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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聚龙:聚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日期:2022-04-29  聚龙退其他公告   *ST聚龙:聚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204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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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1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
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本公司及下属12家子公司,共13家公司: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大连聚龙金融安全装备有限公司、国家金融安全银行业务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欧洲聚龙有限责任公司、辽宁聚龙海目星智能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聚龙南非股份有限公司、聚龙(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聚龙办公自动化私人有限公司、聚龙融创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多维聚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云钞金融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南通聚龙融鑫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纳
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传统金融机具产品销售业务,中、大型现钞处理设备及金融自助终端新产品销售业务,软件、清分外包及银行培训服务业务;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包括:组织架构、人力资源、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研发环节、信息披露、控股子公司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与收款、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聚龙股份风险识别与评价控制程序》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 错报≤营业收入 2% 营业收入 2%<错报≤营业收入 5% 错报>营业收入 5%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资产总额 2% 资产总额 2%<错报≤资产总额 5% 错报>资产总额 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出现下列特征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②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③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出现以下特征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小于100万元(含100万元) 100-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1000 万元以上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②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500万元以上的处罚;

③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
④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

⑤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⑥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警告。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②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③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④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⑤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3)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①公司违反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

②公司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④公司存在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以前年度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整改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人员已深刻认识到在违规担保方面存在的问题,今后将深刻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合规性工作,不断加强学习,持续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优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同时,对公司现有管理制度以及对各个子公司的管理制度进行认真梳理,切实落实规范流程,严格执行相关审批决策程序,有效控制风险。

公司将定期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切实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2、追偿资金占用款采取的措施

(1)敦促控股股东通过资产抵偿方式偿还欠款

公司董事会已经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4 月 28 日、5 月
11 日、 5 月 23 日、6 月 11 日、7 月 12 日、8 月 11 日、9 月 28
日、10 月 26 日、11 月 25 日、12 月 19 日、2022 年 1 月 8 日、2
函,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解决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
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针对公司的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的解决措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告编号:2021-014)。根据该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张笑男将其持有的嘉兴君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君祥”)2,862 万元出资份额无偿转让给公司,用于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解决其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嘉兴君祥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芯原股份(股票代码:688521)股票 1,796万股,占芯原股份总股本的 3.70%,以其持有的芯原股份的公允价值计算,抵偿资金占用金额为 27,570.20 万元。

(2)积极通过法律手段追偿公司资产

由于浙商银行沈阳分行对聚龙自助和聚龙融创的定期存单擅自解付并强行扣划资金的行为并未取得聚龙自助和聚龙融创的同意和认可,同时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规定,聚龙自助、聚龙融创等公司子公司通过浙商银行沈阳分行的资产池、票据池与辽宁玉泉米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实际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已经构成违规担保。公司委派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对浙商银行沈阳分行发律师函,敦促浙商银行沈阳分行尽快返还扣划资金。公司全资子公司聚龙自助及聚龙融创已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提请诉讼,并收到沈阳中院出具的

(2021)辽 01 民初 2189 号及(2021)辽 01 民初 2190 号《受理
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披露的《关
于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

公司全资子公司聚龙自助于近日收到沈阳中院下发的(2021)辽 01 民初 2189 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收 1,063,718 元由原告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公司已准备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核查潜在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

(1)调阅银行流水资料,核实资金占用准确性

公司调阅了2016年以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15家公司帐户的全部银行对帐单、往来明细账、银行明细帐,查找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在控股股东的配合下,公司核查了资金占用事项所涉及的自 2016 年以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14 家公司主体的主要银行账户
流水。在上述核查中均未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其他占用资金的情形。

(2)查阅征信及担保相关资料,核实违规担保完整性

公司查阅了银行存款余额在 500 万元以上,或与浙商银行沈阳分行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及分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查阅了2016年以来公司及分子公司对外担保相关的用印记录;核查了公司及子公司收到因违规担保被提请诉讼或仲裁的相关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在上述核查中均未发现公司及分子公司存在其他违规担保情形。

(3)核查子公司账户,核实违规担保完整性

公司组织相关人员核查了公司及子公司 51 个银行账户,通过银行网银确定每个账户的性质,排查其是否存在未知的账户受限情况。在上述核查中未发现以上账户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账户受限情形。

上述措施实施过程中,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保持了积极的配合态度,及时提供相关调查资料,配合了解相关情况。通过上述全面核查,公司认为截至目前披露的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事项是完整的,公司不存在应披露但未披露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及排查程序完整有效。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需说明的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

公司将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外部环境变化,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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