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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达科技: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等协议的补充公告

日期:2024-01-24  奋达科技其他公告   奋达科技: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等协议的补充公告-202401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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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7
深 圳 市奋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等协议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补充披露的系列协议的具体执行,以《补充协议三》相应条款的最终规定为准,《股权转让协议》《备忘录》《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及其附件与《补充协议三》相冲突的或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三》为准。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决定将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富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诚达”或“标的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山东麦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滔科技”或“甲方”),并与其签订了《关于收购深圳市富诚达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具体参见公司
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的公告》。

为进一步厘清深圳市富诚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诚达”)股权交割过程中公司应承担的相关义务,推动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履行,公司于 2022 年 4月至 12 月期间,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署了 4 份协议,根据深圳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283号)以及公司《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公司现就该事项补充披露如下:


一、合同签署情况

鉴于受多重超预期因素的影响,麦滔科技未能在《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日期前完成相应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为进一步推动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履行,经双
方协商,公司于 2022 年 4 月与麦滔科技签署了《备忘录》;于 2022 年 4 月与麦
滔科技、富诚达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于 2022 年 5 月与麦滔科技、富诚达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于 2022 年 12 月与麦滔科技、富诚达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对转让富诚达股权事项的继续履行做出了补充。

二、合同主要内容

(一)转让款的支付

1、《备忘录》

第一条 关于第二期股权转让款支付事宜

1.1 甲方、乙方同意,本备忘录生效后,甲方将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向乙
方支付人民币 50,000,000 元(大写:伍仟万元整)。

1.2 甲方、乙方同意,本备忘录生效后,甲方将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向乙
方支付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剩余款项,即人民币 45,380,000 元(大写:肆仟伍佰叁拾捌万元整)。

2、《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第二条 关于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

2.1 甲方、乙方确认,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于《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第
二期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全部被满足且本协议第 1.1 条和第 1.3 条被满足后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剩余款项,即人民币 45,380,000 元(大写:肆仟伍佰叁拾捌万元整)。

2.2 甲方、乙方确认,尽管有《备忘录》第 1.1 条的约定,甲方按照《备忘
录》第 1.1 条约定向乙方支付部分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并不视为甲方对《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第二期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及相关约束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第 4.4条、第 5.3 条)的豁免和/或变更,也不视为甲方对其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权利的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甲方对乙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2.3 甲方、乙方同意,尽管有《备忘录》第 1.2 条的约定。乙方未按约定满
足《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第二期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且未达成本协议第 1.1 条和第 1.3 条和第 3.1 条的,甲方没有义务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剩余款项,亦没有义务支付《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第三期、第四期股权转让款。

3、《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第二条 根据本补充协议第一条之约定,上述抵销完成后,甲方应向乙方支
付的剩余股权转让款为 90,106,234.38 元,该等剩余股权转让款按照如下方式分期予以支付:

(1)2023 年 4 月 21 日前,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 15,000,000 元人民币;
(2)2024 年 4 月 15 日前,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 20,000,000 元人民币;
(3)2025 年 4 月 15 日前,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 55,106,234.38 元人民
币。

(二)环保工程事项

1、《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第一条 关于环保工程事项

1.1 环保工程地址:东莞市清溪镇清溪北环路 303 号(奋达科技园)清溪
园区(以下简称“一期”);东莞市清溪镇清溪北环路 305 号(奋达科技园)清溪园区(以下简称“二期”)。

1.2 二期污水环保工程事项:标的公司的子公司东莞市富诚达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莞富诚达”)的二期污水处理等环保工程事项,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3 二期废气环保工程事项:标的公司的子公司东莞富诚达二期废气处理
(因 CNC、产品清洗、产品镭焊等产生的废气)等环保工程事项(各方确认,
暂定为乙方负责处理二期 3 号楼 2 层、4 层的废气环保工程事项),由乙方负责
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各方同意,上述环保工程的费用:(1)由甲方承担其中人民币 500,000 元。
甲方有权用本协议第 2.2 条项下费用人民币 327,000 元与甲方应承担的人民币500,000 元进行抵扣,抵扣后的余额,甲方将在一期、二期废气处理及二期污水
等环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乙方支付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抵扣:(2)由乙方承担超出人民币 500,000 元部分的费用。

