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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菱钢铁: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4-02-23  华菱钢铁其他公告   华菱钢铁: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2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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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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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
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
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1.1 2024 年 1 月 22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

1.2 2024 年 1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
讯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1.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2 月 2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上午9:15,
结束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2 日下午 3:00。

1.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下午 2:30 在湖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湘府西路 222 号华菱钢铁 1106 会议室,会议时间、地点、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股份合计 4,357,317,3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706%,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
理人。
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公司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1 《关于选举马培骞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338,624,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10%;反对 18,693,0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315,413,7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5988%;反对 18,693,0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40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3.2 《关于预计 2024 年公司与湖南钢铁集团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1,028,8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8.5258%;反对 153,078,0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7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181,028,8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8.5258%;反对 153,078,0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1.47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湘潭钢铁集团
有限公司、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
已回避表决 3,023,210,455 股。

3.3 《关于子公司财务公司与湖南钢铁集团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1,028,8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8.5258%;反对 153,078,0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7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1,181,028,8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8.5258%;反对 153,078,0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1.47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该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湘潭钢铁集团
有限公司、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
已回避表决 3,023,210,455 股。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4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王乾坤

经办律师:

杨泓

2024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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