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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聚龙:关于收到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告

日期:2022-06-02  聚龙退其他公告   *ST聚龙:关于收到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告-20220602.pdf

//正文核心内容

股票代码:300202 股票简称:*ST 聚龙 公告编号:2022-055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证券简称:*ST 聚龙,证券代码:300202。
2、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为 2022 年 6 月 13 日,退市整理期为十五个
交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 2022 年 7 月 1 日。

3、退市整理期间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退市整理期首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价格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 20%。

4、请投资者、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在股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深股通等业务。

5、对于将在股票摘牌后至完成退市板块初始登记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摘牌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2〕540 号),深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一、 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1、证券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证券简称:*ST 聚龙

3、证券代码:300202


二、 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 2020 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你公司股票
交易自 2021 年 4 月 30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2 年4 月29 日,你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年度报告(即2021
年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 2021 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你公司触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0.3.10 条第一款
第(三)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0.3.13 条的规定以
及本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本所决定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你公司股票自 2022 年6 月 13 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对你公司股票予以摘牌。请你公司按照规定,做好终止上市以及后续有关工作。

你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 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退市板块进行股份转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该聘请证券公司,委托其提供进入股份转让系统退市板块挂牌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登记结算、股份转让服务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将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聘请证券公司办理好股票终止上市后的相关事宜。
四、 终止上市后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

联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中路 308 号

联系电话:0412-2538288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http://www.neeq.com.cn)。

五、 公司退市整理期及摘牌相关安排

根据《上市规则》,自深交所公告对上市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后的五
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2022 年 6 月 13 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在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继续在风险警示板交易。

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为 2022 年 6 月 13 日,退市整理期为十五个交
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 2022 年 7 月 1 日。如证券交易日期出现调整,公司退市
整理期最后交易日期随之顺延。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深交所申请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将在深交所风险警示板交易,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 20%。

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六、 其他重要事项

1、请投资者、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在股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深股通等业务。

2、对于将在股票摘牌后至完成退市板块初始登记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摘牌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特此公告!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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