一期废气环保工程事项:一期废气处理(因产品清洗、产品镭焊等产生的废气)环保工程事项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如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一期、二期废气处理环保工程事项增加的,由
甲、乙双方按 5:5 的比例承担相应环保工程处理费用。

1.4 一期、二期危废、固废等环保工程事项:一期、二期危废仓、固废仓、
化学品仓的施工建设由乙方负责处理,因前述工程所产生的相应费用由甲方承担。
上述环保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保证甲方、标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在使用期间能正常使用危废仓、固废仓、化学品仓:乙方保证甲方、标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正常使用过程中无须支付任何费用。如因政府等因素导致危废仓、固废仓、化学品仓拆除或无法正常使用,由乙方负责修复至能够合规正常使用的状态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如因此导致甲方、标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产生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5 环保工程费用结算:本协议第 1.2、1.3、1.4 条等环保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后,由甲、乙双方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除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得再因上述环保工程事项要求甲方、标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支付任何费用。

1.6 环保工程竣工及验收:乙方应于2022年7月30日前完成本协议第1.2、
1.3 条约定的环保工程施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应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前完成本协
议第 1.4 条约定的环保工程施工并竣工验收合格。

一期、二期废气及二期污水处理站等环保工程的验收标准为符合当地环保局等行政部门的要求,同时须符合甲方、标的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客户的审厂需求等要求。

1.7 环保工程使用期限:二期污水处理等环保工程使用期间为自环保工程
基建项目完成且相应环保设备购买、安装完成并正常运行之日起三年。

一期、二期废气处理等环保工程的使用期间为自环保工程基建项目完成且相应环保设备购买、安装完成并正常运行之日起三年。使用期间标的公司负责保养和维护废气处理设备的正常运行,使用结束后标的公司需确保废气处理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移交乙方。


1.8 各方确认,本协议第 1.2、1.3、1.4 条约定的环保工程等与环保相关事
项之环保资质、行政手续等事项均由乙方负责完成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9 标的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在深圳、东莞的所有环评、安评、消防等行
政事项的合规手续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如因标的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的安评、环保、消防等行政事项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标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垫付的,乙方应自垫付之日起 7 工作日内向甲方、标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支付该等费用。若乙方超过 7 工作日未支付的,则乙方应自第 8 日起按照未支付费用每日 0.1%的标准向甲方、标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支付逾期费用,如一直逾期不支付,甲方有权在股权转让款中扣除。

1.10 如因乙方未按环保局标准、甲方客户(甲方客户包含但不限于甲方、
标的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客户)标准进环保工程的建设或逾期完成本协议第 1.2、1.3、1.4 条等约定事项,给甲方、标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造成损失的,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关于环保工程的其他事项

2.1 鉴于:(1)标的公司与东莞市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签订《环保工
程合同》、标的公司与广东楷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标的公司拟与深圳壹创国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设计合同己在履行)。(2)标的公司与第三方已签订或准备签订处理一期、二期废气及二期污水处理等环保工程的相关合同。(3)标的公司已向广东楷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人民币 327,000 元。

2.2 现各方确认:(1)上述《环保工程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项下,
甲方、标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由乙方承接,标的公司已支付的人民币 327,000 元用于抵扣本协议第 1.3 条项下的费用。(2)上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由乙方和深圳壹创国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签订。

2.3 乙方同意,甲方、标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与第三方已签订或准备签订
处理本协议第 1.2、1.3、1.4 条约定的环保工程等环保工程的相关合同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由乙方承接;乙方同意配合甲方、标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上前述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转移协议、及与准备签订本协议第 1.2、1.3、1.4 条约定的环保工程等环保工程的相关合同当事人签订新的环保工程处理合同。本协议、前述
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转移协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等新的环保工程处理合同均生效后,前述合同的履行成果均归乙方享有。

