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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股份: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香山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日期:2022-12-02  香山股份其他公告   香山股份: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香山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20221202.pdf

//正文核心内容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香山股份”)拟向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购买宁波均胜群英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群英”)不超过 17%的股份,其中,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均胜群英 10.88%的股份,同时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并以募集配套资金购买均胜群英不超过 6.12%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作为香山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于香山股份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以现金形式向均胜电子购买均胜群英51%的股份,上述重大资产购买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
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并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完成交割。本次交易的预案系经
上市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 8 次会议审议通过,因此,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公司未发生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购买、出售的行为。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前 12 个月内,公司不存在购买、出售与本次重组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钱丽燕 童芳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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