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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成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日期:2024-03-02  骏成科技其他公告   骏成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20240302.pdf

//正文核心内容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

和执行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四年三月


金茂 律 師 事 務 所

40th Floor, Bund Center, 222 East Yan An Road, Shanghai 200002, P.R.China

中国上海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0楼 200002

Tel/电话:(8621) 6249 6040 Fax/传真:(8621) 6248 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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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成科技”、“公司”、“上市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接受骏成科技的委托,担任骏成科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本所就骏成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资料进行了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查阅了《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骏成科技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签署的保密协议、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制作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资料。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主管部门、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情况说明、书面确认及证明文件。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取得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机构及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相关当事人”)如下保证:

1、相关当事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而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且提供的有关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的;

2、提交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3、相关当事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与骏成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对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本专项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

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

经核查,在本次交易的筹划过程中,上市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采取了如下保密措施:

1、上市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上市公司依据本次交易的实际进展,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与前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3、上市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上市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已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依法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毛惠刚 茅丽婧

经办律师:

张皛

经办律师:

赵可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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