2.4 乙方同意,甲方、标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因处理本协议第 1.1、1.2 条
约定的环保工程等环保工程所垫付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用前述费用抵扣本协议项下甲方应承担的费用。甲方、标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因处建本协议第 1.3 条约定的环保工程等环保工程支付的相应费用,甲、乙双方应予以结算并进行相应的抵扣。

(三)标的公司员工补偿

1、《备忘录》

1.3 甲方、乙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深圳市富诚达科技有限公司(“标
的公司”)因“2020 粵 0309 执保 4404 号”、“2021 粤 0309 执保 1295 号”涉诉事项
被冻结人民币27,435,909.70 元(大写:贰仟柒佰肆抬叁万伍仟玖佰零玖元柒角)。
甲方、乙方同意,上述案件法院最终判决标的公司承担责任超过人民币27,435,909.70 元的,超出部分应由乙方向标的公司以现金方式予以补偿。且超出部分连同员工赔偿金额以六百万元为上限。

2、《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1.1 各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应由乙方承担的
费用如下:

1.1.1 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东莞市富诚达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富诚达”)、
深圳市富瑞泽科技有限公司(“富瑞泽”)、深圳市普创智控科技有限公司(“普创智控”),及其孙公司深圳市富瑞祥科技有限公司(“富瑞祥”)因搬迁产生的劳动经济补偿金为人民币 3,031.7735 万元。其中(1)交割日前已发生的劳动经济补
偿金为人民币 1,773.3590 万元;(2)2022 年 2 月发生的 0.5N 劳动经济补偿金为
人民币 1,076.5092 万元,经各方协商,标的公司承担其中的 30%,乙方承担其中的 70%(即人民币 753.5564 万元);(3)补缴离职员工社保和公积金费用为人民
币 181.9053 万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 4.4.1 条及第 5.3 条及第 8.3 条,上
述人民币 2,708.8207 万元劳动经济补偿金应由乙方承担,具体金额以 2021 年 9
月 30 日之后标的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实际劳动经济补偿金为准。


1.4 各方确认,本协议第 1.1 条所列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为截至本协议签
署日发生的(包括已确定会发生的)费用,若本协议签署后,发生其他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员工题婷婷起诉,要求标的公司向其支付发生在交割日之前的年终奖、股票收益奖励、拖欠工资等共计人民币 209.6724 万元;关键人员离职产生的超过人民币 150 万元以上的经济补偿金;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因环评、安评、消防等手续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交割日前发生的费用等),该等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3、《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第一条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备忘录》《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
权转让协议至补充协议二》的相关约定以及标的公司交割完成后的运营情况、市场环境变化等相关情况,乙方同意将甲方整合、重组标的公司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及交割过程中标的公司部分特定遗留款项与部分股权转让价款进行抵销。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日,上述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款项类别 金额(元)

1 标的公司员工补偿 36,370,314.06

(四)标的公司搬迁费用

1、《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1.1.2 标的公司及东莞富诚达因搬迁产生的除劳动经济补偿金以外的其他
搬迁费用为人民币 73.0160 万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 4.4.1 条及第 5.3 条,
该人民币 73.0160 万元搬迁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2、《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第一条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备忘录》《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
权转让协议至补充协议二》的相关约定以及标的公司交割完成后的运营情况、市场环境变化等相关情况,乙方同意将甲方整合、重组标的公司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及交割过程中标的公司部分特定遗留款项与部分股权转让价款进行抵销。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日,上述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款项类别 金额(元)

