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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嘉微:监事会议事规则

日期:2024-04-25  景嘉微其他公告   景嘉微: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04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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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依法行使《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应遵守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二名、职工代表一名。
第六条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补选的监事任期至该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七条 监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自然退任;

(一)任期届满。监事任期届满,自应退任,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监事任职期间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即应退任。

(三)辞职。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项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决议解任。监事可以由股东大会的决议解任。

(五)失格解任。监事当选后,如果出现《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解任。

(六)监事连续二次无故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的。

(七)其他事由发生致使监事不适宜继续担任监事的应予解任。

第八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监督专项报告;

(四)签署监事会授权的决议和建议;

(五)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由于下列事由而退任;

(一)失去监事身份。监事会主席失去监事身份时,监事会主席职务自行解除。

(二)解任。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决议解任,但监事会主席并不失去监事身份。

在监事会主席退任而补缺时,除因任期届满事由者外,应及时召开监事会会议补选。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召集与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第十二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
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且监事要在会后按规定及时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
见和表决票在签字确认后,传真并邮寄至公司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的机构。

第十七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可以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九条 会议表决

(一)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进行表决。监事会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二)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三)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在董事会秘书和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董事会秘书为计票人,监事为监票人,如董事会秘书缺席监事会会议的,则由与会监事推选两名监事分别担任计票人和监票人。

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一条 决议的形成

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监事人数之半数监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监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监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监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记录

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四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与会监事还应当会后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确认(纪要或决议送达时当场审阅签字)。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存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涉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名义和利益时,监事应当于决议前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投同意票的监事应对该决议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监事未亲自出席会议又不委托的,或者虽出席会议但未参加表决的,视为放弃在该次监事会上的投票权,不能免除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不在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将监事会决议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并存档。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裁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裁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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