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皓元医药: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修订稿)

日期:2024-04-25  皓元医药其他公告   皓元医药: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修订稿)-20240425.pdf

//正文核心内容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修订稿)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文件精神和《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或“股东分红规划”)。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合理安排。



二、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未来12个月内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且满足现

金分红条件,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则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且应保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

利润分配。



6、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7、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2、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本《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5、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五、适用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分红回报规划》,确定对应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具体计划。公司接受董事、监事以及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全体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事宜的监督。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公司上市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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