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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达科技:2023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日期:2023-12-14  奋达科技其他公告   奋达科技:2023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2312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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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达科技”或
“公司”)2023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制定了本持股计划草案。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在于:通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员工与公司共同成长,在让公司管理层和员工享受公司发展成果的同时,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从而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和确定标准

(一)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骨干、核心业务骨干员工。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

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未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的股份总数为 2,654.6411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180,540.5876 万股的1.47%。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其中,任一员工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任意时间内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或可能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
司股份的公告》,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6.5 元/股,回购资金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回购股份
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披露《关于延长回购公司股份实施期限的公告》,延长回购股份实施期限 6
个月,延长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止,即回购实施期限变更为自 2021 年 8 月 30 日
起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止。除延长回购实施期限外,回购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
变化。

截至回购期限届满,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26,546,411 股,支付总金额为 100,032,842 元(不含交易费用),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180,540.5876 万股的 1.47%。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价格

(一)购买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 2.85 元/股,该价格参考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回购均价制定,为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回购股份均价的76%。

(二)合理性说明


公司主营消费电子整机及其核心部件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是智能硬件领域垂直一体化解决方案提供商。公司当前所处的消费电子行业竞争激烈,行业技术发展迅速、产品更新迭代频繁。在此行业现状之下,以及公司生产制造正搬迁至珠海园区的关键时间节点,公司需提升公司员工的归属感和获得感,留住和吸引优秀人才,提高公司员工的稳定性、调动员工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提升研发制造能力,实现主业产品的迭代升级,以满足客户和市场的需求,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骨干、核心业务骨干员工,上述人员承担公司治理、经营管理、技术发展、业务拓展等重要工作。公司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建立和完善员工与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有效调动公司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员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从而推动公司稳定、健康、长远发展。

基于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人才市场现状,同时兼顾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需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与人员合理的激励作用的目的,并参考了相关政策和部分上市公司案例,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 2.85 元/股,该价格参考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回购均价制定,为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回购股份均价的 76%。该定价兼顾了员工和公司、股东利益,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与对象合理的激励,充分调动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也设置了个人层面的考核要求及分期解锁机制,体现了激励与约束对等要求,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有效地统一激励对象和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员工持股计划内在的激励机制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积极正面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8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将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将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4、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5、上市公司应当至迟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应对照《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并按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其合理性、合规性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后开始分 2 期解锁,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解锁股份数量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24 个月,解锁股份数量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买卖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合理性、合规性说明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存在部分折价,因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锁定 12 个月后分两期解锁,锁定期的设定可以在充分激励员工的同时,对员工产生相应的约束,从而更有效的统一持有人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达成公司此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从而推动公司进一步发展。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5 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在
考核年度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对应个人层面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100% 80% 60% 0%

持有人个人当期实际解锁份额=持有人当期计划解锁份额×个人层面解锁比例。持有人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能解锁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该部分份额转让给本计划其他持有人或其他符合本计划参与资格的员工(单一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受让价格为该持有人未能解锁份额对应的原始出资额;未能确定受让人的,由管理委员会将该部分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择机出售后以未解锁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的实际出售金额与持有人原始出资的孰低金额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

第十条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1、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运作,维护持有人利益;

2、按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其他相应的支持;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持有人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按持有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3、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持有人的义务

1、除法律法规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情形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份额,或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2、遵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按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出资,按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风险;

3、遵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4、法律、法规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本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草案,监事会应当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相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八)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九)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管理模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自行管理,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满后出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等)。
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及本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第十三条 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各自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5、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

8、授权管理委员会依据本持股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以及被取消资格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份额分配/再分配等事项;
9、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计划规定的需要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它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七)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表决票、
会议材料、会议决议等应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代表持有人统一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二)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
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当管理委员会委员出现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职务情形时,由持有人会议罢免原委员和选举新委员。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4、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确定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等原因而收回的份额等的分配/再分配方案(若获授份额的人员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该分配方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

5、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6、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7、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它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可不定期召开,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七)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八)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九)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十一)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情况;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制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已身故持有人的继承事宜,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个人出资上限变更事宜,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后的清算事宜;

(三)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四)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五)授权董事会对《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六)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作出决定;

(七)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八)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九)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十)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十六条 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二)本办法及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三)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员工持股计划即自动终止;

(二)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将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除自动终止、提前终止外,存续期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一)管理委员会应于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

(二)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
向持有人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三)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资产收益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所持有股票的表决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二)锁定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质押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三)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五)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于员工持股计划解锁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八)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向持有人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九)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持有人会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出现离职、退休、死亡或其他不再适合参
加持股计划等情形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员工持续计划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其已解锁的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并清算、分配收益;其尚未解锁的本计划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强制收回,并指定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受让,受让价格为该持有人未解锁份额对应的原始出资额;未能确定受让人的,该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于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择机出售,以未解锁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的实际出售金额与持有人原始出资的孰低金额返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所有。相应情形包括:

1、持有人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不符合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

2、持有人因离职,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位;

3、持有人因降职、降级,导致其不再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条件的;

4、持有人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重大过错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

5、持有人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持有人退休且不在公司任职的;

7、持有人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或非因工身故的。

(二)持有人所持权益不做变更的情形

1、持有人正常职务变更,仍在公司内任职且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条件的;

2、持有人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

3、持有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则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其他解锁条件仍然有效;

4、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则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其他解锁条件仍然有效,其持有的份额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享有;
(三)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公司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

若本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依照本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提前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第二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
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
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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