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公告 > 骏成科技: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说明

骏成科技: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说明

日期:2024-03-02  骏成科技其他公告   骏成科技: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说明-20240302.pdf

//正文核心内容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购买徐锁璋、姚伟芳、徐艺萌和丹阳精易至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为“交易对方”)合计所持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375.0000 万股股份(占该公司截至目前总股本的 75%)(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相关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中,公司拟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8,500.00 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的 30%,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38.53 元/股,不低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已依法做出了股份锁定承诺,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 日

免责声明:本页面内发布的信息,目的在于个人学习,与本页面立场无关。本页面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