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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日期:2023-09-20  退市泽达其他公告   关于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230920.pdf

//正文核心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28 号



──────────────────────── 关于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刘雪松,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雷志锋,曾任职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杭州泽达畅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雪松、雷志锋)》

(〔2023〕48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刘雪松)》(〔2023〕20 号)(以下统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19 年 6 月 13 日,公司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涉会计期间为 2016 年至 2018 年。后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5 轮审核问询,公司进行了多次回复,其中包括将报告期更

新为 2017 年至 2019 年。2020 年 4 月 2 日,本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委员会同意公司发行上市(首发)。6 月 16 日,公司披露《招股说明书》。6 月 23 日,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1.《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编造重大虚假内容、隐瞒重要事实。



(1)第一部分“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编造重大虚假内容。通过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淳)、苏州泽达兴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公司 2016 年至 2019 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 342,296,307.13 元,虚增利润 186,735,305.01 元。其中, 2016 年虚增营业收入 35,573,659.95 元,占当年收入的49.28%,虚增利润 22,438,194.83 元,占当年利润的 104.72%;

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73,888,825.78 元,占当年收入的 59.67%,虚增利润 37,407,625.16 元,占当年利润的 91.05%;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118,039,036.95 元,占当年收入的 58.36%,虚增利润61,608,464.11 元,占当年利润的 103.24%;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114,794,784.45 元,占当年收入的51.87%,虚增利润65,281,020.91元,占当年利润的 67.69%。



(2)第十部分“资产质量分析”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隐瞒重要事实。《招股说明书》第八节第十部分“资产质量分析”中披露公司“非保本非保收益理财产品”2017 年 12 月

31 日账面余额 7,100 万元,2018 年 12 月 31 日账面余额 14,900

万元,并记载“报告期各期,公司与杭商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杭商资产)签订了《杭商望山 2 号私募基金》投资合同、《杭商望山三号私募基金》投资合同”。



经查,2017 年,公司买入杭商资产 5,000 万元私募基金产品,

资金经杭商资产实际转入公司关联方。其中,公司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 2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 3,000 万元,实际转入未披露的关联方浙江睿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睿信)。浙江金淳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 2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 2,000 万元,实际转入关联方杭州星宙电脑科技有限公司。2018 年,公司买入杭商资产 8,000 万元私募基金产品,资金经杭商资产实际转入公司关联方。其中,公司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 2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 5,000 万元,实际

转入关联方浙江睿信。浙江金淳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 2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 3,000 万元,实际转入未披露的关联方杭州银硕佳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硕佳元)。2019年,公司买入杭商资产 7,000 万元私募基金产品,资金经杭商资产实际转入公司关联方。公司与杭商资产签订《杭商望山三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金额 1,000 万元、3,000 万元、3,000 万元,实际转入关联方浙江睿信、银硕佳元。公司未按规定如实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2.《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的基本情况”第八部分“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股权代持情况,隐瞒重要事实。《招股说明书》第五节第八部分称,“公司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经查,隋某力通过梅某持有公

司 600 万股,通过杨某持有 270 万股,合计持有 870 万股,持股

比例 13.96%。公司未按规定如实披露上述股权代持。



(二)公司披露的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

载、重大遗漏



1.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1)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上市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淳、杭州泽达畅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畅鸿)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部分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 152,168,610.58

元 , 占 当 期 报 告 记 载 的 营 业 收 入 的 59.51%; 虚 增 利 润

82,469,210.34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的 88.97%。



(2)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2020 年,公司、浙江金

淳分别与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鑫沅资产鑫通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鑫沅资产鑫福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管理合同》,转入鑫通 1 号、鑫福 3 号合计 1.2 亿元。截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通过鑫通 1 号、鑫福 3 号合计将 1

亿元投向公司关联方杭州和鑫商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如实在《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2.2021 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1)虚增营业收入、利润。2021 年,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杭州畅鸿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部分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71,043,475.95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 21.59%;虚增利润 26,657,786.15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的 56.23%。

(2)虚增在建工程。2021 年,公司期末在建工程中,预付

浙江观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观滔)设备款42,690,600.00 元。其中,预付浙江观滔 36,320,600.00 元设备款对应的在建工程没有对应实际成本发生,虚增在建工程36,320,600.00 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19〕6 号)第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53 号、上证发〔2020〕101 号)(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5.1.2 条、第 5.1.3 条等相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本所已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决定书》查明的情况,公司时任董事刘雪松和曾任职泽达易盛、时任杭州畅鸿项目部经理雷志锋,知悉或者参与涉案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所涉违法行为,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人员严重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4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相关责任人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相关责任人均为独立法

律责任主体,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司向其转送达拟处分意向可能构成程序不合法;二是雷志锋并非证券交易所法定监管对象,证券交易所对其作出处分可能超越法定职权。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一是本所通过公司向相关人员转送达拟处分意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送达程序要求,并无不当。



二是经核查,雷志锋于违规发生期间在公司任职。同时,根据《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刘雪松、雷志锋知悉或者参与涉案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所涉违法行为,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雷志锋属于《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3 条规定的“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人员”和《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责任人违规事实已经《决定书》查实认定,清楚明确,本所基于相关违规事实对其予以纪律处分并无不当。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3 条、第 14.2.5 条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刘雪松,曾任职泽达易盛、时任杭州畅鸿项目部经理雷志锋予以公开谴责,

并公开认定刘雪松 5 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纪律处分作出后,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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