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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核心员工持股平台共同投资设立氢能项目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推动氢能项目开发及其相关业务,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人员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本次交易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对公司战略发展及日常经营有积极影响,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与员工持股平台共同投资设立氢能项目子公司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仲 张兰丁 何晓云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