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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认真的审阅和充分的讨论,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马国强、王振山、刘晓晶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