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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丰奥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日期:2024-04-25  万丰奥威其他公告   万丰奥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20240425.pdf

//正文核心内容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四)委员会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
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紧急情况下可随时发出通知。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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