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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内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日期:2023-12-13  中原内配其他公告   中原内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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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为便于该委员会开展工作及在工作中有章可循,特制定《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专业会计人士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对公司的重大《合同》《协议》和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及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及内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负责审计委员会各项工作的前期准备和配合协调,搜集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下列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的《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的《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相关的重大《合同》《协议》和重大关联交易的《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相关的重大《合同》《协议》及关联交易等是否符合公司的利益,是否符合国家现行适用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对公司的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考核与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并向董事会报告。会议召开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与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报送董事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部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审计监督及核查工作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国家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以国家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应按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之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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