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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岩大地: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日期:2024-03-23  中岩大地其他公告   中岩大地: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20240323.pdf

//正文核心内容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统称“适用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适用法律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适用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合法、合规;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使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包括在公司(包括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激励对象符合适用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适用法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以及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该等激励对象
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期权的行权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形。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二、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适用法律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等适用法律规定的持有人条件,其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遵循了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6、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旨在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4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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