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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股份: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日期:2022-12-02  香山股份其他公告   香山股份: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1202.pdf

//正文核心内容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不断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性和可持续性,保障股东权益,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可预期的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等),并结合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利润分配条件及分配比例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公司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利润投资较有利、股本规模需扩充等情况下,可以选择派发股票股利。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三)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交付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应当就上述议案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安排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会提供便利,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



公司应根据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各期利润分配方案,并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会计年

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由于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投资规划、发展战略的变化,公司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确有必要对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详细论证及说明原因,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五)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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