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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泽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日期:2023-04-22  退市泽达其他公告   *ST泽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20230422.pdf

//正文核心内容


证券代码:688555 证券简称:*ST 泽达 公告编号:2023-034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3 年 4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应、董事应岚下发了《市

场禁入决定书》(〔2023〕10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林应,女,1973 年 1 月出生,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泽达易盛)实际控制人,时任泽达易盛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应岚,女,1974 年 3 月出生,时任泽达易盛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泽达易盛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林应、应岚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林应、应岚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对于当事人刘某松,我会将另行依法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19 年 6 月 13 日,泽达易盛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涉会计期间为 2016 年至 2018年。后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五轮审核问询,泽达易盛进行了多次回复,其中包括将

报告期更新为 2017 年至 2019 年。2020 年 4 月 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委员会同意泽达易盛发行上市(首发)。6 月 16 日,泽达易盛披露《招股说明书》。6 月 23 日,泽达易盛在科创板上市。



(一)《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编造重大虚假

内容、隐瞒重要事实



1. 第一部分“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泽达易盛通过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淳)、苏州泽达兴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

2016 年 -2019 年 累 计 虚 增 营 业 收 入 342,296,307.13 元 , 虚 增 利 润

186,735,305.01 元。其中 2016 年虚增营业收入 35,573,659.95 元,占当年收入

的 49.28%,虚增利润 22,438,194.83 元,占当年利润的 104.72%;2017 年虚增

营业收入 73,888,825.78 元,占当年收入的 59.67%,虚增利润 37,407,625.16元,占当年利润的 91.05%;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118,039,036.95 元,占当年收

入的 58.36%,虚增利润 61,608,464.11 元,占当年利润的 103.24%;2019 年虚

增营业收入 114,794,784.45 元,占当年收入的 51.87%,虚增利润 65,281,020.91元,占当年利润的 67.69%。



2. 第十部分“资产质量分析”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隐瞒重要事实



《招股说明书》第八节第十部分“资产质量分析”中披露泽达易盛“非保本

非保收益理财产品”2017 年 12 月 31 日账面余额 7,100 万元,2018 年 12 月 31

日账面余额 14,900 万元,并记载“报告期各期,泽达易盛与杭商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商资产)签订了《杭商望山 2 号私募基金》投资合同、《杭商望山三号私募基金》投资合同。”



经查,2017 年,泽达易盛买入杭商资产 5,000 万元私募基金产品,资金经

杭商资产实际转入泽达易盛关联方。其中,泽达易盛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2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 3,000 万元,实际转入未披露的关联方浙江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睿信)。浙江金淳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2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 2,000 万元,实际转入关联方杭州星宙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星宙)。2018 年,泽达易盛买入杭商资产 8,000 万元私募基金产品,资金经杭商资产实际转入泽达易盛关联方。其中,泽达易盛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 2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 5,000 万元,实际转入关联方浙江睿信。浙江金淳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 2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 3,000 万元,实际转入未披露的关联方杭州银硕佳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银硕佳元)。2019 年,泽达易盛买入杭商资产 7,000 万元私募基金产品,资金经杭商资产实际转入泽达易盛关联方。泽达易盛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三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 1,000 万元、3,000 万元、3,000 万元,实际转入关联方浙江睿信、银硕佳元。泽达易盛未按规定如实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二)《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第八部分“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股权代持情况,隐瞒重要事实



《招股说明书》第五节第八部分称“公司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经查,

隋某力通过梅某持有泽达易盛 600 万股,通过杨某持有 270 万股,合计持有 870

万股,持股比例 13.96%。泽达易盛未按规定如实披露上述股权代持。



二、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一)《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1. 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上市后,泽达易盛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淳、杭州泽达畅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畅鸿)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部分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 152,168,610.58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 59.51%,虚增利润 82,469,210.34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的 88.97%。



2. 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



2020 年,泽达易盛、浙江金淳分别与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沅资产)签订《鑫沅资产鑫通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鑫沅资产

鑫福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转入鑫通 1 号、鑫福 3 号合计 1.2

亿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泽达易盛通过鑫通 1 号、鑫福 3 号合计将 1 亿

元投向泽达易盛关联方杭州和鑫商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如实在《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2021 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1. 虚增营业收入、利润



2021 年,泽达易盛及其全资子公司杭州畅鸿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

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部分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 71,043,475.95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 21.59%,虚增利润26,657,786.15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的 56.23%。



2. 虚增在建工程



2021 年,泽达易盛期末在建工程中,预付浙江观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观滔)设备款 42,690,600.00 元。其中,预付浙江观滔 36,320,600.00元设备款对应的在建工程没有对应实际成本发生,虚增在建工程 36,320,60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泽达易盛提供的公开发行材料、年度报告、股东大会决议、相关财务凭证、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关联公司的财务账套、相关公司的工商内档信息、关联公司统计表、合同及转账凭证、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提供的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泽达易盛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19〕6 号)第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同时林应作为泽达易盛实际控制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泽达易盛在《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同时林应作为泽达易盛实际控制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对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林应,全面负责泽达易盛管理工作,对公司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岚,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对公司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听证会上,上述人员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具体意见及我会的复核情况已在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林应、应岚组织、指使上述行为,二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 2015 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七项,2021 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林应、应岚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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