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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聚龙:聚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日期:2022-04-29  聚龙退其他公告   *ST聚龙:聚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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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认真的审阅和充分的讨论,对公司 2021 年年报期间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解和核查:

经公司自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余额及利息为 34,955.98 万元。我们将持续督促公司董事会积极应对相关诉讼并通过司法途径来确认违规担保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并向实际控制人主张和追偿公司或为其承担责任的全部债权,以最大限度维护公司权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了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担保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马国强先生、刘晓晶女士独立意见:公司内部控制已经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2021 年,公司针对 2020 年度内部控制缺陷开展了整改工作,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但 2020 年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造成的不良影响尚未完全消除,我们将持续督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继续强化内部控制,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王振山先生独立意见:本人认为:1、前述违规事件涉及公司各内控环节权力配置结构、授权管理、监督与执行、子公司控制等多方面制度与流程。本议案未能提供上述整改之后公司未来应对类似问题的能力与效果的可信证据。2、前述违规事件的发生与本公司特定的股权结构具有内在联系。公司整改过程中,内控制度的加强、流程和制度的完善是否针对特定股权结构进行了特殊的制度安排并未提供合理说明。本人认为如果现行控制体系不能有效应对股权集中对程序和规范的挑战,那么内控体系的有效性仍令人怀疑。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我们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及资金安排,提出 2021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上述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以上因素,我们对董事会作出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表示一致同意,并同意将该项预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在为公司提供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过程中,对财务数据进行了严谨的审计,表现了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关于 2021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就该项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法充分判断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完整性、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剩余款项的可收回性、减值损失的合理性及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及立案调查结果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我们表示尊重并同意其意见。本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对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经过和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进行沟通、交流相关审计细节,为维护年报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我们尊重并接受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

我们审阅了《董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无法表示意见审计事项的说明是客观的,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消除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措施和办法是可行和必要的,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相关说明及意见。

希望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督促实际控制人尽快妥善解决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尽快消除本次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事项的影响,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继续排查可能存在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等违规事项,若发现该等违规事项,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七、关于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暨追溯调整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就该项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法充分判断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完整性、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剩余款项的可收回性、减值损失的合理性
及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及立案调查结果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我们表示尊重并同意其意见。本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马国强、王振山、刘晓晶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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