2 标的公司搬迁费用 793,980.00

(五)纳峰公司欠款


1、《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1.1.4 2022 年 1 月,纳峰真空镀膜(上海)有限公司(“纳峰公司”)向标
的公司下达律师函,经标的公司复核确认,标的公司存在对纳峰公司欠款人民币70 万元。该笔欠款发生在交割日前,且乙方未在甲方收购标的公司时向甲方披露,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 6.5 条,该人民币 70 万元债务应由乙方承担。
2、《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第一条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备忘录》《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
权转让协议至补充协议二》的相关约定以及标的公司交割完成后的运营情况、市场环境变化等相关情况,乙方同意将甲方整合、重组标的公司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及交割过程中标的公司部分特定遗留款项与部分股权转让价款进行抵销。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日,上述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款项类别 金额(元)

3 纳峰公司欠款 700,000.00

(六)卫生罚款

1、《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1.1.5 2022 年 3 月,标的公司因交割日前存在的违反职业病相关条例行为
受到深圳市龙华区卫生监督所对标的公司的处罚:罚款为人民币 7.5 万元。该违规事实发生在交割日前,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 8.3 条,该人民币 7.5 万元罚款应由乙方承担。

2、《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第一条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备忘录》《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
权转让协议至补充协议二》的相关约定以及标的公司交割完成后的运营情况、市场环境变化等相关情况,乙方同意将甲方整合、重组标的公司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及交割过程中标的公司部分特定遗留款项与部分股权转让价款进行抵销。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日,上述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款项类别 金额(元)

4 卫生罚款 75,000.00

(七)客户赔偿款


1.1.3 2021 年 11 月,乙方擅自更换标的公司型号为 86-18129、80618130
的Non-POR部件原材料供应商,导致标的公司目前已产生241万美元的赔偿款,该笔赔偿款由乙方承担。

2、《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第一条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备忘录》《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
权转让协议至补充协议二》的相关约定以及标的公司交割完成后的运营情况、市场环境变化等相关情况,乙方同意将甲方整合、重组标的公司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及交割过程中标的公司部分特定遗留款项与部分股权转让价款进行抵销。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日,上述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款项类别 金额(元)

5 客户赔偿款 241 万美元 15,906,000.00

(八)厂房搬迁修复费用及采购订单风险补偿费用

1、《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第一条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备忘录》《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
权转让协议至补充协议二》的相关约定以及标的公司交割完成后的运营情况、市场环境变化等相关情况,乙方同意将甲方整合、重组标的公司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及交割过程中标的公司部分特定遗留款项与部分股权转让价款进行抵销。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日,上述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款项类别 金额(元)

6 深圳厂区搬迁产生的厂房复原修复费用 750,900.00

7 采购订单风险补偿 3,182,491.02

(九)罗田退租设备补偿

1、《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2.7 罗田租赁设备赔偿事项

各方确认,欧朋达承租了标的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一批租赁设备(以下简称“罗
田租赁设备”),租赁期已于 2022 年 5 月 15 日到期。欧朋达本应在前述租赁期到
期前将罗田租赁设备退还给标的公司,但因欧朋达和第三方之间纠纷导致欧朋达未能按时将罗田租赁设备退还给标的公司,且因第三方的阻扰,标的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能收回该罗田租赁设备。


鉴于上述事实,现各方同意并确认,乙方应督促欧朋达于 2022 年 6 月 30
且前向甲方归还上述罗田租赁设备。如未能如期归还,乙方应督促欧朋达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264,457 元作为罗田租赁设备赔偿款:如未能
如期归还且逾期支付前述赔偿款的,甲方有权在股权转让款中进行相应金额的抵扣。甲方收到罗田租赁设备赔偿款或甲方根据本条完成在股权转让款内进行相应金额的抵扣后,罗田租赁设备归乙方所有,即乙方享有该罗田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2、《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第一条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备忘录》《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
权转让协议至补充协议二》的相关约定以及标的公司交割完成后的运营情况、市场环境变化等相关情况,乙方同意将甲方整合、重组标的公司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及交割过程中标的公司部分特定遗留款项与部分股权转让价款进行抵销。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日,上述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款项类别 金额(元)

