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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聚龙: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进展公告

日期:2022-05-24  聚龙退其他公告   *ST聚龙: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进展公告-20220524.pdf

//正文核心内容


股票代码:300202 股票简称:*ST 聚龙 公告编号:2022-052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龙股份”)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

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资金账户异动、违规担保及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9.4 条第五项和 9.5 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于 2021年 5 月 12 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剩余款合计 25,741.06 万元(本数据不包含利息)。



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1、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违规担保余额为 35,596.79 万元,控股股东占用公

司资金余额为 16,405.51 万元。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针对公司的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的解决措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告编号:2021-057),嘉兴君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份额的工商变更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按照其持有的芯原股份的公允价值抵偿 27,570.20 万元,但控股股东承诺筹措剩余资金还未到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月修订)9.4 条第五项和 9.5 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控股股东未能在公司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资金账户异动、违规担保及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1)后一个月内暨 2021 年 5 月 11 日(含)前解决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问题,

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经营运转正常,管理团队稳定,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实质性影响。公司现金流情况良好,客户及供应商合作稳定,未因该事件造成重大合同不能履约的情形。



二、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风险警示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会正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积极争取解决其他风险警示,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在发展现有业务的同时,继续推进公司新业务的开展,截至目前公司经营运转正常,持续经营不存在问题。



2、公司董事会已经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4 月 28 日、5 月 11 日、 5 月 23 日、

6 月 11 日、7 月 12 日、8 月 11 日、9 月 28 日、10 月 26 日、11 月 25 日、12 月 19 日、

2022 年 1 月 8 日、2 月 10 日、3 月 9 日、4 月 11 日、5 月 20 日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发函,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解决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目前相关工作正在推进中,尚未完成还款工作。



3、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针对公司的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的解决措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告编号:2021-014)。根据该议案,嘉兴君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君祥”)出资份额变更的工商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按照嘉兴君祥持有的芯原股份的公允价值抵偿资金占用 27,570.20 万元,其余未解决部分公司董事会持续督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尽快解决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对公司带来的影响,筹措现金或其他可变现资产以及上市公司认可的其他资产进行抵偿。截至本公告日:嘉兴君祥已经按照股东持股比例收到全部减持收益,公司已收到现金分配金额为303,905,222.50 元,扣除需缴纳的税费 4,129.28 万元后,实际用于抵偿的金额为26,261.24 万元,与抵偿协议作价金额相差 1,308.96 万元。由于该差额导致目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剩余款合计 25,741.06 万元(本数据不包含利息)。





4、公司全资子公司聚龙融创科技有限公司、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已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进展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2022 年 4 月 19 日、2022 年 5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68)、《关于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2022-051),因对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存在异议,公司将于近日依法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最终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及董事会将寻求具有解决公司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问题实力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政府、国资、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进行合作,促进公司平稳发展。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9.8 条

的规定,公司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规定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进展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同时公司也将继续督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尽快偿还资金,保障公司权益,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2、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触及《上市规则》第 10.3.10 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上市规则》的第 10.3.11 条之规定,公司股票于 2022年 4 月 29 日起停牌。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暨公司 股票可能 被终止上市 的风险提 示公告》 公告编号:2022-04 9,目前 公司已经按照规则的要求提交了申辩材料,公司将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2021 年 7 月 2 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柳长庆、柳永诠收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关

于对聚龙股份有限公司、柳长庆、柳永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0 号),对聚龙股份、柳长庆、柳永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4、2021 年 7 月 9 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柳长庆、柳永诠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辽证调查字 202172 号、202173 号、202174 号),因聚龙股份、柳长庆、柳永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对聚龙股份、柳长庆、柳

永诠进行立案调查。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审慎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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