过向经销商及大客户输出管理和系统对其发展形成加持,通过产业链金融赋予其资源,进一步发掘产业链再造价值。

其次,在技术和生产方面,公司拟引导肉鸭养殖从传统平养向密闭网上平养、立体笼养、立体网养过度,并引导推广养殖棚舍物联网自控系统,以实现数据的自动化采集、传输和远程控制。同时,生产加工方面,公司将开展精益生产及拇指工程,带动全员创值创新,并通过自动仓储、计数、称重、控制、采集、传输系统等,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

第三,在费用管控方面,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各板块产品前期投入与宣传推广的针对性,同时,对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进行进一步的精细化管理,以加强相关成本费用的管控。

最后,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方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争取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保证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相关承诺函,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5、如发行人未来实行股权激励,该等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益客农牧、实际控制人田立余承诺如下:

“1、任何情况下均不会滥用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若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七、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在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将根据盈余状况和发展规划由董事会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有关内容如下:

“(一)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在交纳所得税后,按下列顺序分配利润: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提取任意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支付股东股利。


(二)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当年为最近三年起始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五)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向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的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以外币支付,公司依法代扣所得税后,划付至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上。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率应当按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外汇兑换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计算。”
(二)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益客农牧、实际控制人田立余、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本人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关千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八、关于构成欺诈发行时购回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田立余作出如下承诺:

“若本次公开发行被监管机构认定为构成欺诈发行,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田立余先生承诺在监管机构指定的期间内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对前述购回义务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控股股东益客农牧作出如下承诺:

“若本次公开发行被监管机构认定为构成欺诈发行,本公司承诺在监管机构指定的期间内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对前述购回义务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九、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就其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履行事宜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发行人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职务降级等形式处罚;同时,发行人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

(5)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3、如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益客农牧、实际控制人田立余就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履行事宜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本公司/本人违反本公司/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本公司/本人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①将本公司/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②若本公司/本人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减持所获资金交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公司/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本公司/本人将赔偿益客食品及益客食品其他股东因
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该等责任为连带责任。”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履行事宜承诺如下: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本人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将依法对该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本人将赔偿相关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发行人独立董事就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履行事宜承诺如下: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在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增加薪酬或津贴,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酬或津贴;

(4)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已作出的涉及现金补偿的承诺,则本人将以自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人自发行人所获薪酬或津贴)补偿发行人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
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发行人盖章页)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保荐机构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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