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核心内容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知发出前,收到了《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相关会议材料,并听取了相关人员对该事项的汇报,现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相关工作。
我们同意将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
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薇、沈健
2023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