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核心内容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9
深 圳 市奋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3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洲石路奋达科技园办公楼 702 会议室
3.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奋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33,814,47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24.0286%。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33,295,2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999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519,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88%。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519,2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0.028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线上形式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3,730,27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6%;
反对 8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4%;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 ,中小 投资者 的表决 情况为 :同意43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827%;反对8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17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联
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27,610,37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1%;
反对 26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9%;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985%;反对26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01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
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27,610,37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1%;
反对 26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9%;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985%;反对
26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01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27,610,37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1%;
反对 26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9%;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985%;反对26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01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彭素球、郭芷菁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