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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成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日期:2024-03-02  骏成科技其他公告   骏成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0302.pdf

//正文核心内容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和备案工作,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资料。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和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不时更新的相关制度及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且《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和个人;
(十)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和个人;(十一)由于与前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责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员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内幕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公司股东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规定与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
第十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露。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完整信息,并按规定保存。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详见附件 1)。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该等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主办部门应当组织各相关人员按照本规定如实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将发放及填报情况按照时间要求汇总到信息披露主管部门。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其中:(1)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2)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3)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对于内幕信息具有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参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由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出现下列违规情形,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制度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并予以处分,必要时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并追究法律责任:
(一)公司各部门、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信息;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证券的。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制度之规定,未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日
附件1: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1)

证券代码:301106 证券简称:骏成科技
内幕信息事项(注2):

亲 知 知 知 内 内

证件 与 所 与 属 悉 悉 悉 内 幕 幕

姓 证 号码/ 上 在 职 上 关 关 内 内 内 幕 信 信 登 股 联 通
序 名/ 国 件 统一 市 单 务/ 市 系 系 幕 幕 幕 信 息 息 记 登 东 系 讯
号 名 籍* 类 社会 公 位/ 岗 公 类 人 信 信 信 息 所 公 时 记 代 手 地
称* 型* 信用 司 部 位* 司 型* 证 息 息 息 内 处 开 间* 人* 码* 机* 址*
代码* 关 门* 关 件 时 地 方 容 阶 时

系* 系* 号 间* 点* 式* 段* 间



注 注 注 注 注

3 4 5 6 7

公司简称:骏成科技 公司代码:301106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本表标记“*”项目为必填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直接知情人时,“关系类型”栏填“本人”,“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无需填写”。
4、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6、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7、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8、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骏成科技
证券代码:301106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 商议和决议内
员 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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