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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关于对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日期:2022-09-06  聚龙退其他公告   深交所:关于对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202209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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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888 号

关于对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 308

号;

柳永诠,聚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

张奈,聚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淑梅,聚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

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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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绩预告违规

2022 年 1 月 29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1 年度业绩预告的公

告》,预计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

利润”)为-8,200 万元至-11,900 万元。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为-41,261.26 万元。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

二、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

溯调整的公告》,对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会

计差错更正。其中,分别调整 2020 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

总额-1,183.55 万元、-1,118.96 万元和 34,896.27 万元,调整金

额占更正前相关财务数据比例的绝对值分别为 25.31%、23.44%和

15.38%。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2.1 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柳永诠,总经理张奈,财务总监孙

淑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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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

定:

一、对聚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聚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柳永诠,总经

理张奈,财务总监孙淑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

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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