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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聚龙:聚龙股份2021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日期:2022-04-29  聚龙退其他公告   *ST聚龙:聚龙股份2021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202204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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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CERTIFIED PUBLIC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丽泽 SOHO B座 20 层 邮编:100073
电话:(010)51423818 传真:(010)51423816

中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Z H O N G X I N G H U A C E R 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 C C O U N T A N T S L L P
地 址 ( l o c a t i o n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丽 泽 路 2 0 号 丽 泽 S O H O B 座 2 0 层
20/F,TowerB,LizeSOHO,20LizeRoad,FengtaiDistrict,Beijing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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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中兴华报字(2022)第 010623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公司”)2021 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银行存款函证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其他重要事项(五)银行存款函证事项”所述,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聚龙公司合并银行存款余额为 35,065.59 万元, 我们实施了
函证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未能实施函证程序的银行存款 1,070.62 万元,其中,上海地区涉及金额 973.47 万元,国外地区涉及金额 97.15 万元;已发函但未收到回函的银行存款 777.25 万元,其中,国内地区银
行涉及金额 102.42 万元,国外地区涉及金额 674.83 万元;向浙商银行函证 2021
及之前年度违规担保事项也未收到复函,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银行存款金额的准确性及担保等其他事项的完整性。

(二)违规对外担保及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其他重要事项(二)资金占用及偿还情况”所述,聚龙公司以子公司聚龙自助和聚龙融创的定期存单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控制的关
联公司提供担保,形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 35,596.79 万元;通过提取调试币转存个人账户的形式形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 9,750 万元;通过供应商转款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控制的关联公司的形式形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 6,955.51 万元。

截至本审计报告出具日,尚有 28,819,08 万元(包含应收利息 3,078.02 万元)
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尚未收回,可收回金额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同时由于前期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除,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聚龙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完整性、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剩余款项的可收回性、减值损失的合理性及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其他重要事项(三)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况”所述,
聚龙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柳长庆、柳永诠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因聚龙股份、柳长庆、柳永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聚龙股份、柳长庆、柳永诠进行立案调查。截止本审计报告出具日,聚龙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聚龙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和范围。

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如审计报告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段落所述事项,我们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根据我们的职业判断,这些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且该等事项涉及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以及涉及披露的事项所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
见》第十条规定,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同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五条中对“广泛性”的判断作出了明确要求:广泛性,是描述错报影响的术
语,用以说明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或者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广泛性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
(一)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二)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三)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我们认为,对聚龙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与财务报表的重要项目以及或有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等多项披露事项相关。这些要素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而且广泛。

综上所述,我们对聚龙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其对聚龙公司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可能影响金额。

四、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中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依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够确定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形

依据我们已经获得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聚龙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五、上期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在本期消除或变化情况

上期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在本期未完全消除,因违规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形成的资金占用在本期收回 20,124.35 万元。

六、使用目的

本专项说明仅供聚龙公司 2021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事务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中兴华报字(2022)第 010623 号)之签字盖章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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