8 罗田厂区退租设备价值补偿 179,226.48

(十)设备租赁款

1、《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第三条 合作事宜

3.1 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及普创智控存在对欧朋达科
技(深圳)有限公司(“欧朋达科技”)及东莞市欧朋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欧朋达精密”)应收账款共计人民币 2,595.721821 万元,标的公司存在对欧朋达科技应付账款人民币 33.75635 万元,前述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抵消后,标的公司及普创智控尚存对欧朋达科技及欧朋达精密应收账款人民币 2,561.965471 万元(“剩余应收账款”)。

乙方应在 2022 年 5 月 31 日前,促使欧朋达科技及欧朋达精密向标的公司及
普创智控支付上述剩余应收账款。

2、《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2.6 设备租赁费事项

2.6.1 各方确认:

(1)欧朋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欠标的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设备租赁费用
人民币 2,588,350.33 元。

(2)东莞市欧朋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欠标的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设备租赁费用人民币 24,004,944.78 元。

欧朋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欧朋达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上两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统称“欧朋达”)所欠标的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设备租赁费用计人民币 26,953,295.11 元。

2.6.2 各方同意:

乙方应督促欧朋达于 2022 年 7 月 31 日前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 2.6.1 条的设
备租赁费的 50%,即人民币 13,476,647.555 元: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向甲方支
付本协议第 2.6.1 条的设备租赁费剩余的 50%,即人民币 13,476,647.555 元;

3、《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第一条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备忘录》《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股
权转让协议至补充协议二》的相关约定以及标的公司交割完成后的运营情况、市场环境变化等相关情况,乙方同意将甲方整合、重组标的公司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及交割过程中标的公司部分特定遗留款项与部分股权转让价款进行抵销。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日,上述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款项类别 金额(元)

9 深圳欧朋达设备租赁款等 37,915,854.06

(十一)违约责任

1、《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第四条 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或未及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的,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非违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2、《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或未及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的,
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方。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
承担非违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3.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标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损失的,甲方有权向
乙方追偿。本协议中甲方、标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订单减少、客户索赔等甲方、标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可得利益及甲方、标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为实现债权所需承担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保函费、调查费等因仲裁、诉讼衍生的所有费用。)。

3、《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第四条 各方同意并确认: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补充协议项下约定、义务
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由于其违约行为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十二)其他

1、《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第五条 其他

5.1 本协议为《股权转让协议》、《备忘录》的补充文件,本协议与《股权
转让协议》、《备忘录》不一致之处或本协议约定而《股权转让协议》、《备忘录》未约定的,以本协议为准;《备忘录》与《股权转让协议》、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股权转让协议》及以本协议为准。除本协议明确修订或补充外,《股权转让协议》应保持对甲、乙双方完整有效。

2、《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第四条 其他

4.1 甲方、乙方确认,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任何时间向乙方支付剩余股转
协议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全部或部分,均不视为甲方对《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第二期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及相关约束条件的豁免和/或变更,也不视为甲方对其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权利的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甲方对乙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条件及相关约束条件将自动变更为第三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条件及相关约束条件。

4.2 本协议为《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补充文件,本协议与《股
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不一致之处或本协议约定而《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以本协议为准。除本协议明确修订或补充外,《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应保持对甲、乙双方完整有效。

3、《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

第五条 各方同意并确认,本补充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
成立并生效,本补充协议为《股权转让协议》《备忘录》《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有效补充,《股权转让协议》《备忘录》《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及其附件与本补充协议相冲突的或不一致的,则应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三、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 4 份协议的签订,主要目的为进一步厘清富诚达股权交割过程中公司应
承担的相关义务,推动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履行,促使公司尽快收回股权转让款项,实现资金回笼,降低公司资金压力。上述 4 份协议的实际执行,以《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相应条款的最终规定为准。

根据深圳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公司将深刻汲取教训,认真持续地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高财务管理能力;目前,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核查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执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会计师事务所将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出具专项报告,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于 2024 年 4 月底前披露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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