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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成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日期:2024-03-02  骏成科技其他公告   骏成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40302.pdf

//正文核心内容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制度豁免披露。

第六条 根据《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
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并由部门负责
人、分/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建立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档案,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经董事长签字确认
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函(附件三);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三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事项进展。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四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抵触

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日
附件一: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日期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子公司/分

公司

□暂缓

事件类型 暂缓披露的期限

□豁免

申请原因或依据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否已提交《信息 □是 否已全部签署《信 □是

披露暂缓或豁免事 息披露暂缓或豁免

项知情人登记表》 □否 事项知情人保密承 □否

诺函》

申请部门/子公司/分
公司负责人确认签

申请部门/子公司/分 □同意

公司负责人意见 签字:

□不同意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 □同意

见 签字:

□不同意

□同意

董事长审批意见 签字:

□不同意

附件二: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知情人姓 国 证件 证件 知情 与公司关系 所属 职 知悉内幕 知情内幕信息方 知情内幕信息内 登记 登记 联系
名/名称 籍 类型 号码 日期 (注 1) 单位 务 信息地点 式(注 2) 容(注 3) 时间 人 方式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2、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附件三: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等并向董事会秘书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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