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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成科技: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日期:2024-03-02  骏成科技其他公告   骏成科技: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20240302.pdf

//正文核心内容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购买徐锁璋、姚伟芳、徐艺萌和丹阳精易至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合计所持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375.0000 万股股份(占该公司截至目前总股本的75%)(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在与交易对方开始接洽上述交易事宜之初,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机构就始终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制度,确保交易有关信息不外泄。上市公司董事会就在本次交易中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说明如下:



一、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遵循《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护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

二、上市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交易进程备忘录。



三、为保证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不被泄露,上市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分别签署了《保密协议》。上市公司及各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各方参与人员均严格遵守《保密协议》的规定。



四、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上市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六、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相关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交易对方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均设保密条款,约定交易各方应严格履行本次交易相关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不当利用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各项保密信息,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泄露给第三方,除非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办理有关申请、备案手续或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为履行在前述协议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需向第三人披露,或向其财务顾问或法律顾问对前述协议进行咨询。交易各方同意并促使其有关知情人对前述协议的所有条款及本次交易的存在及各项事宜严格保密。交易各方保密义务持续有效,直至相关保密信息依法转为公开信息。



综上,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及时与相关方签订了保密协议,严格地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特此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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