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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 339 号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7 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达的《关于对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决定》(〔2023〕283 号)和《关于对肖奋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84 号)(以下合称决定书)。决定书显示,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1.未对股权转让系列补充协议履行临时公告义务。2021 年
12 月,你公司与相关方签订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22 年 4月至 12 月期间,你公司就上述事项签署 4 份补充协议,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支付条款作出了实质调整,构成重大事件的较大进展或变化。公司未对 4 份协议履行临时公告。
2.未确认 2021 年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2022 年 4 月 15
日,你公司与相关方签订《补充协议》,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中相关费用作进一步明确,构成 2021 年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
项。公司未按规定对 2021 年财务报告进行调整,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涉嫌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所将对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相应措施。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