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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菱钢铁: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3-11-17  华菱钢铁其他公告   华菱钢铁: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11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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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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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
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
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2023 年 8 月 22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

1.2 2023 年 10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
讯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1.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3 年 11 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6 日下午 3:00。

1.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下午 2:30 在湖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湘府西路 222 号华菱钢铁 1106 会议室,会议时间、地点、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股份合计 4,093,360,9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499%,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
理人。
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公司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93,246,4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2%;反对11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070,036,0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93%;反对 11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1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3.2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93,358,4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070,148,0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3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93,358,4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070,148,0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4 《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93,358,4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070,148,0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5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93,358,4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070,148,0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6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93,358,4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070,148,0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7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11,686,5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617%;反对 181,674,3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438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88,476,1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3.0235%;反对 181,674,3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6.976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8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财务
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88,334,0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72%;反对 3,004,1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4
%;弃权 2,022,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4%。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065,123,6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5303%;反对 3,004,1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807%;弃权 2,022,7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890%。

3.9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90,968,4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6%;反对 2,39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067,758,0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7764%;反对 2,39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22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4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交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王乾坤

经办律师:

唐萌慧

2023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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