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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成科技: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相关规定的说明

日期:2024-03-02  骏成科技其他公告   骏成科技: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相关规定的说明-20240302.pdf

//正文核心内容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

监管要求》相关规定的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购买徐锁璋、姚伟芳、徐艺萌和丹阳精易至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为“交易对方”)合计所持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通达”或“标的公司”)3,375.0000 万股股份(占该公司截至目前总股本的 75%)(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要求,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新通达 75%股份,新通达主要从事汽车仪表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并已经取得业务开展所必需的经营资质。除此之外,新通达已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已取得与其生产经营所必须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相应的许可证书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本次交易涉及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公司已在《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应发祥先生、薄玉娟女士,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截至本次重组报告书签署日,标的公司与关联方的相关资金拆借均已归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已分别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已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该等承诺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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